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中文简称为中国房地产产权研究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OMMITTEE OF REAL ESTATE TITLE ,英文名称缩写: CCRET 。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的机构及相关单位、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以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活动和技术为研究对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开展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的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拟订并推行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的标准、规则,加强与国际、国外、地区同业组织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完善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制度,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中文简称为中国房地产产权研究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OMMITTEE OF REAL ESTATE TITLE ,英文名称缩写: CCRET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的机构及相关单位、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以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活动和技术为研究对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开展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的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拟订并推行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的标准、规则,加强与国际、国外、地区同业组织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完善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制度,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9 号建设部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开展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的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交流和考察;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房地产登记立法、政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探索房地产登记与法学、经济学、档案学、测量学等学科的关系,组织房地产登记、产籍、测量与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 第八条 接受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等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教材编写、人员培训和法规研讨等活动。 第九条 促进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社团组织间的横向联系,编印出版期刊,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共同探讨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 建立与国际、国外、地区同业组织间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管理的机构或相关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机构,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团体会员或者两名个人会员推荐,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监督、建议、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著作等各类资料,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会议和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主动向本会提供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经验、研究成果、工作资料、动态信息和撰写论文;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度,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提前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被推选为理事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参加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理事中推选产生。被推选为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作为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推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秘书长一名。 本会法定负责人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推选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本会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报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上述第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有 2/3 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研究、培训、宣传、调研、咨询、信息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下列工作: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在房地产登记、交易、产籍、测量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人员为本会的专家顾问,指导、协助开展学术研究、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议、开展研究; (二)编印出版刊物、资料; (三)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报酬及工作经费; (四)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 3000 元人民币,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 5000 元人民币,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 10000 元人民币。 (二)个人会员每人每年 100 元人民币。 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减、免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年度缴纳。 会员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者拒绝缴纳会费的,本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 3 个月未缴纳会费的,发出书面缴费提醒; (二)书面缴费提醒发出 3 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三)书面催缴通知发出 3 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发出书面限期缴纳通知,限制其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三)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发出 3 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终止其会员资格,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披露,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9 月 28 日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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