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地震信息网络运行与管理评比办法 |
释义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地震信息网络的技术管理,维护地震信息网络的长期稳定地运行,保证地震信息网络在防震减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中国地震信息网络运行与管理评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由中国地震局验收通过的各级地震信息网络节点,其运行与管理质量的综合评定,依据本《办法》进行评比。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各级地震信息网络节点均应参加省级和全国评比,省以下地震信息网络节点参加省级评比。 未经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批准,超过规定日期报送的资料,按弃权处理,取消评比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 依据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安排,召开年度全国评比会,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部门、学科技术协调组共同组成该年度评比组,依据本《办法》进行全国统一质量评比。 第五条 对评比成绩优异的地震信息网络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评比内容与评比办法 第六条 检查评比的内容: 1.地震信息网络 系统的运行率和运行质量; 2.日常基本数据信息服务和数据信息延伸服务; 3.值班日志记录情况及故障和事件处理情况(样式参见附件1); 4.省级节点对有影响地震的响应和数据信息服务,直属单位对有影响地震的应急反应和信息服务; 5.各省短波通信应急和备用信道连通情况及网络传递全国前兆数 据情况。 第七条 检查评比办法: 6.评比采用各单位自评、省级和全国统评相结合的办法; 7.省地震局和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年 度自评和省级评比。并将评比结果报送中国地震局监测司,抄送全国信 息通信学科技术协调组; 8.全国统评主要依据“信息网络评比管理系统”的记分和信息内 容质量及值班日志进行评分。 三、评分标准 第八条 自评、省评和全国评比按百分制评分。 第九条 全国评比评分见附件2《地震信息网络全国评比评分办法(暂行)》。 第十条 各单位省评和自评办法见附件 3《地震信息网络省评和自评评分办法(暂行)》; 第十一条 全国评比按省级节点和直属单位节点两个系列进行评比,统计各地震信息网络得分,得出各地震信息网络的运行和管理总成绩。 总分=省评分计分*+(全国统评分+加分)×40% *即省评优秀为60分,良好为50分,及格为40分。 总成绩≥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70分为及格;≤70分为不及格。 四、奖励与执行 第十二条 全国评比结果:分别评比两个系列的总成绩前三名(省级地震信息网络节点第二名和第三名可以并列2名),并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全国评比的组织工作,由全国地震信息网络技术协调组负责实施,全国地震信息网络技术协调组召开全体会议对年度评比情况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评比结果意见,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批准。 五、附则 第十四条 评比的详细内容,依据本《办法》由全国地震信息网络技术协调组按年度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地震信息网络技术协调组负责解释。 (2004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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