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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木材经营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伊春市运输木材必须执行本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本经营区范围内木材生产过程中的木材运输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木材按形态分为;

(一)原木;

(二)锯材;

(三)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

(四)木制成品、半成品;

(五)各类木制人造板;

(六)各类以原木和锯材为原料或以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木材按来源分为:

(一)地产木材,森林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生产的木材;

(二)外进木材,森林经营单位经营范围以外或行政辖区以外进入的木材。

外进木材又分为二次起运木材、外购木材、进口木材。

二次起运木材,是伊春市生产的,在伊春境内各县(市)、区、局相互流动的木材;

外购木材,是伊春境外运进的木材;

进口木材,是从国外运进的木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木材按运输类别分为主产品和副产品。

主产品:原木、小径木、锯材和以原木、小径木、锯材为原料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副产品: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或以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产品。

第六条 木材运输方式分为:公路、铁路、水路。

第七条 在伊春市运输木材主产品实行一车一证一卡制度。即每车必须持有与所运木材树种、规格、数量相符的《木材运输证》和与《木材运输证》内容相符的木材运输IC卡;运输木材副产品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即每车必须持有与所运木材树种、规格、数量相符的《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出市的,还须持有与《木材运输证》相符的《木材检疫证》。

第八条 《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IC卡的签发和使用管理由资源林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木材运输证》签发

第九条 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市资源林政部门签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各县(市)、区、局资源林政部门签发。

市资源林政部门认为情况特殊的,经市资源林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直接签发由各县(市)、区、局资源林政部门签发的省内《木材运输证》。

第十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主要包括:

1、地产木材:资源林政部门认证的原木销售发票,原木销售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必须与《木材运输证》申请单中的发货单位相符;

2、二次起运木材:资源林政部门凭IC卡认证的进材《木材运输证》;

3、外购木材:经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的进材《木材运输证》;

4、进口木材:《海关报关单》、《植物检疫证》;

5、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和林业职工销售采伐其民有林的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

6、个人房前屋后自产木材: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7、依法收缴的木材:处罚机关出具的收缴木材法律文书;

8、拆迁的旧木料:当地资源林政部门现场认证报告。

(二)检疫证明。

(三)资源林政部门填写的《木材运输证》申请单或介绍信。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市资源林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资源林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已签批的《木材运输证》申请应在当日办理。

依法发放的地产《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出省《木材运输证》自签发之日起,公路运输15日内有效,铁路运输30日内有效;省内《木材运输证》自签发之日起,公路运输7日内有效,铁路运输30日内有效。未使用的《木材运输证》过期90日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一次,《木材运输证》已盖监装章或检查站章的、破损严重的、涂改的不得更换。

第十二条 《木材运输证》树种必须打印全称,有效期、合计数量必须打印大写汉字,树种、品名、规格、数量打印必须保持横向对应。

第十三条 对没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实际经营范围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符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予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

第十四条 锯材按加工原木(小径木)数量的65%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加工副产品按加工原木(小径木)数量的30%办理《木材运输证》;其他木制成品、半成品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现地按件实测原木(小径木)折算率,报市资源林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以采伐剩余物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实测生产单位产品所需采伐剩余物折算率,报市资源林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木材运输证》申领人应是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办理《木材运输证》申请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书必须经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资源林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木材运输证》管理

第十七条 市资源林政部门负责全市《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工作,统一到省林业厅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主管部门领取出省和省内《木材运输证》,向所属县(市)、区、局资源林政部门登记发放省内《木材运输证》。

第十八条 市资源林政部门负责审核省内《木材运输证》签发存根,统一收回、保管省内《木材运输证》存根。省内《木材运输证》存根保管时间超过2年的,由市资源林政部门按年度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省林业厅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省《木材运输证》签发存根,由省林业厅审核、保管、销毁;省森工总局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省《木材运输证》签发存根由市资源林政部门保管,保管时间超过2年的,由省森工总局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第二十条 木材主产品中的地产木材、外进木材和木材副产品分别单本使用《木材运输证》签发,特殊情况下的大宗木材运输,应单本使用《木材运输证》签发。

第二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签发部门按《木材运输证》号段发放时间顺序由前到后使用《木材运输证》。

第四章 外进木材认证、审核

第二十二条 二次起运木材进入卸车场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登记运材车牌照号,核对所运木材与持有的《木材运输证》是否相符。相符的,现场认证人员在《木材运输证》背面签属认证意见和认证准确时间并签名,货主持该《木材运输证》和对应的IC卡,在2日内到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录入木材运输管理平台;不符的,现场认证人员当场扣留不符部分的木材,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依法没收。

第二十三条 外购木材进入卸车场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认证,程序、方法与二次起运木材相同。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录入木材运输管理平台后,货主应自木材落地之日起5日内到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确认,凭确认的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办理木材再次起运手续。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5日内未经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确认的, 该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无效。外购木材树种是红松的,应在落地认证后2日内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向市资源林政部门报告、登记。

第二十四条 铁力市、嘉荫县、伊春区、西林区的木材经营企业到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时,需同时提供购货单位与木材经营企业相符的购货发票。

第二十五条 进口木材落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认证,并在《海关报关单》上签属认证意见。进口木材企业凭《海关报关单》到当地和市资源林政部门办理进口木材凭证微机录入和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资源林政部门现场认证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章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木材外运装车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监装员检查所装木材与《木材运输证》是否相符,相符的,在《木材运输证》背面第一查验登记栏内加盖监装员监装名章。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木材车辆途经木材检查站时,应停车接受检查,木材检查站检查员核对被检查车辆所运木材与《木材运输证》是否相符。相符的,登记后在《木材运输证》背面查验登记栏依次盖章签名;不符的,扣留与《木材运输证》不符部分的木材,向木材运输者开具行政处罚扣留单,并及时向当地资源林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运输木材车辆违章超高、超宽、超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运输木材与《木材运输证》不符的,由资源林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资源林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其管辖范围内凭《行政执法证》可对木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木材运输证》与所运木材是否一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外进材认证审核期限和申请受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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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