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办学经费分担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根据市政府《关于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意见》(中府〔2008〕74号),为理顺办学体制,改革投入机制,全面激发办学活力,促进我市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分担经费的界定 (一)分担经费是指我市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中技学校)年度教育经费中应由市镇两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的办学经费。 (二)分担经费不包括学生缴费,也不包含基建经费和离退休费、学生助学金等间接成本支出,但包含可计入直接成本支出的年末固定资产总值折旧支出,折旧率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三)分担经费是指符合前两款内容的全部办学支出所需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支出等;公务费和业务费支出,含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其他支出等;资产折旧支出,含设备和校园建筑物等年末固定资产总值折旧支出。不计入分担经费的费用由办学主体承担。学生所缴交的学杂费按规定全额返还原收费学校用作公用经费。 二、分担经费的核定 (一)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各镇区财所(核算中心)和市直属学校提交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核定全市高中阶段教育生均办学经费,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高中阶段办学经费分担计算标准,一定两年(即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为保证办学经费核算的准确性,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各镇区财所(核算中心)和市直属学校必须同时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内,真实和及时反映学校固定资产价值。 三、办学经费分担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高中教育办学经费分担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二)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新招收的高一年级本市户籍学生,按生源户籍地计算分担办学经费。 (三)根据省下达指标招收的东西两翼生源的中职学生办学经费暂不计入分担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省下拨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统筹。非省下达指标招收的外市户籍学生办学经费暂按原渠道由办学单位解决。 (四)2007年前招收的学生仍按原渠道承担办学经费直到学生高中毕业。 四、办学经费的分担办法 (一)经费分担比例: 1.在2010年之前,市直属高中生均办学经费不计入分担,镇区高中生均办学经费100%计入分担。 2.火炬区、南朗镇、五桂山、黄圃镇、三角镇、横栏镇等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镇区自行承担全部生均办学经费; 3.民众镇、阜沙镇、神湾镇、大涌镇由市、镇按4:6比例分担; 4.板芙镇、港口镇、东凤镇等镇由市、镇按3:7比例分担; 5.其他镇区由市、镇按2:8比例分担。 (二)实施办学经费分担机制后,市财政仍保障市直属高中学校维持原办学标准所需办学经费。 (三)民办高中根据市教育局下达指标招收的本市户籍公费班学生按公办高中生均办学经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他本市户籍自费班学生按公办高中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市、镇财政部门必须把分担经费纳入当年预算,并对高中办学经费实行专户管理,确保高中办学经费全部用于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市教育局负责核实学生人数,每年秋季开学一个月内,核准各高中学校学生人数后,计算好高中学校办学经费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高中阶段教育办学经费统计数据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拨款手续。春季学期按上年秋季学期计算和划拨高中学校办学经费,中途出现学生人数变动到秋季学期再作调整。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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