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补偿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及各级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和程序便捷、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坚持县办县管,全县统筹,以收定支,略有节余,保障适度,持续筹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以住院大额费用补偿为主兼顾门诊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修改《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三审定合作医疗年度工作方案; 四组织、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 六负责合作医疗基金预算和决算的审定; 七组织开展合作医疗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第六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及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的监督; 四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农民医药费的核销; 五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及上报工作; 六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对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七负责基层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负责制作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表、证、册等资料; 九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落实县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乡镇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辖区内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 2、协助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3、管理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4、对辖区内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5、完成县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对辖区农民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 3、宣传发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农民个人交纳部分合作医疗基金; 4、负责对辖区内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核发《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5、审核辖区内所发生的合作医疗费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销和补偿农民医药费用,每月公示一次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 6、监督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与合作医疗相关的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 7、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8、负责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归档; 9、负责村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10、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完成县合管办及乡镇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二协助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三及时掌握村级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 四监督村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服务; 五监督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就医行为。 第九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深化其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 2、财政部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及工作经费的落实。协助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对农户家庭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的收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3、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帮助农村贫困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为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缴纳每人每年1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后仍难以承担较高医药费的给予医疗救助。 4、农业、计生、残联、扶贫等部门: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大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生、残联、扶贫部门要积极为农村计划生育户、农村贫困家庭及弱势群体、特殊残疾给予资金帮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教育部门: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发动乡村教师和在校学生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 6、宣传、文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审计部门:定期对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分配、使用、报销、补偿运转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扣留、截留、借支、挪用、透支、预支的情况发生。 8、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上安全、质优、价廉的合格药品。 9、物价部门:切实加强对实施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管理,禁止乱收费。 10、监察、公安、人事、金融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章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对象 一本县辖区内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均可自愿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以户为单位,经所在村(居)委审核,缴纳合作医疗费,由乡镇合医办逐户逐人登记造册,报县合医办复核,核发《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参合者的权利 一有自愿参加和自愿退出的权利。 二可在参合年度内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补助。 三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选择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十二条 参合者的义务 一遵守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标准按时缴费。 三协助宣传和动员家庭成员及本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协助选举农民代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及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集体、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资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筹集的资金统一进入县财政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筹资标准 一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合作医疗资金10元,随着经济的增长,可适当予以提高。在每年交款期内一次整户缴纳参合资金后,享有参合年度内的医药费报销补偿权利。 二省、市、县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合计补助15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县合管办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筹资程序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12月31日前以户为单位按实有人数(包括外出打工、经商、读书等人员),主动将参合资金交到村合管组后,再统一上缴到乡镇合管办存入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合管办可以实行滚动筹资,即参合农民在当年报销医疗费补偿时,坚持自愿原则,从报销补助中扣交该户次年的参合资金。 二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由乡镇合管办造册经县民政局审核后,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专项资金中帮助缴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及二女结扎户(子女及夫妇)参加合作医疗的费用由乡镇合医办造册,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在县计生帮扶基金中给予解决。其它社会团体、企业、集体捐资、资助的资金纳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根据其捐资意愿直接帮扶到人,作为农民参合资金。 三地方财政(省、市、县级财政)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补助。县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年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按季划拨到县财政补助专户并转入财政基金专户。 四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及地方财政补助情况划拨。 五其他扶持资金直接划入县财政基金专户,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补偿。 第十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当地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参合农民不得要求退返个人交费部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县级管理、统一核算、总量控制、超支不补、利息滚存、节余留用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收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二县、乡镇合管办保证资金收支日清月结,必须使用专用合作医疗收费发票,加强票证管理。做到收有凭、支有证,帐、表、凭证齐全,按时装订成册归档。 三县合管办负责编制全县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县合管委审核、批准后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运行接受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年度定期审计。 四县、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或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八条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一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与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集体、社会团体、企业资助的资金一并构成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使用不同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 二门诊基金:占基金总额的22.22%,年人均10元,以户为单位建立家庭帐户,归农民家庭所有。主要用于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逐年滚存使用,节约归已。 三住院基金: 1、住院补偿金:占基金总额的62.22%,年人均28元。用于农民住院医药费的补偿。 2、大病补助金:占基金总额的4.44%,年人均2元。住院补偿金额已经达到封顶线,仍然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病例的救助及慢性病例门诊费用,实行一次性补助。 四风险基金:占基金总额的11.11%,年人均5元。主要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意外情况的应急。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医与报销办法 第十九条 参合人员的就医 一参合人员持有效的《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自由选择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县内任何一家乡镇级以上定点医院,凭入院通知单和《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按医院规定预缴住院抵押金后,办理住院。患者看门诊或住院治疗,有权索要相应处方以及病历复印件,以便审核报销。 二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逐级转诊。因病情严重需到省、市级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治疗的,由县级医院(县医院、中医院)管床医生提出转院意见,经院长审核,报县合医办批准,方可转院。病人进入康复期后,必须提出转回到本县内相应定点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乡镇级定点医院没有直接转县外定点医院的权利。 三参合人员外出打工、读书等人员发生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入院后三日内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县合医办进行备案登记,否则所发生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报销补偿程序 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或住院医药费实行一次结算,由相应的定点医院核审,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补偿规定,给予医药费报销补助。患者及家属在报销发票及凭证、处方、病历上进行确认签字。定点医院定期将患者确认签字相关票证、表册,送县合医办审核,核拨报销垫付资金。 二门诊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病人就诊时现场补偿,医疗机构凭处方、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程序核销。 三住院医药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与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属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现场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凭有关住院资料、收据等原始凭证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按程序核销合作医疗补偿医药费。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到乡镇合管办初审,然后到县合管办核销;县直定点医疗机构对所发生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由县合管办审定核销;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凭就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处方、收据和《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个人有效证件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对经县合管办批准到省、市级定点医院就诊的参合人员,必须在返回后15日内凭住院有效发票、转院审批单和病历复印件、处方以及《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办理审核报销,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外出打工、读书等人员在外因急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出院后60日内,凭医院有效发票和处方、病历与《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四经县合管办核销的医药费,由县合管办开具申请支付凭证,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县财政基金专户将费用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大病补助金的补助对象及办法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家庭同一年度内有人住院,按规定得到医疗费用补偿,但该户承担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的,在年终结算时,对超过部分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年底根据资金情况确定。 二对患有心脏病(心功能Ⅱ级)、肾移植抗排、糖尿病(严重并发症)、高血压Ⅲ期、脑血管意外(恢复期一年内)、慢性肾病(肾功能失代偿期)、肿瘤等慢性疾病患者,当年门诊家庭账户使用完后,年终视其门诊医药费总额和大病补助金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年底根据资金情况确定。 三在使用大病补助金之前,县合管办应就当年合作医疗基金总额及其分配情况、合作医疗住院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筹集到的大病补助金的数额、补助对象的名单、补助理由、补助条件及补助额度、程序等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示栏或在村民小组会议上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经审核后及时更改。 四使用大病补助金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由符合条件的病人本人或者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个人有效证件,经村民委员会确认并签章,报乡镇合管办核实后,统一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在核实其住院结算发票、实际获得的补偿数额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助意见,报县合管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报销与不报销的范围 一予以报销的范围: 1、补助疾病:各种传染病(国家免费治疗的除外)、常见多发病、急诊疾病等。 2、住院补助费用包括:普通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与治疗有关的药品费、手术费等医药费。 二不予报销范围: 1、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⑴就(转)诊交通费、担架费; ⑵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取暖降温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⑶陪护费、护工费、门诊煎药费; ⑷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2、诊疗项目: ⑴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会诊、护理)附加费、优质优价费(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 ⑵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高、增胖、刮宫和引产以及预防性、保健性诊疗项目; ⑶假肢、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⑷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血液透析、放疗、化疗、高压氧仓治疗;未经县疾控中心转诊的艾滋病、肺结核病治疗;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出境出国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⑸体检项目类: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招工体检、各类从业人员体检及其他一般性体检等; ⑹其他: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治疗、戒毒治疗的费用;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的费用。 3、因违法犯罪、酗酒、故意自伤、服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工伤、公伤等所致医药费用; 4、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医药费用,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住院治疗或在非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诊后所发生的费用; 5、特大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认定)所致疾病或意外伤害,其医药费用合作医疗基金无能力承受的。 第二十三条 报销补偿标准及比例 一门诊补偿标准。以年人均8元的标准进入家庭帐户,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每户年核销门诊医药费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超出家庭帐户余额的门诊医药费自付。若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交下年度个人应交合作医疗费,也不得退返现金。 二住院补偿标准。住院医药费补偿设定起付线和封顶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每次住院应报销的医药费用中,属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完全由患者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药费用由住院基金分类按比例进行累计补偿。住院医药费最高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5000元,其报销补偿标准比例如下: 就诊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乡(镇)级 50 50% 县级 150 35% 省、市级(县外) 300 25% 三对参加合作医疗且合法生育的孕产妇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产每人每次定额补助(乡镇级300元、县级500元),符合剖腹产指征的剖腹产按住院补偿。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期内到县外务工、读书期间生病住院,其发生的医药费需凭乡镇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个人有效证件到县合管办核销,按省、市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给予报销补助。 五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补偿累计超过15,000元封顶线后,对超过封顶线部份医药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大病补助。 六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和补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按本办法给予报销补偿后,自付医药费较高对家庭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审定。 一定点门诊:村卫生室、中心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直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申报合作医疗定点门诊。合作医疗定点门诊统一使用县合管办印制的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根据县合管办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开具用药处方。 二定点住院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县级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申报合作医疗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定点门诊、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经县合管办考核,县合管委审批确认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合管办为定点医疗机构授“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匾牌,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合管办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报县合管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就诊,须凭本户的《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个人有效证件在县内自主选择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时,应坚持危重病人先抢救后验证,一般病人先验证后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进行诊疗时,必须严格遵守《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规定,确需使用超目录范围的药品,实行报批制度,但用药费用不能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填写每日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签字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患者有权拒付。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要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公开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快捷、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检查,随意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二条 加强村级卫生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条件具备时,按有关规定对全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实行统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送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逐级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可以转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要主动督促患者出院,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向县以上转诊需经县合管办审批(危重病人实行先转院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合管办与县直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合管办计算机联网,对合作医疗的运行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乡镇合管办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真实的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六条 《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是证明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唯一有效证件,每户一证,并实行年检。农户要妥善保存,不得转借、转让。若不慎遗失,要及时到乡镇合管办申请挂失、补办(需交纳工本费)。在挂失生效之前,若门诊家庭帐户被他人套取,损失自负。 第七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收费情况。各乡镇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投诉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对举报及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告投诉或举报人,并向同级合管委(领导小组)报告。各乡镇合医办及村委会要定期公布参合人员参合交款情况及每月公布医药费报销补助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定期检查、跟踪、问效制度。审计部门要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基本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县合管办每年要不定期的开展合作医疗的检查督导工作。乡镇合管办、村合管组负责对本级的合作医疗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报告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县合管委负责组织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对于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组织、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抬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条件,滥用大型设备检查,重复检查的; 四将未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医药费列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五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住院病历未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的,治疗和使用的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以及日用品换成基本用药目录中药物报销的; 七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八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做假帐(处方、病历、收费登记不相符或将药品费用分解到其他项目的),开具假证明,或用其他方式与患者串通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九自费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超规定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药费用的; 十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药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具假医药费收据、造假处方假证明冒领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规定,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胁迫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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