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的前身,是中国化工统计学会,成立于1984年8月。 1994年5月9日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下设信息与刊物分会、统计分会。 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现有团体会员260余户,包括化工企业、化工专业和地区信息站及石油和化工期刊编辑部。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采集、处理、分析以及咨询协调服务工作,推动企事业信息交流,建设并优化化工信息产业,发展开拓化工信息市场,为会员和化工企业服务。 组织机构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揭玉斌名誉理事长 潘连生杨晋庆副理事长白国宝 刘 岩 李文峰李 军李国俊李爱青 陈绍洲张 林 张松涛 张俊明 张福田赵志平赵晓东 胡洪华 徐 宇 黄丽萍资深副理事长 王有成 刘承彦 刘用华 竺玉书秘书长徐 宇副秘书长刘 宇(驻会)李文峰 协会章程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简称化工信息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CHEMICAL INDUSTRY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CI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化工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和从事化工科学技术、经济等信息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采集、处理、分析以及咨询协调服务工作,推动企事业信息交流,建设并优化化工信息产业,发展开拓化工信息市场,为会员和化工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化学工业及其技术特点而形成的信息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咨询和改进意见; (二)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开展化学工业信息调查,提供化工行业和专题信息,组织信息交流,积极发挥信息导向作用; (三)接受政府委托,对化工专业信息站(中心)、地区信息站(中心)和企业信息机构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 (四)接受企业和社会的信息咨询、调查任务、课题研究、程序编制和调查方案设计;产品技术及信息成果展览;计算机及其网络、数据库等软件开发; (五)协助政府部门和企业组建、强化信息组织网络,通讯网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组织信息工作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促进化工信息技术现代化; (七)开展信息管理、科学技术、经济和统计方法问题科学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讨会或交流会; (八)编辑、出版有关书刊,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与技术讲座和培训班,提高书刊质量和信息工作水平; (九)在政府指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 兴办信息咨询经济实体,组织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 (十)对在信息工作上有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奖励。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化工信息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有关团体;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有大专学历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得到协会开发的信息成果、技术服务、专题咨询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副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章程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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