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漳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漳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经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8月8日在漳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目前已有包括在漳的发、供电企业及大客户会员单位五十八家,协会下设秘书处与电力技术经济咨询部,成立供用电、电网管理、发电、法制与信息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受市经委委托,承担十八项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并根据会员需要开展了技术咨询服务等项工作。编辑出版《漳电行协》与开设“漳州市电力行协信息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塑造行协自身形象、扩大行业和社会影响。 漳州市电力行业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坚持服务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为企业、为会员单位服务,努力为漳州的经济繁荣和电力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地址:漳州市胜利东路电力中心大楼 协会章程漳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漳州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hangzhou Electric Power Secto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EPSA 。 第二条 本会是漳州地区境内不同所有制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大电力客户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电力行业自律性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全市热心电力事业发展的有关人员。组织国内外先进企业管理的理论、体制、制度、机制、方法和策略的研究、交流。推广应用本省(市)电力有效管理经验,积极发挥中介作用,为企业、行业、政府、社会服务,为漳州电力实施市场化、现代化、出精品、出人才和创一流的战略目标可持续性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漳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依托单位是漳州电业局。 第五条 本会住址:漳州市胜利西路8号漳州电力中心大楼十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贯彻服务、自律、沟通、协调、监督的原则,从事以下主要业务: (一)围绕漳州地区电力行业内部的改革和发展,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共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电力行业、电力企业的呼声和要求,提出政 策、立法或协调关系等方面的建议,沟通政企关系,做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沟通社会各界与电力行业的联系和理解;积极参与制定漳州电力发展战略、规划;逐步完善电力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推进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二)建立协会研究中心,打造超前思维、研究策略、调研措施、制定航向,广泛开展专业技术、管理、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主动提供高效的研究成果、信息、建议和调查报告;参与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参与行业科技成果评审与推广应用;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三)组织制定行业的约规,行业规范标准的实施细则与管理办法,监督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参与本行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行业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保护电力消费者和有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学术交流,召开各种专业研讨会,推广应用电力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方法;实行柔性管理,发挥人才优势,为电力企事单位提供管理、技术、质量及企业诊断和设备诊断服务;组织开展行协会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察、讲座等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六)协助或呈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组织行检、行评;参与行业统计调查,跟踪省内外电力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对行业内的投资、开发、改造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做好漳州电力竞价上网、设备检修、调试和维护的市 场规范管理。 (七)开展协会横向联谊活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八)办好电力行业协会的刊物。 (九)组织厂长(经理)活动,开展优秀企业、优秀管理者的评选及协会的评优工作。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行业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增进合作。 (十一)负责企业法律、管理咨询工作,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协助做好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接受政府交办、企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团体)会员制,会员单位设立联络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 (三)漳州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大用电客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六)积极交流、提供调研成果、学术论文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及处理: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宗旨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三)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中具有代表性的理事组成并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一)、(三)和(五)至(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责任心、事业感和创新精神; (八)思想解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负责人;本会法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授权或委托相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议的筹备、召开、贯彻事宜;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提请研究决定相关理事变更或调离时的增补等事宜; (五) 提请决定各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协助会长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 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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