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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民主同盟洛阳市委员会
释义

中国民主同盟简介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民盟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秘密成立,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其时,由于“皖南事变”的发生,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合作遭到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危机四伏。国共两党以外一些主张抗日的政党和人士,迫切希望联合起来,为坚持团结民主抗日而斗争。于是,即以部分国民参政员于1939年11月成立的“统一建国同志会”为基础,成立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参加者有:中国青年党、国家社会党(后改称民主社会党)、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后改称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华职业教育社、乡村建设协会的成员及其他人士,公推黄炎培为中央委员会主席。旋黄炎培辞去主席职务,推举张澜任主席。1941年10月10日,在香港的民盟机关报《光明报》发表《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和《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简称“十大纲领”)。1942年,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遂成为集合“三党三派”的政治党派。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最初的政治主张是“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神”,“加强国内团结”等,并积极组织成员参加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宪政运动。

1944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在重庆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将名称改为“中国民主同盟”,由团体会员制改为个人申请参加。同年10月,发表《对抗战最后阶段的政治主张》,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

1945年10月,民盟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政治报告》、《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民主同盟纲领》、《中国民主同盟组织规程》。会议产生了第一届中央委员会,推选张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会议明确提出了“和平、统一、团结、民主”的政治主张。

1946年1月,民盟参加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在政治协商会议和国共两党和谈过程中,民盟与中共代表团密切配合,力促和谈成功。与此同时,参加和支持学生民主运动和广大人民群众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的斗争。一批优秀的民盟盟员如李公朴、闻一多、杜斌丞、杨伯恺、于邦齐等在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中,惨遭国民党反动派的杀害。尤其是在反对国民党非法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民盟与中共一致行动,拒绝出席,并先后将投靠国民党的青年党、民社党清除出民盟。

1947年10月,国民党政府悍然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11月,民盟总部被迫解散。民盟地方组织和盟员转入地下斗争,民盟的海外组织积极开展活动,继续与国民党进行斗争。

1948年1月,民盟在香港召开一届三中全会,成立临时总部,公开宣布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为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政府,实现民主、和平、独立、统一的新中国而奋斗。同年5月,民盟与各民主党派一起,通电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口号”。1949年3月,民盟总部由香港迁到北平。同年9月,民盟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筹建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民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民盟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参加新中国人民政权工作和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特别是在参加国家文教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6年2月,民盟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一切为了社会主义”的口号。为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民盟积极发挥作用,就知识分子问题和文化教育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远见的意见和建议。1957年,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反右”扩大化,民盟受到严重挫折。

“文革”期间,民盟各级组织被迫停止活动。粉碎“四人帮”以后,民盟逐步恢复组织活动。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民盟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贡献智慧和力量。1979年10月,民盟举行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把民盟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民盟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与经济建设、文教建设和其他方面重大问题的协商和讨论;参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履行参政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同时,进一步调动盟员和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积极性,组织和动员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会、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活动,同时民盟的组织也有了较大发展。1983年至2007年,民盟先后举行了的第五至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做了不懈的努力。在这期间,民盟中央提出了为经济建设“出主意、想办法,做好事、做实事”的号召。通过实践走出了一条开发民盟智力资源,参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的新路子,尤其是在参与教育改革和智力扶贫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民盟以爱国的情怀、踏实的作风、扎实的知识,团结广大爱国的知识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2007年12月举行的民盟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同盟章程》规定,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民盟历任中央委员会主席为黄炎培、张澜、沈钧儒、杨明轩、史良、胡愈之(代主席)、楚图南、费孝通、丁石孙。现任主席蒋树声。

截至到2010年底,民盟共有成员21.4万余人,其中高教界占25.0%,普教界占32.9%,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界占5.9%,科学技术界占9.8%,医卫界占8.3%。省级组织30个,市、县级组织410个。盟员中有1.6万余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800多人担任县处级以上政府部门的领导工作 ,还有一些人担任特约检察员、特邀监察员、特约审计员、国土资源监察专员、教育督导员、特约监督员。民盟成员中,有许多人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做出了出色的成绩,享誉国际或获得国家表彰。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日通过)

序 言

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政团,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组成的,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坚持斗争。1948年1月,在中国民主同盟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一道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斗争。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确立了中国民主同盟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作为广大盟员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必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维护团结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全盟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在新世纪新阶段,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实践中,为发展教育和各项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文化事业、促进学术民主而努力;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而努力。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努力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盟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盟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把民盟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积极参政议政、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民盟的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交纳盟费;

(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应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不能用选举方式产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和其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民盟各级组织负责人在同一职务上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盟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实行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保持民盟特色与有利于参政议政工作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作。

中央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如果届中需要选举中央委员,可以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且由下次全国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领导成员人选正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副职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央监督委员会。

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组织遵守民盟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盟的领导职务的情况。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如果届中需要选举委员时,由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且由下次同级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委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立监督委员会。

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不设立监督机构,可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监督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建立。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支部可划分小组。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的盟员,由所属民盟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三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支部所属小组推选组长,必要时,可推选副组长。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直属小组长,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和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后备干部;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六)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九)加强同盟员所在单位、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盟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参政党机制,提高全盟素质,发挥群体作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民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或破坏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民盟纪律的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民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经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民盟洛阳市委简介

同心同德 务实奋进

——中国民主同盟洛阳市委员会近年来工作简介

中国民主同盟洛阳市委员会(简称民盟洛阳市委)成立于1954年3月28日,至今已经历九届委员会,本届委员会为第十届,主委师清翔,副主委为赵晓敏、张俊杰、魏世忠,秘书长由赵晓敏同志兼任。本届市委会设有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是教育、妇女、老年、科技、经济);6个区级工作委员会;2个总支(河南科技大学工作委员会和洛阳理工学院工作委员会);44个支部。截止2010年7月,共有盟员782人,其中中上层人士比例达到98.8%,高级职称人数占53.7%,中级职称人数占39.9%。

民盟洛阳市委自2006年9月换届以来,新的领导班子坚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凝聚人心,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兴盟,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优势,服务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做好思想建设工作的目的是提高素质,坚定信念

思想建设是基础,是最重要的部分。搞好思想建设对于民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年来,民盟洛阳市委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宣传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宣传工作实施办法》,通过召开学习会,举办各种纪念活动、骨干培训班和新盟员培训班等形式,并利用《洛阳盟讯》这个内部宣传刊物,与全市盟员一道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民盟中央等上级组织的文件精神,学习统战理论和政策,开展政治交接学习教育活动、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活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把握能力,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使全市盟员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所担负的责任。2006年,盟市委获盟省委“学习教育活动先进集体”称号。

民盟洛阳市委十分注重各项工作中蕴涵的思想建设效应,将思想建设和宣传寓于参政议政、组织发展、社会服务等各项盟务工作之中,与各项工作互为支撑、相互促进,树立民盟良好的社会形象。2004年,盟市委在实验中学举办新盟员培训班,盟员赫巨成老师书写了“同盟、同志、同心、同德”主题词,受到盟市委的充分肯定,认为这八个大字和民盟紧密相连,使人感到非常亲切,让人深受鼓舞和振奋,并在《洛阳盟讯》和上报信息时用这八个字作为标题。2006年11月,盟中央李重庵副主席来洛进行思想建设调研。在座谈会上,赫巨成老师在发言中再次提出“同盟、同志、同心、同德”,并提出这是一种责任,其实民盟就是因历史的责任而产生、而存在、而发展。2009年,在盟中央召开的思想宣传工作会议上,李主席提出:“同盟、同志、同心、同德”的表述,经过进一步研究和阐述,可以作为民盟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在组织、政治、思想、道德不同层次上的目标定位。

二、把人才强盟作为立盟之本

组织建设是高素质参政党建设的重要基础。组织建设对于参政党体现进步性和团结性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民盟洛阳市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施“人才强盟、人才兴盟”战略,结合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到真正把能够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与中共真诚合作、恪守盟章、作风正派、学有专长、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知名度或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吸收进来。针对重点人士入盟,盟市委领导都要约他们见面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指导他们学习盟的历史和有关知识,帮助他们提高对盟的认识。坚持每年举办新盟员培训班,提高新盟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本届市委会成立以来,共发展新盟员100名。

盟的基层组织是联系盟员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建设高素质参政党地方组织的主要措施,是发挥参政党作用的基础。盟市委重心下移,认真调研,以提高凝聚力,增加活力和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为目标,全面展开基层组织建设,认真组织了各基层组织的换届工作,在2007年顺利完成了基层组织的换届工作,并于2009年11成立了民盟洛阳理工学院工作委员会,促进了民盟在洛阳高校的发展,使得基层组织更加系统化、合理化。为了进一步增加基层组织活力,盟市委坚持每年都开展争创“活力支部”、“优秀盟员”等活动,而且由于基层组织的突出表现,2006年度、2008年度,我市分别有6个支部获盟省委“活力支部”称号。

三、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着力点

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之一。民盟洛阳市委一直认为:参政议政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盟市委制定了《关于参政议政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要求全体盟员,要关心国家大事,关心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一人一提议”、“一基层一建议”、“向全国两会提建议”等活动,并就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调研。四年来在市、区两级政协、人大会议期间,共提出提(议)案280余件,集体提案60余件。其中《关于改善农贸市场状况的建议》、《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建议》、《关于规范医保帐户管理的建议》、《洛阳新区建设应宜居宜业》、《关于解决王城大道李屯特大桥至郭寨路段安全隐患的建议》等提案都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合理的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服务也是参政议政。民盟洛阳市委注意在社会服务活动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如:在盟市委定点帮扶的孟津县城关镇丁庄小学,师资力量薄弱。这是否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向各县教育局了解,确认这一情况后,我们结合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写出了《建议国家出台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的提案。而在去年国家五部委联合启动的“特岗计划”就解决了我们提案中提出的“农村学校教师缺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

四、办实事,做好事,做好社会服务工作

第一,服务农村教育。民盟洛阳市委积极开展智力扶贫、助教活动。组织盟员中的优秀教师到栾川、汝阳、孟津等县开展“凝聚力工程”教师培训活动、“送教育下乡”活动,为1400余名城镇、农村中学教师示范讲课。2006年,李重庵副主席到我市调研后,联系了香港汉荣书局捐赠图书22箱近2000册给栾川县图书馆。2009年,按照盟中央和盟省委的指示,盟市委与市扶贫办联合,在洛阳的五个国家级贫困县建立了清华大学教育扶贫远程教学点。现已基本安装调试完毕,栾川、嵩县已经培训300余人次,收效良好。孟津县城关丁庄中心小学是洛阳盟市委“农村教育烛光行动”联系点,从2002年至今,盟市委为该小学捐款3500元、书籍2100册以及脚踏风琴等文体用品、电脑等办公用品,并购买价值1000余元的字典等工具书,2009年成功帮助学校申请美国ESS基金捐赠图书,共计209种,384册,总价值5757.80元,充实了该校的图书室。今年又为该校成功申请到美国ESS基金捐资的经典国学读本九十余册,另有光盘和活页文选若干,为该校学生传承国学精髓,弘扬民族文化作出了贡献。2009年,盟市委在定点帮扶丁庄小学的基础上,又选择孟津县朝阳中学作为烛光联谊学校,通过盟市委的努力,于去年12月份和今年1月份分别为该校捐赠了80多张书架、书柜、文件柜和价值近三万元共计20余件的书柜、实验柜、实验台、实验仪器、体育器材等,还组织民盟实验中学支部的部分优秀教师与朝阳中学的老师做教学经验交流,不但给予朝阳中学物资上的帮助,还着力提高朝阳中学的教学水平。盟市委在盟中央号召的“烛光行动”中下了大力气,作出了好成绩,因此被盟中央邀请参加去年11月份在福州召开的民盟中央社会服务工作研讨会,并做了专题汇报发言。今年8月18日至22日,由民盟洛阳市委等单位承办的“烛光照亮未来 责任情系中原”河南教育行洛阳新安站英语教师培训公益活动在新安县成功举行,新安县教育一线的693名中小学英语教师接受了来自郑州新东方学校的十位老师的培训,这次培训加强了新安县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了农村教育教学水平,从而使新安的教育有进一步的提高。

第二,服务农业发展。长期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义务举办农林技术讲座,手把手传授科技种植技术,制作、发放科技知识光盘和技术资料。累计培训果农2000余人次,选定20多人为科技种植示范户,定点帮扶。自费编印技术资料50余种、3000余份,收集购买相应的VCD科教片近20种,翻录100多盘,发放给农民,并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疑难问题。盟员郝春英因其在科技扶贫中的突出表现,2006年当选为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先进个人”; 2009年元月荣获河南省委统战部“落实十件实事先进个人”称号。

第三,多种途径服务人民、报效祖国。多次组织盟员中的医务人员到周边贫困县区进行义诊活动。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我市盟员缴纳特殊盟费数额达46580元,并通过其他途径捐款75754元,捐款总额达122334元。盟员郭芫沅因其在抗震救灾中的杰出表现被民盟中央授予“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以及洛阳市“十大女杰”和“感动洛阳十大年度人物””称号;盟员孙进忠被民盟河南省委授予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

民盟洛阳市委也因其突出的表现,于2009年1月被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授予“落实全省统一战线十件实事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五、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制度建设是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保障。随着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盟市委及时总结经验,将原有的制度进行完善,没有的制度进行科学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工作更为规范、更有成效,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制订了《民盟洛阳市主委会议议事制度》、《民盟洛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根据工作需要和盟员的工作性质及特长,分别充实了各专门委员会,年初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讨论调研题目,并由各专委会组织实施。尤其是老年委员会活动内容丰富多彩,每年都分区组织离退休老盟员进行时事学习、召开座谈会、举办游园活动等,组建的民盟合唱团长期活动于公益事业和盟务活动舞台。

六、机关工作服务为本

机关建设的重点是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培养,体现在机关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服务上。机关是党派工作运转的枢纽和窗口,是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能的重要保障部门。为了更好的为盟员服务,首先建立健全了机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机关工作有章可循。其次坚持每周学习、工作例会制度,形成了服务为本,奉献为荣,团结勤奋、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三是注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工作效能,组织机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学习班,与兄弟盟机关交流盟务工作的经验,把盟市委机关办成“盟员之家”。四是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先后录用了3名公务员,并通过争创文明单位活动,使盟市委机关在2009年3月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不仅促进了机关的文明建设,而且扩大了民盟的影响,提高了机关人员做好盟务工作的积极性。

去年12月,民盟洛阳市委在民盟十届三次中全会上被民盟中央评为“中国民主同盟盟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这是对民盟洛阳市委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和机关建设等方面作出的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民盟洛阳市委的鼓舞和激励。民盟洛阳市委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民盟市委现任领导班子

主 委:师清翔

副主委:赵晓敏 张俊杰 魏世忠

市委委员:上官光明 王广陵 王 吉 王萌红(女) 王跃明 毛全民 朱秀珍(女) 孙素文(女)

许留霞(女) 张建方 张卓燕(女) 张湘洛 赵向明

贺 然(女) 祝建平 寇艳玲(女) 温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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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