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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刑主义
释义

重刑主义又称重典主义,是指以严刑酷罚、轻罪重刑和原心论罪等为主要特征的刑罚思想。重刑主义是古代社会刑罚思想的一大特色,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在中国古代社会,重刑主义“源远流长”,并且对近现代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中国古代重刑主义思想的起源

 重刑主义是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且一开始便以野蛮、残酷的肉刑制度表现出来。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专制集权的国家政权,夏朝已经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完备的刑罚体系,中国古代早期法律制度的重刑主义已经初露端倪。

重刑主义在中国古代的真正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慎到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律思想把重刑主义完整地提了出来。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地提“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主张“刑主赏辅”、“刑不善而不赏善”、“轻罪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目的。为了说明这种刑主赏辅、轻罪重刑的“重刑”主张的正确,商鞅从两方面进行论证。一方面,他提出“重刑爱民”论,所谓:“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去强》)认为刑多赏少使人民不敢犯法,就是对人民的爱护,民众便会对为君主效力卖命。同时指出,刑罚重,爵位才显得尊贵;赏赐轻,刑罚才有威严。君主能用尊贵的爵位赏赐,才是对人民的爱护;人民害怕严厉的刑罚,才肯为君主牺牲。另一方面,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即“以刑去刑”。用战争来消灭战争,那么进行战争就是必要的;同样,为了消灭刑罚,“虽重刑可也”。因为“重刑”能够使人们畏惧而不敢犯罪,所以是“去刑”(即消灭刑罚)的途径;“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靳令》)他由此而公然声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视“重刑”为治理国家和消灭犯罪的最好方法。商鞅的“重刑”思想,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商鞅提出的重刑主义,后来成为法家以至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

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在总结前期法家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严刑重罚”的重刑论,认为对轻罪实行“重刑”符合人们的畏惧心理和利害原则,“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韩非的恐怖主义刑罚原则,不但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为中国古代社会重刑治世的理念开创了理论先河。

二、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重刑主义,与世界各国的重刑主义一样,以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为基本特征。但是,任何国家的重刑主义都离不开当时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国古代的重刑主义也是这样,有着鲜明的文化烙印。

(一)轻罪重刑。重刑主义强调“轻罪重刑,一断于法,以刑去刑,以杀去杀”,其道理是:“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刑严。”(《商君书·开塞》)“禁令刑罚,所以威心。心畏以刑,不可不严。”(诸葛亮语)在古代社会,君主或者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于民众,即使是“才行反时者”,也要“杀无赦”,即才能和行为不合时势的,也要杀头问斩。执法阶层的科处原则就是轻罪重判,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即使无罪也可以用刑。而对于那些威胁统治阶级的“盗贼”犯罪,更是“重典治之”。

(二)用刑严酷。严刑峻罚、惩办威吓,同轻罪重刑、一断于法是彼此补充,相互一致的。既然统治者认为“以刑去刑”,那么用刑上势必严苛、残酷。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拷问和体罚成了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突出特点。不仅历史上鞭、扑刑种变为刑讯的手段和方法,而且自南北朝后,笞、杖还变成其他刑种的附加刑,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往往使囚人杖下致残,甚或丧命。从北齐开始,不少朝代规定,除生命刑和身体刑外,判处流刑加杻械,判处耐刑或徒刑,还要加鞭笞。值得指出的是,古代重刑主义用刑残酷还表现在执行方法的残酷上。以死刑而论,古代执行的方法和方式就有“族、诛、磔、戮、弃市、枭首、定杀、绞、斩、镬烹、生埋、腰斩、车裂、戮尸、锉骨扬灰、凌迟、扑杀、囊扑”等多种。甚至还有所谓“具五刑”,即先黥、劓,次斩趾,笞杀、枭首,菹其骨肉于市;诽谤詈诅者,更断舌头。

(三)刑种繁多。中国古代社会刑种繁多,实际上是附随在“轻罪重刑”、“严刑峻罚”思想上而产生出来的配套产物。夏朝时期,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西周时候,又出现“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等刑种;到了秦朝,刑罚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且有了生命刑、身体刑、徒刑、流刑、财产刑和身份刑的明确区分,但出于重刑主义的目的,生命刑、身体刑进一步细化,名目繁多;隋唐时期,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为后世王朝所沿用;至宋代,出现了“凌迟”刑,一直沿续至清末才被废除,此外,宋代还有“重杖一顿处死,具五刑,夷刑,醢刑,钉锅”等酷刑,对后世王朝复活非法死刑起了恶劣的推动作用。

(四)原心论罪。韩非主张权势必须集中在君主手里,君主应该“擅势”,集大权一身,甚至可以随心所欲,一言一行都是所谓“金科玉律”,不准改动,当然包括原心论罪,法外用刑。自汉以后,儒法合流,出现《春秋》决狱,以儒家的经义审案断狱,把儒家经典法律化。“《春秋》之治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春秋》决狱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有罪,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这样,狱吏可以随心所欲把以动机的“善”或“恶”来作为定罪重刑的依据,既可以为统治者开脱罪责,也可以肆意残害无辜民众。因此,儒法合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春秋》决狱和重刑主义的合流,所以原心论罪实际上也是重刑主义的一个特征。

(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统治集团在制定政策时,首先要考虑维护其本集团的特权利益。在重刑主义的执行上,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阶级充分考量了本集团特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明显的例子。“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处。“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贵族犯罪一律不加刑罚。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但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享有特权,如肉刑不上大夫,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这条原则说明,阶级不平等,执行重刑主义也是不平等的。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重刑主义的一大显著特点。

三、中国古代社会重刑主义的成因

重刑主义并不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独有,凡是经过这种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无不严刑峻罚。中国古代重刑主义思想能够贯穿中国古代社会上下四千年,决不能只以文化落后来解释,也不完全是哪个君主皇帝性情残暴能够解释得通的,重刑主义的长期存在有历史、社会和思想上的原因。

(一)重刑主义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定生产方式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体现着一定生产方式决定的权利义务观念或正义观念。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人类文明程度比较低,发展速度也相当缓慢;加上古代社会中央专制主义集权的不断加强,并且实行公开的阶级压迫,反映在刑罚制度上就是野蛮、残酷的重刑主义,刑罚手段以肉刑为主。因此,重刑主义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定生产方式的体现。

(二)重刑主义思想本身形成了相当完整、发达的体系。重刑主义是经过长期的实践逐步形成的,战国中期商鞅率先提出重刑论后,历经管子、韩非和李斯等代表人物的补充和完善,法家在战国末期已经形成相当发达的思想体系,在论述重刑主义时更是淋漓尽致,一气呵成。比如韩非在阐述“严刑重罚”时,论述了三点主要的理由:其一,认为严刑重罚符合人“皆挟自为心”的本性和“好利恶害”的心理。施以厚赏,就能使人们迅速得到所要求的利益,加以重罚,就能很快禁止作恶的行为。其二,认为只有重刑才是“禁奸”的有效手段。“夫严刑重罚,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善,而国之危也。”(《奸劫弑臣》)因而反对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的原则,明确主张“禁奸于未萌”,“以重禁轻”的重刑主义。其三,认为“重刑”的目的不在惩罚,而在“禁奸”,不是“伤民”,而是“爱民”。由此可见,重刑主义思想的体系相当严密,非常完整,这也是重刑主义思想能“长盛不衰”的原因之一。

(三)重刑主义思想符合执政阶层的统治需要。重刑主义主张用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维持专制君主的统治,并且配之以完整系统的法家思想体系来支撑,带有很大的欺骗性,用听起来合理的说教掩盖其残酷统治的实质,符合执政阶层的利益和需要,这是重刑主义流行中国古代社会数千年的根本原因。

四、重刑主义对后世的影响

重刑主义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从“一平如水”的法律精神的角度看,重刑主义与公平的法律原则是相悖的。特别是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我们从现代文明的角度审视重刑主义时,应当清醒地看清其“法制糟粕”的本质。但是,重刑主义毕竟在中国沿用了几千年,即使在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形成之后,重刑主义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特别是在宋、明两代非法死刑盛行之时,重刑主义又名正言顺地占据了主导地位。直至中国近现代时期,重刑主义还时有抬头,尤其是在阶级斗争尖锐的非常时期,重刑主义更是肆虐横行。到了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重刑主义的余毒还有着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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