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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玉田县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协会
释义

概况

玉田县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经玉田县民政局登记批准的地方性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组织,由规模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属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玉田县畜牧水产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玉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设在玉田县畜牧水产局办公楼一楼(玉田县铁南西街136号)。

玉田县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风尚,搞好行业协调管理,增强动物卫生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肉食品消费者卫生安全指数,为政府和企业搞好双向服务。

会员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从事动物规模饲养、购销、屠宰,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自愿加入本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玉田县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玉田县民政局登记批准的地方性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组织,由规模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属非盈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风尚,搞好行业协调管理,增强动物卫生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肉食品消费者卫生安全指数,为政府和企业搞好双向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玉田县畜牧水产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玉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铁南西街136号,玉田县畜牧水产局院内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定期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公布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协调会员关系,实现会员间资源共享。提升我县肉食品卫生安全等级;

(二)制定实施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进一步搞好行业管理;

(三)组织会员定期进行动物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加工、销售等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结合有关部门搞好价格调控,为会员提供动物检疫法律援助和国家农业扶植政策信息咨询;

(五)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爱动物保护、动物养殖、关注动物福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

(四)从事动物规模饲养、购销、屠宰,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优惠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并配合本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必须遵守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宣传本行业的科学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负有刑事责任或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有损害本会名义或违背本会宗旨的;

(四)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即不再继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优惠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证的发放实行年度发放制,即在每年的年末实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续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如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自主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协会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2010 年1月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玉田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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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