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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民国义务兵役制度
释义

民国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中华民国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18~35周岁为甲级壮丁,36~45周岁为乙级壮丁,独子免征,公务员缓征;壮丁凭票抽签,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中签者应征(称抽壮丁)。

民国23年,成立兵役团管区司令部,掌管兵役征集和预备役训练。民国26年实施方法:先由各保、乡造送壮丁名册,按兵役法条件征集,经体检合格者送团管区司令部集训。是年,抗战开始,爱国青年踊跃参军,全县征集名额3100人,平均每保14人。民国28年军政部颁布《国民兵役设施规则草案》,规定20~40周岁服常备兵役,其中分现役(3年)、正役(6年)、续役(年满40周岁止)3种;凡18~45周岁未服常备役者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训,战时征集。

次年,县成立国民兵团,掌管国民兵役及训练。嗣后由于征兵数额增多,兵役法执行程序混乱,有钱有势的壮丁可不入册,一般青年只要册上有名,无需体检即送入伍,应征青年多外出逃避。社会上出现一批流氓专以卖身充壮丁为业,卖一名壮丁可得谷约1.5吨。这些人在送兵途中或入营后贿赂官吏,又逃回再卖壮丁。城关有一农户有三男一女,倾资卖女还不了壮丁债,最后3个儿子仍全被抓去当兵。民国29年11月进行全县壮丁户口复查,甲乙级壮丁3.2万余人,其中应征对象1.6万余人。浦城同时制定《壮丁逃亡之惩处》,规定:一、逃避兵役的壮丁一经缉获立即提前征送;二、中签壮丁潜逃期间,将其家属扣留,限期交出,举家远避者得暂行查封其财产,呈候处置,并限令原地保甲长严缉归案;三、中签壮丁避入境内,知情不报或包藏者与逃役壮丁同罪惩处。此后征兵变为抓兵(称抓壮丁)。

民国32年3月,国民政府修正兵役法,明确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民国32、33年组织远征军,分配应征名额600人,县政府在催征远征军时,明文规定,对“虽领有独子证而无独负家庭生活者,仍送征不得推诿”,从此独子亦征,抓壮丁现象更盛。由于征兵制度腐败和民众对政府消极抗战的不满,逃征者日众,仅民国32年统计,逃验壮丁的就有914人。民国33年6月16日,县国民兵团函称:“据密报本部,最近征集壮丁不按年次,无论独子与否,概行征送,并不依法征集,既不检验身体,仅由乡镇长按保支配,并无填发征集票,致壮丁大起恐慌,纷纷逃避,耕作大受影响,妨害后方生产。”

民国35年,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需补充兵员,军政部颁布《兵役法修正案》,将原来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规定,改为三抽二、五抽三,加重各地征兵负担。村头村百户人家被抓走壮丁36名,永兴冠山保百余户人家被抓壮丁87名。百姓中有用弄瞎一只眼、或装哑巴、或砍掉右手指等方式抵抗抓壮丁。抓到的壮丁用棕绳串起捆绑,甚至用铁丝穿锁骨,集中待发。民国37年,国民党政府即将崩溃,乱抓兵现象更为严重。

附:新兵招待所

民国27年,在城东妈祖庙设所谓的新兵招待所,抓来的壮丁由一个中队看管。招待所生活条件极差,壮丁受尽折磨,病死饿死者甚多。据民国32年7月25日新兵招待所报告,新兵33人入所二三天即均患恶性疟疾及赤痢,日有3~4人服药无效而亡。对于从招待所逃走的壮丁,被抓回者更受尽酷刑,不死亦残。招待所办至浦城解放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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