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宜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一 总则第一条 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保证办学效益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我市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使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更加统一、规范,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宜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经批准正式举办的普通高中(包括公民办普通高中及附设普高班)学生入学、学籍注册、留级、跳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二 新生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高中实验班学生的录取,由招生学校负责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重点高中、重点建设高中统招新生的录取,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市直普通高中统招生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学校录取。其它普通高中的新生录取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招生有关规定录取。 第四条 招生部门负责将录取新生名单于开学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通知有关学校。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报名注册号与会考号两号合一。取得高中学籍表,发给会考证。报名注册会考号,全市统一,一证一号,直到毕业保持不变。报名注册会考号十三位,第一、二位为入学年度,第三、四、五位为设区市代码,第六、七、八位为学校代码,后五位为会考证号。 新生无故延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普通高中新生基本情况登录表(一式三份,市、县、校各一份)在规定时间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如发现有德、智、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中学籍者,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取消其高中学籍。 第六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得为学生重复建立学籍。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 第八条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原则上均须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中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实验班、少年班所录取的学生,可免于参加中考。 第九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无特殊情况,会考证号、姓名等固定不变。如因故需更改姓名者,须持学校证明(注明会考证号)及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三 转学第十条 新生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因监护人的户籍变更或随家搬迁到外地以及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准予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或无故不办理转学手续。高中阶段原则上只能转学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二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转出外省市除外);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一般在学期末或开学初办理手续,学期中途不予办理(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者除外)。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转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学生持转学申请表、学籍表、会考证到市教育办理。市直学校、本县(市、区)范围内学校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在本市范围内转学,学生报名注册会考号不变。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转出、转入学校对等原则安排就读。非对等学校不予办理和安排。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省重点高中,如县(市、区)仅有一所普通高中,且是省重点高中,一般高中的学生转入,按择校生处理;下一次转出,按一般高中对待。学生转入就读年级应与转出就读年级一致,不得跳级或降级转学。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得借读。 跨省转入学生,需到转出省份会考(中招)部门办理会考成绩证明;跨省转入我省重点中学就读的,还需由转出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原校为省级重点中学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同届学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要求转入普通高中学习者,可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发放会考证和学籍表。学校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职业中学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五条 职业高中学校学生要求办理双学籍的,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办理双学籍。 四 休学、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三个月以上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具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和会考号。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不办手续且不到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次。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复学须经学校审查合格,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 留级、跳级第十八条 经学校补考,学生学年必修科成绩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语文、数学、外语、体育四科中仍有两科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但学校必须严格控制留级率,年留级率不得超过3%。 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审查批准,并在学籍表学籍变更栏处签字盖章,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每位学生在一个年级只能留级一次,在校期间最多留级二次,高三毕业年级不予留级。留级必须在一个学年结束时办理,秋季开学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经学年操行鉴定、学业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并已达到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跳级。 六 退学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1、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再次留级者; 3、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二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4、违纪、违规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退学,由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在档案中注销学籍。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 七 学业考评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考评包括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评定、学科成绩考核、身体素质的考查三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 思想品德评定按《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科成绩,作为升级、跳级、留级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高中会考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考。 第二十九条 跨省、设区市转入学生的会考成绩,经原在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后,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体育学科学业进行考查。考查标准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要求进行。 八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一条 奖励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学生,教育学生应以奖励为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达到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三条 对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触犯了法律法规的学生,由司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得随意取消学生学籍。 第三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能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留校察看的,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毕业班学生在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九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体育学科批准免修除外),会考成绩全部合格者,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结业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年或次年不合格科目的会考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班学生操行等第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因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学生,一年后,经工作单位、新的就读学校或街道、村委会考核,证明其操行合格者,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共九位号码,编号要求如下:第一位为设区市代码,第二位为县(市、区)代码,第三、四位为毕业年份,第五、六、七、八九位为毕业证序号。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为重要学历证明,如有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办。但学生可提出申请,学校出具毕业年级、时间、报名注册会考号等证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后出具毕业证明。 十 数据报送第三十九条 《新生基本情况登录表》每年11月份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11-12月份学籍表、会考证验印。新生录取的软盘在验印时一并上交。 第四十条 学生学籍变更情况表,在每年4月中旬及11月中旬报送,一年二次。为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情况和数据,各地要认真如实填写表格,不留缺项。未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学生,学籍不得变更。 十一 学籍表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籍表是学生在校档案的原始凭证,要认真、完整、真实填写,不得涂改,学生姓名、年龄与户口及身份证一致,班主任等应及时、准确填写有关栏目,不得遗漏,不得弄虚作假。学生毕业后,学校妥善保留学籍副表存查,凡已毕业的学生,如补习生一律不补办学籍表。 第四十二条 学籍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下发至学校,学校组织填写基本情况,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加快计算机辅助学籍管理建设,尽快配备专用计算机等设备,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电子化。 第四十四条 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省教育厅学籍管理新办法未颁发之前,宜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使用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关于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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