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于都事件 |
释义 | 所谓“于都事件”,是指1934年苏维埃时期查处的共产党县级政权第一个集体腐败案。当时,于都县县委书记刘洪清与城市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刘福元、城市党总支书记余当文、贫农团主任易林合伙与他人开酒店。后因亏损,刘福元等人又合伙贩卖食盐。因获得暴利,已调军区任职的前任县委书记李国盛、原区妇委书记曾发元等人也入股经营。在他们的影响下,于都党政干部经商、贪污挪用之风盛行。其中,作为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利用职权,强借公款经商,牟取私利;县委组织部部长高兴赞挪用保险金做私人生意;县互济会主任、县合作社主任等都以组织互济会或合作社名义入股经商。另外,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部长刘仕祥勾结科员李其采等人造假账冒领动员费;少共县委书记腾琼、县政府总务长、县政府财政部副部长、城市区委书记、多个乡主席等贪污公款和群众的捐款或捐物。1934年3月,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部部长项英,亲率工作组前往于都县调查。后经法庭公开审理,刘仕祥、李其采、腾琼等五人被判处死刑;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撤销了熊仙璧的县苏维埃主席职务,开除其执委委员职务,并由最高法院判处监禁一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撤销刘洪清的县委书记职务;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于都事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的震动。《红色中华》报以大量篇幅报道了此案,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撰写了《“于都事件”的教训》。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