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赵县养猪产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赵县养猪产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9月,是在赵县畜牧局指导下,由行业技术服务人员、乡镇村主管农业领导、种猪场场长和养猪专业户以及为养猪业服务的企业、实体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群众团体,组织原则为民办、民管、民受益。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2006年7月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任理事会,住所暂住柏林北大街187号。 协会章程赵县养猪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赵县养猪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赵县畜牧局指导下,由畜牧局技术服务人员、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我县的种猪场场长和养猪专业户以及为养猪业服务的企业、实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和主要任务、职责 协会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大力推广科学养猪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养猪规模和质量,提供养猪信息和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促进全县养猪业的发展。 本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正确指导我县养猪生产,为养猪场(户)、企业等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养猪效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普及科学养猪技术,搞好养殖户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猪水平,实现疫病防治规范化,品种优良化、生产标准化。 (二)积极为会员和广大养猪户联系协调猪源、产品销售渠道,并提供产、供、销各环节综合服务。 (三)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组织反映会员和养猪户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汇报全县养猪发展情况和市场动态,创办《赵县养猪产业协会快讯》。 (四) 发挥技术优势,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搞好技术公关。 (五)加强对兄弟县市养猪协会和养猪专业户的联系,聘请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对我县养猪业进行指导,搞好学术交流。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赵县农业畜牧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赵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暂住柏林北大街1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进行养猪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全面提高我县养猪水平; (二) 创办《赵县养猪产业协会快讯》,加强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三) 培育和规范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实施标准化生产; (四) 帮助养猪户搞好猪舍设计、品种采购、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服务; (五) 为养殖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兽药、饲料; (六) 监督和指导会员单位的经济行为,逐步形成我县优种猪运行和发展的良好秩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养猪生产或系列化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并在该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发放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优惠待遇; (四)对协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养猪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并在养猪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起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界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界,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查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界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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