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机制研究分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机制研究分会是从事教育学术和教育实践研究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指导;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获准登记。 分会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本会理事单位和广大会员深入调查研究地、市、州、盟和各级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通过努力,最终形成理论体系。 分会通过开展活动,搭建各理事单位之间、广大会员之间的交流平台,推动横向联系,加强地域合作,促成优势互补,增进相互友谊。 章程第一条 性质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机制研究分会是从事教育学术和教育实践研究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指导;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获准登记。 第二条 宗旨 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本会理事单位和广大会员深入调查研究地、市、州、盟和各级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通过努力,最终形成理论体系。 本会通过开展活动,搭建各理事单位之间、广大会员之间的交流平台,推动横向联系,加强地域合作,促成优势互补,增进相互友谊。 本会发挥自身在政策、信息、网络、人才方面的优势,为各级理事单位和广大会员竭诚服务。 第三条 职能 一、举办年会或理事(扩大)会,传达学习教育部关于工作部署和决策的精神,及时通报各种咨讯; 二、举办考察、观摩、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活动和教育学术活动; 三、组织文稿征集和出版活动; 四、组织课题研究; 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主题的培训活动; 六、开展境内外教育交流活动。 第四条 会员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结合制。 一、团体会员 凡我会理事单位均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地市州盟教育局是当然的理事单位,也是当然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也包括其他的教育部门,少量为教育事业服务的产业机构等。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主要是各地市州盟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县(市)教育局领导成员;适当吸收部分各级教研部门负责人、有资历的校长;少量为教育事业从事服务的产业界人员。 本会个人会员凡愿意同时成为中国教育学会会员双重会员身份者,报名后,由本会分期分批统一办理"中国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五条 团体会员权利义务 一、权利:团体会员的代表自然成为本会理事会成员;经理事会选举后可以担任理事会各级职务;有权举荐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优先参加本会筹办的各种活动。 二、义务:遵守本会《规程》,积极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质询、意见或建议;有退会自由。部分个人会员经举荐可以成为理事会成员。 二、义务:遵守本会《规程》,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为本会筹措活动经费。 第七条 组织机构 经本会理事单位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顾问组、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 理事会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秘书处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和各部门负责人为主任。 顾问组由教育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名誉理事长:请关心基层教育工作、在教育战线有一定影响、社会地位较高的同志担任;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长兼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各职能部门主任由秘书长任免。 正常情况下,每四年换届一次。换届选举要在上级学会监督、指导下完成。 第八条 经费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主要靠本会自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学会的监督。 第九条 会费 一、个人会员免会费 二、理事单位应按年度交纳会费,经费困难的单位可以减免;会费标准待下一届年会讨论另订。 第十条 其他 一、本《规程》现试行,待下一届年会讨论、修订、通过后正式实行。 二、在试行中,遇有与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精神相悖时,首先服从《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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