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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大学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释义

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

重大校[2008] 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赞助)事务的统一管理,提高捐赠(赞助)的使用收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赞助)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赞助),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赞助),提高社会捐赠(赞助)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作为负责管理重庆大学全校捐赠(赞助)的机构,是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校基金会本身和捐赠(赞助)人、受益人享受税收减免。

第五条 社会捐赠(赞助)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形式。为规范管理,学校规定学校、各学院(部门)接受的货币类捐赠(赞助)以设立基金的形式归口在校基金会开设专户,统一管理;接受的实物类捐赠(赞助)统一在校基金会登记为实物形态基金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事项,是指海内外个人和组织向学校、各学院(部门)捐赠、赞助的资金、实物等,应以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作为专项设立为基金,基金形式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基本建设基金、学科建设基金等。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代表全校行使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促使资金保值增值的职能。

第八条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工作。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1. 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和校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平台,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2. 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工作,审核和办理校内各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相关手续;

3. 策划、联络捐赠(赞助)项目,代表学校和校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

4. 制定接受捐赠(赞助)、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提供社会捐赠(赞助)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指导和协助各学院(部门)开展学院(部门)基金的管理工作;

5. 对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利用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学校及时向捐赠(赞助)者反馈有关情况;

6. 协调落实捐赠(赞助)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赞助)协议的执行;

7. 管理、监督全校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审批工作;

8.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9. 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0. 负责汇集捐赠(赞助)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赞助)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赞助)证书及捐赠(赞助)纪念品的制作与发放。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应充分重视募集社会捐赠(赞助)工作,成立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赞助)的募集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赞助)募集的种类包含货币类(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包括图书、资料、设备、软件、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苗木、建材等有价物品)。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募集的项目包括各类会议赞助费、文体活动赞助费、学生创新活动赞助费、贫困学生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教师奖励资金、人才合作培养资金、学科(基地)建设资金、实验室建设资金、校友活动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科学研究资金、讲席教授资金等。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赞助)募集的来源包括中外政府、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赞助)回馈包括捐赠(赞助)方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享有对学校教育资源使用的权利和享有学校服务的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享有国家免税政策以及宣传报道等多项权利。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学院(部门)应积极宣传,发动有实力的企业及个人以社会捐赠(赞助)方式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六条 基金作如下分类:

1. 根据募集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主体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部门)基金。学校基金包括以校基金会为主体,在学院(部门)协同下募集社会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和以学院(部门)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设立、面向多个学院(部门)或全校共同受益的基金;学院(部门)基金为以学院(部门)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捐赠(赞助)设立、面向本学院(部门)受益的基金。募集的每一项社会捐赠(赞助)为一基金项目,募集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主体单位(校基金会、学院、部门)为基金设立单位。学院(部门)基金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受益的原则,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从大局出发,设立学校基金。

2.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3. 根据捐赠(赞助)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在办理社会捐赠(赞助)协议设立基金的过程中,须与校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填写《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登记表》(见附件一)或《重庆大学接受实物捐赠(赞助)登记表》(见附件二),接受有关捐赠(赞助)内容、捐赠(赞助)对象、捐赠(赞助)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以重庆大学或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名义与捐赠(赞助)方签署协议,同时交校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并领取捐赠(赞助)证书及纪念铭牌。

第十八条 基金名称一般由“重庆大学”(或重庆大学有关学院、部门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四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捐赠(赞助)的方式和性质不同,校基金会可向捐赠(赞助)方开出如下票据:1.重庆市民政局提供的捐赠收据(包括“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收据”和“重庆市接受捐赠物资专用收据”),并提供免税相关文件;2. 重庆市财政局提供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二十条 校基金会及学院(部门)设立的各类基金在校基金会资金管理部单独建帐,按基金设立单位即校基金会、学院或部门分立帐户,由校基金会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校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校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基金设立单位每年用于管理费(基金设立单位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费用支出)列支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单位各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10%,主要用于支付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食宿、组织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的财务规范为:对各基金已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部分,由校基金会根据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上开支;对各基金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部分,由基金设立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设计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须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校基金会根据其设计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等,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上开支;各基金列支的管理费部分,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基金会帐户上开支。对学校基建类项目基金,其款项由校基金会划转校计划财务处,由校计划财务处按捐赠协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支持各学院(部门)大力启动社会捐赠(赞助)募集活动,对直接进入校基金会的各学院(部门)所设基金和由校基金会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的资金款项,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留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动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拨至学院(部门)指定的基金项目。超过存款利息的基金运作收益计提为学校非限定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校基金会运作资金的职能,提升捐赠(赞助)资金的增值效益,学校对各学院(部门)不通过基金会而直接进入校计划财务处的社会捐赠(赞助)款项按《重庆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管理:对于已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捐赠(赞助)款项,学校提取10%的管理费用,再划拨至接受款项的各学院(部门)账户开支;对于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捐赠(赞助)款项,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校基金会、学院(部门)募集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赞助)资金,由于政策限定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以校基金会名义接受其捐赠(赞助)的情况,应经校基金会认定后,在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下设立基金,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该基金的使用应按其规定的受益对象范围和用途,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计划财务处相应帐户上开支。

第二十六条 捐赠(赞助)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活动的广泛参与,除校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赞助)人或捐赠(赞助)单位并筹集学校基金成功者,校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赞助)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予奖励(一般为筹资额的1%~3%,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报校基金会理事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资助实施过程中的资助方案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基金设立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章程(协议)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赞助)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二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赞助)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赞助)款项和物品在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终止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设立单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果写入终止申请报告,送校基金会审查备案。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交校基金会审查后实施,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学院(部门)对有关捐赠(赞助)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庆(院庆)是学校和各学院(部门)开展社会捐资办学的契机,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积极组织基金募集活动,将对基金工作突出的学院(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赞助)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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