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子防护元器件分会 |
释义 |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子防护元器件分会是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15个下属分会之一。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子防护元器件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国内从事电子防护元器件(供应/研发/生产/经销/使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分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登记号为“社证字第3617—15号”。 随着IC工作电压越来越低和电子电路越来越复杂,电子设备变得更加脆弱,因此迫切需要更严密的电子防护,为了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增强整体竞争力,由东莞市新铂铼电子有限公司和常熟市双华电子有限公司首先发起,镇江电子管厂,镇江恒业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智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淳光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华泰放电管有限公司,深圳市槟城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参与作为首批发起单位,共同成立了电子防护元器件分会。分会下设技术标准组,市场推广与服务组,供应商组,联谊组4个工作小组。 分会于2010年6月23日于深圳召开了成立大会,中国电子元件协会温学礼理事长等协会领导以及14个兄弟分会相关负责人到会祝贺分会成立。全体成员经过协商,推举东莞新铂铼电子公司曾献昌先生为名誉理事长,深圳市槟城电子有限公司蔡锦波先生为理事长,常熟市双华电子公司华钟南先生为秘书长。分会的办事机构为分会秘书处, 秘书处在分会理事会的领导子下工作,并严格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做好分会本身架构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全体会员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作好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并促进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二)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如有必要,向相关方面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并推动电子防护元器件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协调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加强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积极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协调会员间的相互关系; (五)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行业行规,规范行业经济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七)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培训和研讨等活动。 附:《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子防护元器件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子防护元器件分会。 第二条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子防护元器件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国内从事电子防护元器件(供应/研发/生产/经销/使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是:“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推动电子防护元器件行业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提升系统管理和技术质量水平,倡导会员间企业发挥各自特长,加强优势互补,协调统一市场行为,促进电子防护元器件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广东深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在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服务、监督作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作好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并促进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二)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如有必要,向相关方面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并推动电子防护元器件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协调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加强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积极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协调会员间的相互关系; (五)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行业行规,规范行业经济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七)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培训和研讨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分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团体会员:具有合法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组织; (二)单位会员:电子防护元器件相关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向分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分会将以书面行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分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损害本分会合法权益和名誉,经劝告无效的; (三)单位性质改变已不再具备会员资格而未主动提出退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能超过二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分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分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协调本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捐赠和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理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