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元君庙遗址 |
释义 | 元君庙遗址 简介元君庙遗址位于华县柳枝镇东南,是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墓地。墓地内共有57座墓葬,其中 的45座,分属于东西两个并存的墓区。每个墓区内的墓葬又分3期,按其早晚由东向西分列成3个纵行, 同期的墓葬则是从北到南依次入葬的。三期墓葬均属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 1958年至1959年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 陕西分队华县队发掘,全面揭露了这一基本上保存完整的半坡类型墓地。 两墓区各期墓葬中,除“空墓”7座外;28座墓葬是同时葬入的多人合葬墓,16座是单人墓。合 葬墓中的死者,占墓地死者总数的92%。一墓中少则2人,多者可达25人,一般都在4人以上。合葬墓 大多数为二次葬(迁葬),其次是兼有一次葬和二次葬,也有个别的为一次葬。单人葬则一、二次葬的 都有。人骨均为仰身直肢,或被整齐地成堆放置在一起,头皆向西。除个别墓葬用卵石垒砌“椁室”, 或用红烧草泥土块铺砌墓底外,都是无葬具的土坑竖穴墓。墓穴的大小,一般依葬人多少而有区别。 葬一人和合葬人数较少的墓葬,呈长方形,合葬人数较多的一般为方形。较小的墓穴,如M428,东西 长184、 南北宽90厘米;较大的墓如M453,东西长310、南北宽295厘米。墓穴深浅也不一样,深者如 M439,约70厘米,浅者如M419,仅15厘米。 28座合葬墓,占墓葬总数的54.9 %,占全部葬人墓葬(除“空墓”外)总数的63.3%。它比单人墓 多出近一倍,可见,合葬是当时最盛行的一种葬制。 史书对元君庙遗址的论述陕西华县元君庙遗址②,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墓地,为探索母系氏族社会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资料。元君庙墓地共发现墓葬 57 座,其中 45 座墓葬可分为 6 排。墓区的整体布局有一定规律。 死者均无葬具。葬坑皆为竖穴墓。随葬物品仅是最简单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随葬陶质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制作的装饰品,劳动工具的数量及品种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随葬陶器较多,也往往仍伴有劳动工具,说明墓主人并未脱离生产活动。可见死者生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尸体或遗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头向西,随葬品皆摆放于墓穴东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传统习俗。 元君庙墓地的年代和所属文化范畴大体一致,墓区分为甲、乙两部分,合葬墓多见,上述事实清楚反映当时存在部落、氏族和亲族的社会结构。元君庙甲、乙墓区同时期的死者被葬在各自的墓区。葬在甲、乙墓区的死者生前分别属于由不同血缘纽带维系的氏族。通常,凡是存在氏族的地方必定会有部落。元君庙的两个氏族应属互婚关系,进而联合成部落,自在情理之中。两个氏族的墓地毗邻,二者亦当属近亲范畴,很可能是自同一母亲氏族内分离出的两个女儿氏族。 元君庙墓地中,有 28 座合葬墓。在 18 座长辈带着晚辈的合葬墓中,3座墓是成年妇女与小孩的合葬墓,15 座是异性成年与小孩的合葬墓。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人中,既有女性,也有男性。由此可以推断,元君庙氏族存在着小于氏族的亲族单位。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小于氏族的亲族,由不同辈份的成员组成,有的甚至还可以确指至少包含三代人。 亲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们不仅葬于氏族的墓区,还合葬于同一墓穴。 已经确定的 18 座长辈连带晚辈的不同辈份成员的合葬墓,占元君庙部落墓地查明性别、年龄的 25 座合葬墓的 72%,也相当于全部 28 座合葬墓的64.3%。由此可见,不同辈份成员合葬墓是元君庙部落的通行葬制。可知亲族已成为氏族内普遍存在的基层组织单位。 元君庙墓地的同性成年人和小孩合葬墓,以及包括异性成年不同辈份的合葬墓,清楚反映亲族的世系是按女方计算的。 墓 420,是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两女孩分别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母亲死在两女儿之后,入葬之时,特地将女儿骨殖迁出,使母女 3人合穴。这座合葬墓明确显示,子女随从母亲。生前如此,死后也是如此。墓 457,合葬 3 人。一个 30—35 岁成年女性为一次葬,一个 15—17 岁年轻女子及另一个 30—35 岁成年女性皆为二次葬。一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 4件钵和弦纹罐、绳纹罐、小口尖底瓶各 1 件。二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 3 件钵和 1 件碗,还有骨笄、骨珠、骨针、蚌刀各 1 件。年轻女子的随葬品最少,只有 1 件钵。这是两个女性长辈和她们的同性晚辈合葬墓。两个女性长辈的身份均高于年轻女子。据对元君庙 194 个体的人骨鉴定,20—40 岁之间死亡的人最多,计 106 人,占统计总数的 54.6%强。只有 25 人能活到 40—50 岁,仅占总数的 12.8%。当时没有一个人能活到 60 岁。老年人见多识广,深知本族的习俗和传统,又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生产知识,对亲族的贡献很大,非诸多早逝者可比,自然在亲族中占有较高地位。 墓穴结构的差异,随葬品的多寡,也反映妇女和老年男子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男子。 元君庙墓葬,皆为土坑竖穴墓,结构一般比较简单。但墓 457,具有二层台。墓内埋葬两个成年妇女和一个年轻女子。 墓 429,是一座用红烧土块铺砌墓底的土坑竖穴墓。内葬两个少女,其中一人前额涂有大片红色颜料,其耳旁头顶处发现骨珠 785 颗。 墓 458,也是一座带二层台的土坑竖穴墓。二层台上铺砌石块,环绕墓主人,形若石椁。内葬一位 50 岁左右男性老人。 这 3 座结构特殊的墓葬,墓主人为女性,或男性老人,当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反映妇女和老年男性的社会地位较高。 元君庙墓地埋葬的妇女拥有的随葬品普遍多于男性。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共 10 座,随葬 3 件陶器的墓仅一座,只占总数的 1/10;随葬 6 件或更多陶器的墓有 9 座,所占比例高达 9/10。男性单人墓及合葬墓 10 座,随葬 6 件陶器以上的墓只有 4 座,占总数的 4/10;随葬 6 件以下陶器的墓 6 座,占总数的 6/10。在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中,有两座墓的随葬品在 12 件以上,墓 420 更多,达 21 件。而男性单人葬及合葬墓中,却没有一座墓随葬陶器超过 12 件。而且还有两座墓的随葬陶器不足 3 件。显而易见,这是女性社会地位一般高于男性的反映。 墓 458,墓主人是一位年龄 50 岁左右的男性老人,随葬陶器 6 件。墓 449,两位墓主人也是 50 岁左右的男性老者,随葬陶器 6 件。男性单人墓和男性合葬墓随葬陶器一般较少,个别随葬陶器较多的墓葬,墓主人又是老年男性,恰好反映男性老人居尊的地位。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也说明妇女的地位较高。佩饰骨笄、骨珠是成年女性的装束。但是,墓 405 内,一个 10 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笄、骨珠及蚌刀;墓 429 内,一个 10 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珠,并与另一女孩享受铺砌红烧土墓底的成人待遇;墓 420 的两个女孩也都在 10 岁左右,亦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半坡遗址,墓 152 的女孩随葬品非常丰富,计陶器 6 件,包括 3件钵,2 件罐和 1 件小口尖底瓶;石珠 69 颗,石球 3 个和 1 件玉石耳坠。钵内有粟粒遗痕。不仅如此,墓内还设置木板制作的葬具。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墓地①也有为女孩随葬骨珠的实例。但是元君庙、半坡和北首岭三处,均未见男孩按成人待遇随葬的例证。可见,女孩受到成人待遇并非偶然,它清楚反映,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存在着重女轻男的习俗。永宁纳西族女子不出嫁,因为她们是传宗续代的根种,还能经常招引外氏族男子为自己的氏族劳动。这当是母系氏族社会重女轻男的深刻的社会根源。考古发掘所获的确凿资料使这一观点得到充分印证。 元君庙两个氏族墓地共存于整个部落墓地之中,埋葬习俗也大体相同,这表明两个氏族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都是相同的,氏族联盟——部落的结合也是十分牢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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