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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对外友好协会
释义

简介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它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在二十一世纪的国际舞台上,它代表中国人民同各国对华友好的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联系,开展相互间交往。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国际舞台上,努力贯彻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友好外交工作。它的各项活动受到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它已和世界上148个国家的458个民间团体和组织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相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报告会、参加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社会进步、维护国家主权的正义斗争。

促进对外民间经济、贸易、社会、教育、科技合作,推动人才交流。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我国各地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

作为在联合国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作为地方政府国际联盟的成员,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

开展其它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由十个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联合发起成立的。最初称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一九六六年改称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友好协会,一九六九年起改称现名。会址设在北京。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市、区、县设有地方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组成常务会议。第九届全国理事会于二○○七年五月召开。二○一一年九月李小林女士担任会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名称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中国对外友协或全国友协。英译名为THE CHINESE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CPAFFC。

第二条 本会作为民间外交机构,代表中国人民在国际舞台上广交深交朋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争取广泛的国际同情,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良好的国家关系提供巩固的社会基础。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不懈追求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友好工作,为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大业服务,致力于全人类团结进步的事业,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工 作

第五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和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派代表团互访,举行纪念会、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参加双边及多边会议,交换文化资料等,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

第六条 按照民间外交的工作布局,倡议并组织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友协团体,开展民间性质的友好往来,向著名国际友好人士授予人民友好使者称号,或以不同方式表达敬意。

第七条 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维护主权和安全的正义斗争。

第八条 促进对外民间经济合作,在贸易、投资、教育、科技、环保、城乡建设等领域与世界各国开展互利合作,推动国际间的人才交流。

第九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中国艺术团体访问世界各国,并接待五大洲的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来中国进行友好访问,举办各种形式的演出和展览。

第十条 与世界各国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进行交流,学习并传播有益的经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助力,特别注重开展青少年之间的国际交往。

第十一条 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我国各地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推动中外地方和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作为在联合国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作为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的成员,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

第十三条 开展其它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 中央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友协团体,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属城市的对外友好协会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各会员单位推举代表担任本会单位理事。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会员单位应该另行推举代表。

第十六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该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而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交活动,并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除任期开始时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外,届中至少还应再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全国理事会的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由上一届理事会与社会各界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全国理事会报告工作。常务会议可决定组成人员的个别调整,但必须经下一次全国理事会追认。常务会议可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决定临时召集全国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的市、区、县,都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对外友好协会。作为相应级别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区、县对外友协在业务工作上接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徽由梅花图案、文字“友好”、“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CPAFFC”组成。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经全国理事会会议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方为有效。

历届领导成员

历任名誉会长

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0.6-1981.5)

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1982.4-1992.7)

历任会长

第一任:楚图南(1954.5-1969.5 )

第二任:王国权(1972.5-1973.4 )

第三任:柴泽民(1974.6-1975.8 )

第四任:王炳南(1975.8-1986.1 )

第五任:章文晋(1986.1-1989.10)

第六任:韩 叙(1989.10-1994.5)

第七任:齐怀远(1994.5-2000.10)

第八任:陈昊苏(2000.10-2011.9)

第九任:李小林(2011.9- )

全国友协第九届理事会常务会议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 长:李小林

副会长:井顿泉、冯佐库、李建平

秘书长:林 怡

地区和国别友协

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
中国埃及友好协会
中国巴基斯坦友好协会
中国朝鲜友好协会
中国东盟协会
中国非洲友好协会
中国韩国友好协会
中国柬埔寨友好协会
中国老挝友好协会
中国黎巴嫩友好协会
中国马来西亚友好协会
中国蒙古友好协会
中国孟加拉友好协会
中国尼泊尔友好协会
中国沙特友好协会
中国苏丹友好协会
中国泰国友好协会
中国土耳其友好协会
中国新加坡友好协会
中国叙利亚友好协会
中国也门友好协会 中国以色列友好协会
中国印度友好协会
中国印尼经济文化社会合作协会
中国越南友好协会
中国日本友好协会
中国白俄罗斯友好协会
中国保加利亚友好协会
中国波兰友好协会
中国德国友好协会
中国俄罗斯友好协会
中国哈萨克友好协会
中国捷克友好协会
中国罗马尼亚友好协会
中国欧盟协会
中国葡萄牙友好协会
中国乌克兰友好协会
中国匈牙利友好协会
中国大洋洲友好协会
中国古巴友好协会
中国拉丁美洲友好协会
中国美国友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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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