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城乡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控制范围 建制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必须规划控制区域;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及其必须规划控制区域;全县主要干线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村庄。 二、规划的制定 (一)县城镇规划的制定 1、总体规划(包括凤仪城区和安场城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总体规划的修编,由县人民政府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按前项审批程序报批。 3、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建设局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其他建制镇规划的制定 1、总体规划的制定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村庄规划的制定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的实施 (一)关于建制镇规划的实施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向县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③向县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⑤向县建设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经县建设局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县建设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③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⑤向县建设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经县建设局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3、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必须取得社区(村、居)及镇政府的意见,再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 ②县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符合条件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 ④持土地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建设局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二)关于乡、村庄规划的实施 1、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办理程序: ①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②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③凭办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后,经村建所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2、私人建住宅的办理程序 私人建房必须按规划及县建设局统一提供的设计图纸(黔北民居图集)进行,如暂无能力和不按规划修建的,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办理审批手续,如无力修建而现住房又是危房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指导改造加固,排除隐患,待条件具备后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 私人建住宅的办理程序: ①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②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按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办理。 ③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根据实际情况,到村建所选定黔北民居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免费提供)。经村建所工作人员放样、验线后,方可施工;在建设过程中,村建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三)实行联合快捷审批制度。 1、关于村民建房审批。按照统一收件、联合审查、优惠收费、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村民需要建房,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或社区同意以后,报到乡镇村建所、国土所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整个审批活动时间在20天内完成。 2、关于项目建设审批。按照联合审批、优质服务、依法办理、快速办结的要求进行。县建设局收到项目建设选址申请后,应通知县发改、交通、电力、环保、水利等部门联合进行审查;经联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做到主动对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并以最快的速度办结。 四、建设管理 1、在我县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核发的《资质等级证》或《资质审查证书》及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企业资质技术等级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施工任务。 2、县建设局对全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在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在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5、在镇规划区内,县建设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成县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6、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制度保障 (一)干部包保责任制 实行乡镇领导包保村,村(社区)干部、挂村(社区)干部包村民组(居民组)。发生违法建筑,包组干部要立即制止,如制止无效,在3天以内向所在乡(镇)人政府及国土、建设部门申报,国土、建设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严肃的处理。包村(社区)领导每月进行一次督查。 (二)联合巡查督查制 1、建立并实施半月巡查制。 由村建所、国土资源所联合组成工作组,每半月对本乡镇范围内重点控制的区域进行一次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严肃处理。 2、建立并实施每月督查制。 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公路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每月对全县范围内重点控制的区域进行一次督查,并作好督查记录,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严肃处理。 (三)目标考核制 各乡镇重点控制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控制指标为零,每发生一起,惩扣小城镇目标考核分值1分。 (四)举报奖励制 县建设局开通专门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对于首次检举在重点城镇和村庄(S207沿线)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且经县建设局查证属实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200元的现金奖励。奖励经费先由县建设局垫付,年底由县建设局统一向县人民政府写专题报告,从小城镇建设专项经费中予以解决。 其他规划区内的建设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所在乡镇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关奖励经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五)责任追究制 1、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监察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县监察局根据制定的相关规定,将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①未依法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②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程序办理手续的; 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④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⑤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⑥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①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②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③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由县监察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规定制定。按责任追究制度收取的责任金统一经县监察局上缴县财政。 六、相关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预算专项经费,立即组织编制所在镇、乡和有关村庄规划,为规范城乡建设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依据。 2、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发改局、水利局、环保局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建立快捷、优质的联合审批、服务、督查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3、县域范围内其他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4、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本通知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原正府发[2007]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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