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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永善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永善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公、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县教育局领导下,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学校在开学后的三十天内,将本校新入学的学生按附表1要求编制《永善县小学学生花名册》,填写《永善县小学生学籍卡》(学校保存备查),将本校《永善县小学学生花名册》文本及电子档案(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县教育局。

小学生的学籍号编码方法采用12位数码编排,从左到右各位数码的含义分别是:第1—2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如2008年入学编码为08;第3—4位为乡镇或学校代码,各乡镇、学校代码分别为:示范小学01,溪洛渡镇02,民族小学03,桧溪06,团结07,细沙08,青胜09,墨翰10,茂林11,伍寨12,码口13,大兴14,水竹15,黄华16,务基17,马楠18,莲峰19,第5—6位为村校代码,各村校代码由各乡镇确定;第7位为校点代码,第8—9位为班级代码,第10—12位为学生顺序号。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乡镇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由所在学校在开学后的三十天内,将本校新入学的学生按附表2要求编制《永善县初中学生花名册》,填写《永善县初中学生学籍卡》(学校保存备查),将本校《永善县初中学生花名册》文本及电子档案(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县教育局。

初中生的学籍号编码方法采用11位数码编排,从左到右各位数码的含义分别是:第1—2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如2008年入学编码为08;第3—4位为乡镇或学校代码,各乡镇、学校代码分别为:永一中 01,永二中02,永三中03,桧溪中学04,细沙中学05,青胜中学06,务基中学07,黄华中学08,莲峰中学09,万和中学10,墨翰中学11,茂林中学12,,码口中学13,大兴中学14,马楠附中15,水竹附中16,伍寨附中17,实验中学18,职校19;第5—7位为村级或社区代码,各村、社区代码和各乡镇校确定的编码一致;第8—10位为班级代码,11—12位为学生顺序号。

第八条   学籍号注册后,中途不得变更。学籍号注销后,其它人不得顶替使用。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学籍号带入转入学校相应班级连续编排,不得插入中间。学生因长期休学、转学、退学和辍学等情况而空出的学籍号,一律保留,学生本人申请复学就读时启用,其他人不得使用。以上各种学籍变动情况,必须及时在 “学籍变动情况”栏记载清楚。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   小学班额应逐步控制在45人以下,初中班额应逐步控制在55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休学证书。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方可向原学校提出复学要求。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相应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凭流动人口暂住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持《转学证》和《永善县小学生学籍卡》或《永善县初中学生学籍卡》方可转学,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生。

第十五条  属本校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外上学,需转回原籍或因特殊情况需转学者,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方可转学。

第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中途不得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除外)。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和转出学生的转学介绍信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列档保存备查。

第五章    借  读

第十八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父母双方长期在外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二)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四)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九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五周岁的学生要求返校学习的,学校应准予入学。

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评  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在中期和期末举行两次。

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秀,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不留级。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教育局研究同意后予以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生就读学校按照附表3要求编制《毕业生花名册》,并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均发给《昭通市初中毕业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昭通市初中毕业证书》编号应同本人学籍号相同。

第三十三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凡结业者由学校填发《永善县初中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发《肄业证书》上。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诉,由教育局作出裁定。

第三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允许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善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县教育局教育股具体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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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6: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