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灶课 |
释义 | 灶课的概念盐课司,中国古代朝廷的地方机构之一,在清朝,主要从事盐务课税。例如课取灶地、滩池及海盐税,称为灶课。 灶课相关词汇盐课税 中国古代王朝对食盐的课税或专卖。盐课始见于约公元前21世纪以后的夏朝,相传禹平洪水,划九州,“任土作贡”,盐以贡的形式上缴国家。西周时列盐课为山泽之赋的一部分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实行官山海政策,盐由官、民共制,官收官卖,获利很大。战国至秦,设官管理盐政。秦朝盐课很重,“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边境用兵,财力不足,将盐铁收归国家专卖。东汉章帝时曾一度实行专卖,后改行征税。魏晋南北朝时,时而专卖,时而征税。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到唐玄宗开元九年(721)的138年间,任民自由买卖,国家不收盐税。开元十年征盐税,收入不多;至肃宗乾元元年(758),盐铁铸钱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专卖制度。代宗宝应年间(762~763),刘晏创立就场征税制,改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实际仍为专卖制;同时置常平盐仓,以调节食盐供应,平抑盐价,国家因此获厚利。又于淮北、江南、岭南置巡院,捕缉私盐。中国缉私制度即始于此。宋太宗雍熙年间(984~987)行折中法,令商人向边塞运输军需粮草,按时价颁发凭证名“交引”,商人持引赴江淮等地盐场领盐。至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行盐引法;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7)又改为钞票法,由商人购买盐钞,运销食盐。元代行引岸法,商人购盐引,取得运销权,在指定地区行销。明代前期行引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由于有引无盐,实行常股和存积制度;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587),袁世振因积引多,又创行“纲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列纲册,凡册上有名者,据为“窝本”,商人请引后,自行赴场购盐运销。从此,商人得以专引岸之利。清初沿袭明制。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整顿盐税,改行票法,废除商人专引制,任何人只要纳税,即可颁票运盐。同治五年(1866)李鸿章令票商“报效”(捐款),作为票本,从此,票商又成为世业。 盐课是中国历代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规定了严格的禁私法令。由于盐是生活必需品,因此,盐课具有明显的“人头税”性质。 盐课司盐课司,中国古代朝廷的地方机构之一,在清朝,主要从事盐务课税。例如课取灶地、滩池及海盐税,称为灶课。而征收对象则为盐课司所在地之盐场。另外,也负责解兑税款至运盐司。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机构废除。 场客与灶课的联系指对食盐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盐税为中国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食盐征税起源很早,战国时秦已设关征税,但盐税名称始见于《后汉书·百关志》。除隋开皇三年至唐先天年间(公元583—712年)外,历代均征收盐税,情况各代不同。宋代盐户的盐丁领取工本,替官制盐,按下交官名为盐课。后行引法,又向盐商发引收钱(粮)。到元代,官卖引给商,今商赴场或就仓支盐。商人所缴引价亦名盐课。盐户所缴税课常改称灶课。明代相沿未变。清代盐课分三种:向食盐生产者、盐户征收的,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因引课为盐的主要项目,又常称为正课;各项附加税和其他苛捐、规费等,则统称杂课。咸丰以后,又另征盐厘。191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抵借外债,从此,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称盐余。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包括灶课在内)归并为场课。 太平天国的灶课钱和灶捐太平天国开辟苏、浙地区后,征收过前期不曾见过的灶课钱和灶捐。灶课钱,是太平天国在产盐地区向灶户征收的灶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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