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 |
释义 | 中央部属高校 隶属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部属高校”,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直属管理一批高等院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我国高校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经过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将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直属管理。 中央部属高校 发展历程“全国重点大学”的由来,要追 溯到上世纪50—60年代。1959年,当时国家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0所高校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又增加了44所大学为全国重点大学。1978年,国务院确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88所大学为全国重点大学。上世纪末,经过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我国高校形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少数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高校以及行业特殊性强的高校继续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工信部和其他少数部门管理外,多数高校由地方管理或以地方管理为主。而重点大学的提法目前也不再使用。 中央部属高校 全国名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北京市(24所): 北 京 大 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 华 大 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国际关系学院(教育部管理) 天津市(2所):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上海市(8所):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江苏省(7所):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东南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大学 湖北省(7所): 武汉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陕西省(5所): 长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省(4所):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山东省(3所):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吉林省(2所):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广东省(2所):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辽宁省(2所):东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湖南省(2所):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重庆市(2所):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黑龙江(1所):东北林业大学 安徽省(1所):合肥工业大学 浙江省(1所):浙江大学 甘肃省(1所):兰州大学 福建省(1所):厦门大学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高等学校(2所) 福建省(1所):华侨大学 广东省(1所):暨南大学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高等学校(7所) 北京市(2所):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省(2所):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黑龙江(2所):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陕西省(1所):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2所) 北京市(1所):国防大学 长沙市(1所):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6所) 北京市(1所):中央民族大学 湖北省(1所):中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1所):西南民族大学 甘肃省(1所):西北民族大学 宁夏区(1所):北方民族大学 辽宁省(1所):大连民族学院 公安部直属高等学校(5所) 北京市(1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辽宁省(1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河北省(1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河南省(1所):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省(1所):公安海警学院 中国科学院直属高等学校(1所) 安徽省(1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交通运输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 辽宁省(1所):大连海事大学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 北京市(1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外交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外交学院 司法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河北省(1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卫生部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协和医学院(原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体育大学 中共中央办公厅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华妇女联合会直属高等学校(1所)北京市(1所):中华女子学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高等学校(3所) 天津市(1所):中国民航大学 四川省(1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广东省(1所):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河北省(1所):华北科技学院 中国地震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河北省(1所):防灾科技学院 中国海关总署直属高等学校(1所)上海市(1所):上海海关学院 国家林业局直属高等学校(1所)江苏省(1所):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中央部属高校 2000年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下简称《决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为贯彻落实《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方案(一)普通高等学校(161所)。 将22所普通高等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34所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负责调整(附件二)。5所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原主管部门(单位)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附件五)。97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并由地方统筹进行必要的布局结构调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617所)。 29所成人高等学校和5所中等专业学校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培训机构,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五)。1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改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鉴于目前铁路运输企业与铁道部暂不脱钩,其所属120所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暂时保持不变(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6所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附件二)。3所普通高等学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随普通高等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2所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55所成人高等学校(附件六)和198所中等专业学校、193所技工学校由部门(单位)管理转为地方管理(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 二、实施办法(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继续举办的学校,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不变,教育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拨到学校。凡财政部按原中等专业学校户头拨款的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事业费按1999年拨款额划转地方。 学校所需基建投资,原则上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结合建设项目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教育部会同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继续由中央支持一段时间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上述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对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教育部要确定“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以保证某些特殊行业人才培养的需求,调整这些专业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3.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主要在本地区招生,为本地区培养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可以适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一部分行业特色比较强的专业,尤其是列入“国家管理的专业点”的应面向全国招生;个别行业性很强的特殊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体面向全国招生为主。 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房改经费等均从2000年起划转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资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由原主管部门(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后划转教育部。 5.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单位)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原计划下达到有关学校。 6.划转教育部管理或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其附属医院的行政及教学业务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其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不变,医疗业务及资金、财务管理仍由卫生部门负责。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费指标下划,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附属医院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卫生部门,再由卫生部门核拨到医院。 7.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其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及人、财、物等暂不划转或交接;待调整工作结束后,再划转交接。 8.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原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 9. 1999年的决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1.由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其教育业务按属地原则归口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由财政部拨付教育事业费的学校,按财政部核定的1999年末基数指标划转。1999年财政部安排调资经费的学校,另加调资翘尾经费。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需要减拨事业费的学校,按减拨后的数字计算。2000年起,上述学校的经费划转地方管理。 财政部拨付学校的公费医疗经费、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起划转到地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学校原则上在本地区招生,培养本地区所需要的人才,其中个别行业性强的学校和专业可以继续少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行垂直管理的铁路等行业中由企业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继续面向全国招生。 三、组织实施和步骤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教育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在2000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0年2月中下旬进入实施阶段,寒假后所有调整学校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转;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资金划转或核定工作;2000年7月底基本完成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的调整工作。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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