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岳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岳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Yueyang Municipality (缩写名称为IIAYM),于2004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在岳阳市民政局注册的自律性组织,是由岳阳市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基于自愿、平等、公益和民主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并接受岳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方针政策,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性运作。积极发挥现代保险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岳阳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岳阳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本会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本会现有会员公司32家(其中产险16家,寿险16家),成立以来先后召开了四届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等文件要求,对协会进行了体制改革,其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秘书处。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运转。 秘书处内设机构:办公室、产寿险工作部、调解办公室。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岳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Yueyang Municipality(缩写名称为IIAYM)。 第二条本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在岳阳市民政局注册的岳阳市保险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由岳阳市一级商业保险机构基于自愿、平等、公益和民主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要求,以有利于促进全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协会全面建设,为岳阳和谐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方针政策,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性运作。积极发挥现代保险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岳阳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岳阳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本会接受岳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设在岳阳市金鹗中路286号粮贸大楼六楼。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七条本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严格自律 1、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5、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业内批评、警告、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加强服务 1、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与联系,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调解办公室的作用,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6、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7、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8、加强与业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本行业利益; 9、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及时向会员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3年为一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一般为3人,其中一名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会的秘书长和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0日内必须确定代表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原代表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等;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或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代表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应按期召开,半数及以上的会员单位可提请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90%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会的秘书长可担任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或因单位人事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由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并于接任10日内函告秘书处。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更换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审议核准专业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资格; (六)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规则; (七)审议保险业务发展、自律工作和合同纠纷调处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八)审议年度预、决算报告; (九)审议新会员入会,惩戒违规违约会员; (十)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必须包括以下议程: (一)审议、批准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通报会费收取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收取办法; (三)通报自律公约履约和违约、处罚等情况; (四)通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处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费用收取办法。 第十七条必要时,会长或20%以上理事会成员,或半数以上某一领域专业委员会成员可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如理事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须委托本单位其他班子成员,携该理事书面授权参加会议,授权参会者享有与理事同样的议事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决议须经50%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险、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会长或20%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可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如常务理事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须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携该常务理事书面授权参加会议,授权参会者享有与常务理事同样的议事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50%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常务理事的,可由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接任者自动替补,并于接任10日内函告秘书处。 第四节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寿险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的下设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中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一)各会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任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可由单位班子其他成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各专业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1名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是召集专业委员会会议、内部协调联络等。 (三)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保持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四)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委员的,可由委员所在单位接任者自动替补,并于接任10日内函告秘书处。 (五)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主任委员的,应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进行改选。 (六)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委员提请召开,研究决定本领域自律工作等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1、自律公约的制定和修改; 2、自律检查的实施方案; 3、决定自律处罚的方式和程度; 4、拒不执行自律处罚决定的惩戒方式; 5、事关本专业领域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各领域会员单位作为各领域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按照自律公约开展业务; 2、按照约定缴纳自律保证金; 3、积极配合行业自律检查; 4、积极配合保险合同纠纷调处等工作。 (八)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惩戒方式主要有: 1、业内警告和通报批评; 2、按约定扣除自律保证金; 3、填写《自律违约情况快报》,向业务主管单位详细汇报违约情况,提请实施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 4、自律公约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节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协会日常运转和各项具体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适时提请召开常务理事或理事会议,并做好相应会务工作。 (二)适时开展市场调查研究和业务分析,推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组织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保险监管机关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 (五)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促进本会与国内外保险业的联系。 (六)根据自律规则和协会决议,执行奖励和处罚。 (七)接受保险投诉,进行调查和调解。 (八)开展对保险专业人员和保险中介人业务培训,咨询服务、资格确认以及从业登记。 (九)加强保险行业形象和保险知识宣传。 (十)指导中介机构和中介人(保险个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十一)办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会的实际,秘书处必须设立以下机构: (一)办公室; (二)产、寿险工作部; (三)调解办公室; (四)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中介工作部等。 第三十条为规范日常工作,秘书处应建立科学、全面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第六节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协会专职人员中具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关系挂靠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节其他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会成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和相应办事机构,切实推进和落实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在理事会届满、需要进行换届改选的情况下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换届筹备工作小组组长由理事会推选,成员由2至3名理事及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三十四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协会职责,为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服务,协会可以建立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关系,依法、依规设立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机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等有利于优化保险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服务机构。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三十六条会长 (一)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3名以上理事提名。获提名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获批后方可参选。 (二)如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只有1名,则直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如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差额选举,高票者当选。 (三)会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期满后有意愿继续担任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可连任一届。 会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由会长原单位继任者接任。 第三十七条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监督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公开招聘; (五)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六)审批协会重大开支;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副会长 (一)副会长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他选举程序与会长一致。副会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 获提名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获批后方可参选。 (二)副会长在专业领域上与会长有所区别。 (三)副会长任期与会长一致,期满后有意愿继续担任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可连任一届。 (四)副会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暂时空缺,在下一次理事会年会上进行改选。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 (一)秘书长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应聘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面试,面试通过后视为被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 获提名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获批后方可参选。 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二)如具备资格的秘书长候选人只有1名,则直接由理事会会议表决。如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理事会会议上进行差额选举,高票者当选。 (三)秘书长任期为4年,期满后重新选举或选聘。 (四)秘书长提前离任的,3个月内应产生新任秘书长,在此期间由理事会指定人员临时履行职责。 (五)会长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从同一单位产生(已同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者除外)。 第四十条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协助理事会拟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制定秘书处具体规章,实施内部管理工作,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意见,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副秘书长 (一)副秘书长须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应聘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面试考核,获提名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获批后方可参选。 (二)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四)副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重新选举或选聘。 第四十二条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一)秘书处全体人员应实行专职化。协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除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外,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应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招聘细则由招聘小组制定。 (三)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应聘部门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聘一般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备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除外);已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尽量做到精干、高效。 第四十三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基本条件,参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职不当时,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相关层级的会议进行罢免或解聘,并启动改选程序。 第五章会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凡经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应当加入本会。 第四十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约定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五十条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十二条本会是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会通过收取入会费和年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事项获取的合法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其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本会经费来源,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年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会员业务规模、机构数量确定收取比例。会员单位应严格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足会费。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费用于日常办公、会议及学习培训开支、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公务活动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行业大型活动可单独筹集经费,筹集事宜应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 (一)协会财务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47号)和《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湘民民发[2001]47号)的规定执行; (二)协会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三)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报告; (四)协会财务自收自支,按不同业务分部单独设立账户,专项核算,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执行秘书长“一支笔”审签制度,秘书长对协会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超过一定数额的财务支出秘书长审签后须经会长审批; (五)会长、副会长或其他理事会成员不得在协会报销、领取费用,参加与协会工作有关的会议或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除外; (六)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离任须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七)每年3月底之前,理事会应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对协会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七条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批准,本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五十八条工资及福利。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参考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将章程草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再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赋予的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二○一○年六月三日岳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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