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量的持续增长,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适当递增。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原则。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科委)负责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已经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已经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1500元/件、500元/件。 (二)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后,给予发明人一次性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涉外发明专利20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三)专利实施资助 单位或个人实施自有专利或购买实施他人专利,成功实施专利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且年入库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科委)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和纳税贡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四)专利维权资助 单位或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应积极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在维权行动结束6个月内,持开展维权行动产生的直接费用的有效票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科委)可适当资助,单个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表附后)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重庆市永川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二)专利授权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关税费的票据(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重庆市永川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6、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需出示国外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实施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协议; 4、专利实施的技术经济效果认定报告; 5、单位申请的需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重庆市永川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四)专利维权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维权相关材料及票据; 3、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重庆市永川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复印件时,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七条 受理与审批 (一)专利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月审批。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科委)在每月底对当月的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公告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未按规定填写《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三)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部门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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