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 |
释义 | 机构简介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英文译名为“Pioneers for Health Consultancy Center),中文简称为超轶中心,英文缩写为PFH。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的图形标志为英文Pioneer的拟人图形,代表积极健康形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宗教、非政治和非政府的独立机构,在中国云南省内工作,为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让人人享有更幸福和更高质量的生活而工作。超轶中心将通过与政府、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共同合作,增强各相关机构执行健康项目的能力,以预防疾病为核心,提供相关的知识、咨询和技术服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卫生厅。 机构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英文译名为“Pioneers for Health Consultancy Center),中文简称为超轶中心,英文缩写为PFH。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的图形标志为英文Pioneer的拟人图形,代表积极健康形象。 第二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宗教、非政治和非政府的独立机构,在中国云南省内工作,为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让人人享有更幸福和更高质量的生活而工作。超轶中心将通过与政府、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共同合作,增强各相关机构执行健康项目的能力,以预防疾病为核心,提供相关的知识、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的愿景是:人们能在和谐世界中,充分享有健康的生活!超轶中心的宗旨是通过研究、培训、社会动员等方式,倡导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推动非盈利机构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参与和行动,减少不健康行为方式所致的各种疾患,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第四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卫生厅。 第五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一路五一花园A幢3单元401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李晓亮。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的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中心发展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参与权; (五)有权决定中心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等;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李晓亮。 第九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的业务范围与本中心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一)开展与行为相关的疾病研究,例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流行的影响因素研究、精神疾病的社会文化因素研究、成瘾行为研究、社区健康教育和社区健康促进研究、性健康和性教育研究等; (二)为公共卫生健康项目的策划、实施、管理及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三)搭建民间机构参与疾病预防的信息交流平台,广泛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人士参与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导及实践; (四)为疾病预防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最新信息和人员培训; (五)注重机构能力建设,培养具有高度公共卫生意识、并有促进大众健康的愿望和热情的实践者。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主要由一些在公共卫生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愿意为中心付出时间和精力的人士组成,理事会成员为荣誉职位,不领取机构薪金。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心负责人; (三)听取和审议中心的活动计划、工作报告; (四)审查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时,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中心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为李晓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资产来源于: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项目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捐赠;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活动。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遵循相关法律,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以及专职出纳。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按时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入状况,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布。 第三十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结合国际NGO惯例进行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的《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相似、宗旨接近的社会组织,继续开展符合超轶中心意愿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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