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告九不理 |
释义 | 国民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首先审查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如不合法,除命其补正外,法院驳回不予受理。所谓程序上不合法,是指"九不受理":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这一规定,把无钱无势的劳苦大众排斥在法院之外,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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