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 |
释义 |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发展回眸自成立以来,认证中心的农机质量认证工作大致经历了筹建、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强制性认证制度建设、全面发展建设四个阶段。 认证机构筹建阶段1992年9月,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当时我国农机发展形势,启动了对构建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可行性的调研。一年之后向农业部提出组建“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建议,初步明确了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设想。1994年7月,农业部农机化司组建了“中国农业机械质量认证委员会筹备小组”,并在鉴定总站设立了“农业机械质量认证委员会筹备办公室”。 1995年12月,筹备小组和办公室完成了申请授权组建“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论证报告,并于1996年2月,向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提出了“关于申请授权组建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函”,得到了后者的同意。1997年6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和原机械部三方共同议定,由农业部牵头共同筹建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明确了组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框架。同月,农业部批复同意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组建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明确了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1997年12月,农业部批准成立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委会暨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次年4月,认证中心成立大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至此,经过5年多的努力,认证中心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正式实施。 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建设阶段1998年,认证中心初步完成了硬件、软件两方面建设,组织编制了《中国农业机械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章程》、《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编报了第一批农机认证产品目录和认证用实施规则等一系列文件。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3月正式批准了第一批实施质量认证的农机产品目录,确定了农机质量认证的业务范围。 为开展认证业务,认证中心于1999年与8家农机实验室签订了检验分包协议,设立了4个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站。至2000年6月,专兼认证审核员已达到29名。 2000年6月,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对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进行了认可评审,并于2000年10月30日批准颁发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证书。到2001年底,共有16家生产企业获得合格认证,3家企业获得安全认证。 农机强制性认证制度建设阶段2002年,背负式植保机械被纳入首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中心成为9家首批实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之一,也是承担国家农业机械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唯一指定认证机构。2002年,国有企业性质的“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注册成立。 2003年5月1日,国家开始对背负式植保机械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认证中心很好地把握了这一机遇,经过周密的准备、高效的组织,保证了认证项目的有效实施。 2005年3月,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召开,确定了农机产品认证工作的基本定位。到2004年底,申请认证的企业增加至241家,总计完成发放认证证书193张,植保机械强制性认证业务得到了稳步发展。 认证工作全面发展阶段在农业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认证中心的积极努力,农业机械产品3C认证扩项工作在2006年取得了重大突破。部分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和所有植保机械都被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范围,认证中心再次被指定为实施农机强制性认证的指定机构。同年,认证中心取得了在农机行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格,开始了在新认证领域中的探索。 2007年认证中心启动了拖拉机节能产品认证项目调研,为推动农机产品节能、环保认证做好了铺垫。 推陈出新成果喜人 认证中心成立后,全体同志坚持不懈、开拓进取、深入实践、大胆探索,农机质量认证工作逐步进入了快速发展的上升通道。 (一)夯实农机认证管理制度,拓展认证领域 认证制度的实施是以《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为基础的。通过多年的努力,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主导,以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为补充的农机认证管理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在制度构建的基础上,认证中心具备了从事强制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种认证资格,认证范围涉及拖拉机、内燃机、旋耕机、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多类农机产品。 (二)创建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国际认证机构认可准则要求,认证中心建立了较完整的农机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包括1个质量手册、16个程序文件、23个管理指导文件及100多个相关质量记录表格在内的文件化认证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中心认证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认证信息、认证评价任务安排信息、认证决定信息和认证证书管理信息以及认证文件和人员管理信息的全程采集及监控,提高了认证机构内部管理及实施的效率,保证了认证注册及证书管理的准确性。 (三)依托农机行业资源,构建认证服务网络 为了保证认证工作的实施,认证中心与7家产品检验机构签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分包协议,与11家检验机构签订了自愿性产品认证检验分包协议,并制定了检验分包机构的选择、使用、评价管理指南,每年通过认证中心对检验报告审核与检验工作质量的评价,分析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促进了认证产品检验的规范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根据业务需要,认证中心整合资源,先后成立了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江苏工作站、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山东工作站、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植保机械工作站和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水田机械工作站,为开展认证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认证综合服务能力 一是根据国家认监委颁布的3C认证审查员注册相关规定,建立及完善了中心认证审查员聘用、培养及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审查人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二是依托与农业机械行业相关的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吸收行业专家,积极组织开展3C审查员培训,扩充审查员队伍。认证中心目前拥有专、兼职体系认证审核员、3C认证检查员共60多人,另有40余人已完成3C审查员注册培训。 (五)精心组织,热心服务,强化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经过积极的努力,3C认证工作持续稳步发展。截至2009年4月底,3C认证获证农机企业达到315家,有效的3C认证证书达478张。同时,对不符合3C要求的证书进行了处理,共撤销3C认证证书30张,注销3C认证证书35张,暂停3C认证证书31张。农机3C认证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了农机市场秩序,有利于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权益,促进了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积极开展调研,为国家完善农机质量监管体系献计献策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机安全质量工作的深入开展,认证中心积极开展立项调研,深入重庆、四川、甘肃等地了解农机产品的安全状况,收集并分析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使用者人身及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的各类农机产品质量状况和安全影响因素,并积极向上反映。经过争取,2006年,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了将植保机械和规定的轮式拖拉机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逐步扩大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范围。 (七)加强沟通及宣传,扩大农机认证的社会影响力 积极宣传国家强制性认证制度、宣传3C认证工作成效和获证企业,也是认证中心的一项重要服务内容。一是建立了中心计算机互联网站,提高认证制度的透明度。二是制定了信息上报程序,建立了信息上报数据库,提高了认证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三是利用行业协会活动,派专人到会或提供宣传材料,就认证制度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的详尽的介绍。四是与地方政府农机管理部门合作,举行认证知识企业培训班,在宣贯标准、加强沟通、统一认识、深化理解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这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宣传举措,为农机质量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了广泛支持,提升了认证工作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日期:1998-07-07 00:00 第二条 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的范围为农业机械及其零部件。 第三条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必要的补充技术要求,必须使用的其它标准或补充技术要求,需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证条件 一、 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 产品应有注册商标、质量稳定、批量生产并符合认证用标准要求。 三、 企业已按GB/T19000--1994系列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专业技术要求建立了质量体系并已运行。 第五条 认证程序 一、 申请认证 申请认证的企业需填写"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书",报送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AM)。中国境外企业的申请书应有中、英文对照文字。 二、 审查材料 CAM对企业提交的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CAM负责与企业签订合同;不合格的,退企业修改,直至符合审查要求。 三、 交纳费用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按《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CAM交纳认证费。 四、 制定认证计划 CAM组织制定认证计划,经申请人认可后实施。 五、 企业质量体系审核 CAM组织审核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六、 产品检验 (一) CAM组织安排产品抽样,企业负责按有关规定将样品送达CAM指定的检验机构。 (二) 检验机构检验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按CAM的要求提交检验报告。 七、 认证报告 (一) 认证报告经CAM审核通过后,由认证中心主任批准,向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整改的企业可在半年内向CAM提出复审申请,并缴纳复审费。复审未通过或超过整改期限不提出复审申请的,撤销本次认证申请。 (二) CAM负责将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 八、 认证后的监督 (一) 在认证书有效期内,CAM每年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认证产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 监督检查的样品可以从市场或企业中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带有CAM的认证标志,市场抽取的样品由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向被抽取的单位补偿。 (三) 企业应按规定向CAM交纳监督检查费。 第六条 认证证书和标志 一、 认证证书和标志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认证标志允许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企业的联营厂、分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 二、 认证标志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使用,也不能从一种产品转用到另一种产品上。 三、 认证证书有效期四年。企业在认证有效期终止之前三个月至半年,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CAM按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 第七条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当重新换证。 (一) 认证产品变更的; (二)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 (三) 使用新商标名称的。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CAM有权责令企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限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 (一) 产品质量或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标准要求的; (二) 用户对认证产品质量投诉多或因产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CAM负责向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CAM)通报暂停企业及产品名录。在企业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申请,并向CAM交纳复审费后,CAM对企业实施审查,审查合格的,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CAM有权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并将撤证企业及产品名录报CCAM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 企业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要求整改的; (二) 违反CMA的有关规定,损害认证标志信誉的; (三) 用户反映强烈,质量问题较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自愿要求撤销认证的; (五) 拒绝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撤销通知之日起一年后,CAM方可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八条 投诉和申诉 一、 CAM受理对认证人员和产品承检机构的投诉,CCAM受理对CAM的投诉。 二、 对CAM处理的投诉有异议,可向CCAM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对CCAM处理的投诉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 第九条 保密 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对申请认证企业的技术、经营等内部情况和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二、 本办法由CCAM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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