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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表彰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庆县科学技术奖是指由我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授予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余庆县科学技术奖分设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两个奖项。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主要奖励在余庆县科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建筑、环保、工程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科技项目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余庆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原则上不重复授奖,每次授奖不超过2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共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各等次皆可空缺。主要完成者一等奖不超过5人,二等奖不超过4人,三等奖不超过3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申报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技术上填补了省内外空白,对本学科理论有重大发现,技术上有新的发明和创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本学科的带头人,并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二)主持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的。并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技奖、技术发明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农业丰收一等奖2项以上的;市(厅)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的项目主持人; (三)获全国“五个一工程”、省“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奖以及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的项目主持人;

(四)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科技论文5篇以上的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科技论文15篇以上的;正式出版著作20万字以上的;

(五)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科技成果或有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创造性地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课题,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并引起该技术领域的重大进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六)在社会其他领域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必须具有高尚的政治品格、优良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技前沿中,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可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中,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技术上有创新并形成较大规模,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科学规划等方面研究中有创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实施基础研究、科技著作、应用基础研究等项目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得到了省内外公认的;

(五)在实施其他科技项目上做出特别贡献的。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余庆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推荐书》或《余庆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镇(乡)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中央、省直属机构、驻余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学技术专家;

(五)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有争议的。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每年推荐两年评审。每年推荐的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余庆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余庆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组织部、人事局、科技局以及各行业有关专家、领导(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县长兼任。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专家、领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项目技术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不得以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的单位(组织)、个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程度很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按照评审规则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奖项提出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确定奖励种类及等级。对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由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等级、获奖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金发给获奖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从中提成。获奖者在1人以上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局列入当年预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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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