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系统科学研究会章程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系统科学研究会(China Institute o f the System Science缩写为CISS)是组织和开展关于系统科学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研究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和创新精神,争取团结更多的专家学者和富有实践经验的人们,把系统科学的研究推向深入,把系统科学理论的应用推向更广阔的领域。 第三条 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利用系统科学方法组织和开展关于劳动条件、就业、社会福利、工次、社会保障、经济技术社会等理论和重大战略问题的学术讨论:开展系统科学基本理论与应用的研究:开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企业经营战略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组织编写系统科学方面的文献资料:出版系统科学方面的报刑;举办各种类型的关于系统科学的学术研讨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民政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 北京市金玉大厦6F 第二章 会 员第六条 凡承认研究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研究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组成常务是事会)批准后成为正式成员。研究会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人地员,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的条件是:在本行业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具有与上述人员同等水平的自学成才者;已发表过研究作品,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者;热心支出持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的干部和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的条件是;与研究会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研究队伍,支出持研究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l、遵守研究会章程,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研究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多种学术活动: 5、优先在研讨会创办的刊物上发展作品: 6、优惠取得研究会编印的资料,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7、执行研究会决议,完成研究会所委托的工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l、遵守研究会章程,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2、优先参加研究会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研究会编印的资料: 4、可与研究会联合进行课题研究: 5、执行研究会有关决议及所委托的工作; 6、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必须按研究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白研究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须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会员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研究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研究会经费收支情况,制定研究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订、修改会章,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自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研究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活动计划,领导所属组织机构开展活动。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使用,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定若干常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下属机构的主任和成员白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负责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理事长是研究会法人代表。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各种基金、政府和企业的资助和赞助,研究会本身开展一些有偿研究。 第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2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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