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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干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教学管理,做好初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经批准正式举办的中、小学(包括公民办高中的初中部、小学部)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跳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二、小学段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县,身心正常的儿童,年满七周岁(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年满六周岁)后必须入学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身心不正常,需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为残疾儿童少年,方可以免学或者缓学。学龄儿童入学前,原则上要接受一年以上的学前教育,条件具备的要接受学前三年教育。

第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将当年8月31日前满七周岁以上未入学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入学通知书》中的义务教育编号为九位,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中心小学代码、五、六位为完小代码,七、八、九位为流水号。

第五条   学龄儿童免学或缓学,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两个月按下列程序办理好免学或者缓学手续。

1、4月上旬,由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当地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4月中旬,由学校对申请缓学的儿童进行实地初步鉴定,认为基本属实者,再填写《余干县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免学或缓学鉴定审批表》,并由完小校长签字盖章后送本乡(镇)中心小学。

3、4月下旬由乡镇中心小学组织缓免学对象(特别严重者免除该手续)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认定情况属实者,再由中心小学校长签字盖章后,于5月上旬将《鉴定审批表》报县教育局。

4、县教育局于5月中旬至6月组织专业人员抽查核定,无异议者,再签字盖章,将《审批表》返回乡镇中心小学保存。

第六条   儿童缓学期满,应按期入学。因特殊情况仍不能入学者,应重办缓学手续。缓学年龄一般不是超过九周岁。

第七条   户籍不在所在学区但确有实际情况的,经户籍所在地学校和接受学校双方同意,并报教育股批准后可以借读,其学籍注册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小学阶段就读期满则应到原户籍所在学区的初级中学就读。小学成班率一般为40—45人,即使本校区内生源过多最大班额也必须控制在56人之内。擅自扩大班额将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各中心小学组织好所属学校建立小学生学籍表和一式三份小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花名册应填写好所有项目并加盖学校公章和中心小学学籍管理专用章,按规定时间到教育股验印,验后由各校教导处保存;小学生花名册由所在学校、中心小学、教育股各存一份。软盘交教育股验收。

第九条   每学年初(十月底以前)各小学四年级学生学籍均需交教育股注册,明确注册人数。二、三、五、六年级学生的学籍表由各中心小学自行完成注册工作。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办学的私立小学(班)其学生一律不予建籍和注册。

第十条   县城范内的小学原则上按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可招收择校生。招收择校生必须在符合(1)本学区学龄儿童(除自愿到他校就读者外)全部入本校就读;(2)依照干编发[2003]21号文件核定的教师编制数不再增加教师(也不得聘用代课教师);(3)按上级规定的成班率45人,配备班级数,即使本学区生源过多,最大班额也必须控制在56人之内;(4)按政策规定满足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需求等上述条件后方可进行。否则,教育局将不为其办理县城学籍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龄儿童进入一年级后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填写本县统一印制的小学生花名册和学籍表。任何学校都不允许存在无学籍的学生,更不允许学校有意不给学生建学籍表的现象,无学籍者不能升入初级中学就读。无县城学籍和非正式转学者不能升入县城初中就读。

第十二条   凡在籍学生均不能跳级或降级建学籍表,更不能建双重学籍,无学籍学生一律不予补办(遗失学籍表除外),如出现此类情况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初中段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在每年8月10日前,将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初中入学通知书》送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新生应根据《入学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省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规定,招生时,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初中班额不超过56人。全县各初中要严格按此成班率配备班级数。

第十五条   学年初各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一式三份造具名册,填写学籍表并上并教育局,教育局根据每年六月份各中心小学上报的《余干县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花名册》进行核对,凡在《余干县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花名册》上有名单、有原始小学学籍表的学生无论其到民办学校还是其他学校就读均可取得就读学校的学籍(县城公立学校除外)。验印后学籍表由各校教导处保存,名册由所在学校存一份,教育局存二份(一份返回到各中学备用)。任何学校不得招收小学五年级的学生(除经教育局批准允许跳级的个别小学生外)。

民办学校的初中入学新生建初一年级学籍与公立学校一样必须出示六年级学籍表,并查实学生姓名,经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股审核,同意后方可验印注册。

第十六条   县城初中和其他农村优质初中在符合(1)本学区小学毕业生(除自愿到他校就读)全部入本校就读;(2)依照干编发[2003]21号文件核定的教师编制数不再增加教师(也不得聘用代课教师);(3)按第十四条规定配备班级数;(4)县城初中按政策规定满足进城农民工子女就读需求等条件后方可招收择校生,否则不能招收其他学区的学生。超班额招收的学生,其择校费上缴教育局按名单退回给家长,同时按情节轻重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每学年初(十月底以前)各校带初二、初三年级的学生学籍表到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各校按局下文要求把各年级各班的学生名册造好一同交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除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允许正式转学外,自新生第二学期起要求到其他学校(包括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一律作借读处理。借读学生必须填写《借读联系表》并经原就读学校和借读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借读。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歧视借读学生。借读学生作为借读学校学生可参加全县测评。但借读学生到初三毕业时必须回原就读学校(取得学籍的学校)报考,中考成绩放原就读学校计算。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必须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出示病历、检验报告单、住院发票等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休学,所出示的原件退回、复印件作为休学附件,放学校保存。小学休学一次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初中一次休学时间为一年,一年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二次。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要求复学的,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学生的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才能复学。休复学须在学籍表上和花名册上进行记载,休、复学学籍号不变。休学期间,学生不允许到任何学校接受授课学习,一经查实按留级处理。

五、退学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等严重疾病的学生才能退学,其它原因不能退学。

退学生要报教育股备案,其档案材料由学校教导处保存,退学学籍号一律取消,不得补缺。

第二十三条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①父母工作调动,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

②全家迁移某地定居,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

③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抚养并携带户口落户者。

④父母有一方在某地工作须随父母就读者。

2、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学生或家长如实向学校申请,交验父母调动介绍信、户口、工作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由教导处审核,小学生由转出学校先开出《转学联系函》,转入学校开具《同意转学回函》后,转出学校再开具《转学证》(村完小还需要转出、转入学校的双方所在地的中心小学盖学籍管理专用章),由校长签字后报教育股批准,学校方能接收入学。本乡范围内转学按同样程序由中心小学批准报教育股备案,转出后应在学生花名册上注明。初中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双方校长在转学证上签字,再到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转县城公立学校还须经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新生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

③转学一律使用原学籍号,无学籍号者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④外县(市)转入学生由接受学校重新建立本县学籍表,并注明转入时间和原因,连同原学籍表、转学证等有关材料按有关程序到教育股批准。

⑤学校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证明,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对于符合条件的转学生,学校不得拒收或加收任何费用。

六、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学年评定,成绩合格者或补考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各学年结束前,各校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查批准后报教育股同意方可留级。小学留级面必须控制在2%以内(农村小学一年级留级面可放宽到5%以内),初中留级而必须控制在3%以内。一个学生在一个年级只能留级一次,在校期间最多留级二次。学生不能连续留级,毕业班学生不留级。留级生继续使用原学籍号。

转学生留级由转出学校决定:开具转学证明时,注明作留级处理,留级人数统计入转出学校。

第二十五条   凡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特别优异、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考核同意后可允许跳级,但须报教育股核查批准。

七、学生考评

第二十六条   品德评定根据《中小学德育大纲》、《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以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行为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劳动观念及表现等为考评内容。评定的基本方法是填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

操行评语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如实填写。在每学期末初评、学年末总评,毕业学期作出学生在整个学习阶段的毕业鉴定。

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四等。评为优秀、待及格者须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审定。

品德评定结果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科成绩考核

凡按课程计划开设的考试、考查课程,都要依据各科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查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学年考试成绩的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给予评定。

平时测验次数要控制,不宜过多,以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经教导处批准。凡考试、考查待及格或因请假缺考而需要补考的学生,均应在新学期(学年)开学前或开学的一周内进行。学科成绩记载应分等级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四等记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   体育考查

为了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督促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应对三方面进行考查;体育课成绩;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和其他课外体育活动出勤情况。

体育课考查,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医院证明和教导处批准,可免考或减少考查项目。因“三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操行成绩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由县、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操行成绩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个别学生因故中途退学,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修业年限。毕、结、肄业证书存根,毕业花名册由教导处保存,保存年限至少三年。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毕业班的学生不能留级,小学毕业生必须全部升入初中阶段就读。

九、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表现良好,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员”、学科竞赛获奖及获得其他荣誉奖励的,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纪律、犯严重错误,可视其情节及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经过相当一般时间教育,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撤消或减轻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被公安机关拘留、少年管制、劳动教养的学生,须在档案中记载所犯错误的基本情况,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悔改表现、处理情况等。

十、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和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作旷课一节处理,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六十课时者,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纪律处分。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按学校规定手续办理。凡未经请假或无故超假,均作无故旷课处理。

十一、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立即建立学籍档案。教育局每年统一印制《余干县中小学生学籍表》。各校要妥善保存学生的学籍表,以便各学期及时记载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如学生的学籍表遗失,应由各校查出原学籍号到教育股补办。

第三十八条   学籍档案是记载学生各学期的基本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身体状况等的文字材料。学籍档案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实记载情况,各时期应反映的项目不留空白,学校、教师盖章签名俱全。

2、学生有学籍变更情况,学校在学籍材料中作出记载,并作相应班级、年级、学校的转移或不转移的处理。

3、档案为具有保留价值的历史资料,学生学籍档案可作学校办学的历史记录之一,也可供日后的需要进行查证、学生离校后,学校仍予以保存。

4、毕业班学生升学时,班主任应组织好学生认真填写学籍表的有关内容,贴好近照。校长或班主任在学籍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或盖章。签好升学意见并盖好学校公章后送教育股审查验印。

5、每年九月底前各校教导处要对全校学籍进行一次审查工作。十月底前各校按前列条款要求到教育股审核备案。

十二、附则

第三十九条   教育局在此以前所作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没有明确的仍按原省市县文件精神执行。本规定由县教育局教育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余干县教育局

                                                                 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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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