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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补助农户是指经中央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户。补助农户由县农办、建设、地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给农户的专项资金。其来源由中央财政和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

第四条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补助区域范围的农户实施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重点补助农村特困户和低收入贫困户。

第五条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补贴到户的原则;

(三)坚持省对州(市)实行补助包干、超概自补、综合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坚持实行政府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以群众自筹、投工投劳、自主建设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农办、建设、地震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县级地方政府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农户的核实、界定,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负总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下达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使用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兑)付,并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协助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二)州(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四)对口扶贫及社会捐助资金;

(五)银行贷款;

(六)其他资金。

第九条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符合抗震要求又没有加固价值的农村民居拆除重建工程;

(二)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农村民居加固和改造工程。

第十条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建设、地震部门鉴定,省对州(市)的标准为:需拆除重建的,昆明、玉溪、红河、曲靖补助4000元/户,其余州市5000元/户;对达不到抗震要求需加固改造的补助2000元/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主管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拟定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实施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兑现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农办牵头,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地震、财政管理部门拟定,经同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讨论,由同级农办综合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农办、建设、地震、财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资金兑付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办、建设、地震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农办、财政、建设、地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补助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具体项目,州(市)农办、财政、建设、地震部门必须于上年10月底前拟定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联文上报省级农办、财政、建设、地震管理部门。计划请示主送省建设厅,抄送省级相关部门;资金请示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级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由省级农办牵头,省级财政、建设、地震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安排和资金安排草案,经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省建设厅拟文会签省农办、省财政厅和省地震局后,报请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国家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批示,安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第八条(一)、(三)款资金由省财政按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和管理,其他资金按照管理职能不变、分配权利不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涉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当地统一指定银行开设“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将纳入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统一管理,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兑现存入补助农户的银行专用存折中,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办代领,不得集体领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抵扣其他税费等款项。

第十九条 财政对各州(市)补助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负、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开设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使用预算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由县级财政根据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兑付办法和农户名单、身份证(或户口册),按照工程进度,直接兑现给农户,专项用于农户地震安全工程。资金兑付必须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无建设、地震部门颁发的质量合格证的,不得兑付尾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办、建设、地震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统一使用管理,继续用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地震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建设、地震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项目补偿标准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

(三)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情况;

(四)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和审计情况;

(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六)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七)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和公示内容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农办和财政、建设、地震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无论采取哪种补助方式,对于补贴对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等事项,必须实行乡村两级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办、建设、地震管理部门,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编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上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农办、建设、地震管理部门。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农办和财政、建设、地震管理部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保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期限,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农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五)伪造、编造、故意毁坏农民领取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原始凭证等资料;

(六)无理滞留、拖欠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资金或农户补助经费,影响农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进展或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建设厅、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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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4: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