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释义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第24号部长令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包含事项: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诊断被检查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包含内容: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包括患者职业病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等方面的内容,应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签名后出具,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并加盖"专用章"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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