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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协会
释义

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协会,成立于2009年10月6日;宗旨是增进中国人民同朝鲜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两国在文化、科技、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本着“继承传统、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加强合作”的精神,把中朝友好合作关系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协会简介

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协会成立于2009年10月6日,是由致力于促进中朝友好事业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民间团体,是中国与朝鲜开展民间交流的重要窗口;协会以增进中朝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和传统友谊,促进两国在文化、科技、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宗旨,推动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实现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愿望。

协会章程

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朝友好文化交流协会。英文译名:The China-DPRK friendship and Cultural Exchan 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TDFCEA

第二条 本会是热心中朝友好事业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旨在增进中朝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和传统友谊,促进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科 技、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宗旨,推动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接受全国对外友协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在中国与朝鲜之间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包括:

(一)推动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各领域合作;

(二)增进两国的人员往来与信息交流;

(三)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理解、信任和友谊;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考察交流、展览会及洽谈会;

(五)开展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配合政府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通过多方面形式,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会 员

第一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

第二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团体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开展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附则

第一条 章程生效:本章程经本会大会通过后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条 未列入章程之事项:未列入章程之事项,按有关规定或一般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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