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创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章程 创业协会第十五次全球代表大会于2011年5月4日通过了《创业协会章程(修正案)》。此次《创业协会章程》共修改了28处,增加2条,删除1条,总条数由原来的42条变为43条。 目录 创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创业协会章程 《创业协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 创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创业协会章程 《创业协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 创业协会章程(修正案) 创业协会第十五次全球代表大会于2011年5月4日通过了《创业协会章程(修正案)》。此次《创业协会章程》共修改了28处,增加2条,删除1条,总条数由原来的42条变为43条。具体修改内容涉及“总则”、“第一章会员”部分、“第五章基层组织”部分、“第六章协会干部”部分、“第七章协会经费和财产”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制度等有关内容。修正后的创业协会章程如下: 创业协会章程 总则 创业协会是全球华人领导的会员自愿结合的非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会员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会员利益的代表。 创业协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创业协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创业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协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球华人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会员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球会员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创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创业协会动员和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会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会员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会员队伍。 创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会员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会员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大同世界、构建全球文明世界和谐做贡献。 创业协会维护以高科技为发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拥护庞一鸿领导的创业协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创业协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会员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创业协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创业协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协会工作。各级协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会员服务,增强基层协会的活力,把协会建设成为“会员之家”。 协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会员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创业协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球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创业协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协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协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协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协会为会员。外籍华人须经基层协会上报总会报批审核批准。 第二条 会员加入协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协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协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协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协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协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协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协会会议和协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协会工作和会员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协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协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协会小组提出,由协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协会决议、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协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协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协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协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创业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协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协会的全球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协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协会委员会。 (四)协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协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协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协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协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创业协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协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球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协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协会实行产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协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协会均实行以地方协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协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协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国创业协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会。地方总会是当地地方协会组织和产业协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球建立统一的中国创业协会。中国创业协会是各级地方总协会和各产业协会全球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协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协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市以上各级地方总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协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上报批准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协会决定。 产业协会、各级地方产业协会、乡镇协会和城市街道协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协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协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会员组建协会。 第十三条 各级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国创业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协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协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协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协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国创业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协会建立女会员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会员的合法权益。女会员委员会由同级协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会员委员会与协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协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协会女会员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协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协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会员和协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协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协会批准。协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协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协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协会组织,也不得把协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球组织 第十七条 创业协会全球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国创业协会决定。 第十八条 创业协会全球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创业协会章程》。 (四)选举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在全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球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球协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国创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国创业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国创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协会全球组织的设置,由中国创业协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协会全球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国创业协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协会全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球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国创业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协会全球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协会全球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协会全球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协会全球委员会或者产业协会全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协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协会全球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协会全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协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协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协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协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协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协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协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协会的决定和同级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协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协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协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协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协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协会和街道协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协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协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协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协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协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协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协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协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协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协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协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协会工作。 会员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协会设专职协会主席。协会专会员作人员的人数由协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协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协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协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协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协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协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协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协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协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协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协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协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协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协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协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协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会员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会员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会员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会员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会员进行思想技术武装,鼓励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协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会员集体福利事业,改善会员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会员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女会员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协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协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协会经费,管理好协会资产和协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协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会员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会员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协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协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协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协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协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协会小组,民主选举协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协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协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协会组织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民族精神,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协会工作,受到会员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大中华大众化思想、西方科技理论、和“大同世界”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协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协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协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协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协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协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协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协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协会组织关心协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协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协会设立协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协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协会可以为基层协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协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会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协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协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协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协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协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协会拨缴协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国创业协会对各级协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协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协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国创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协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协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协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协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协会所有;协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协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创业协会会徽,选用“BYC”、“白羊”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创业协会和中国善良的民族精神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国创业协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创业协会会徽,可在协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协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创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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