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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玉溪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玉溪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玉溪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不含市内企业从市外借款和各级财政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交通、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奖2%。

(二)投资于开发农业、兴办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科研的,按实际投资额奖1.5%。

(三)投资于教育、金融、保险、饮食服务、宾馆等第三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奖1%。

(四)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市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缴费年度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二)款给予奖励。

(六)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1.8%。

第四条 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经合法机构评估后,按实际评估确定的金额,依照第三条第二款引资奖励规定,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设备的,属国外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其价值,属国内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其价值由合营双方确认或有关合法机构评估后,按设备价值依照第三条引资奖励规定,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驻玉溪的中央、省属企业在玉溪独资新建项目,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和省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与市外投资者在玉溪合资的项目,视为市外引资,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给予奖励。

第七条 凡引进资金达到800万美元、5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人民币资金按汇率折算),除按第三条规定的给予引资者奖励外,再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引资超过800万美元的,再给予重奖。

第八条 为调动国有、集体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企业的积极性,除按第三条规定给予引资者奖励外,如果外来投资者对原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良好的企业,实行控股或兼并经营的,视其企业规模,给原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至10万元奖励。特别突出的,再给予重奖。

第九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引资者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市、区县招商局备案。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玉溪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到市、区县招商局申报引资奖励。

(二)市、区县招商局受理到引资者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确认后,批复通知申请者。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四)奖金兑付。引资者持批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区县招商局,按项目实际引资进度领取奖金。

第十条 引进国外资金在100万美元,引进市外国内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资者,除给予引资奖励外,对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表彰证书,对市外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玉溪“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市、区县招商局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的第三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由市、区县政府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凡列入市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实际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奖励资金,从市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奖励从企业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凡列入省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外资到位后,根据云政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支付。省级引资奖励比例低于我市奖励比例开成的奖金差额,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偿。

第十三条 奖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四条 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的适用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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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