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叶培山 |
释义 | 叶培山(1902—1949),原名承琛,学名培山,别号寿南,福建周宁县端源村人。 早年就学于寿宁鳌阳高等小学,后转学宁德蕉城高等小学。民国9年(1920)毕业,升学到福建第三中学(校址霞浦)。民国13年,培山考入福建省法政专科学校预科。在学期间任福宁留省同学会会长,兼任《民国日报》社编辑,笃信三民主义。国民党省党部筹备处委派他任宁德县国民党筹备处主任委员,到宁德宣传革命,为地方旧势力所不容,返校继续学习。毕业后,派往尤溪县任司法承审员,意欲秉公执法,为民办事。但当时尤溪处在卢兴邦势力威慑之下,法律受到践踏,培山愤而辞职。当时,高等法院院长王风雄赏识其为人,派他去诏安县司法公署任司法委员,任职年余,调古田县任司法承审员,代理古田县县长。不久,调任安溪县司法承审员、龙溪地方法院推事。此后历任漳平、光泽、宁洋等县承审员,建阳审判处主任。民国26年独立司法审判,各县建立司法处,叶培山调任顺昌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又调任屏南、寿宁、柘荣等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 民国36年(1947),国民党政府进行国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叶培山受乡人推选为国民代表候选人参加竞选。选举时得票最多,结果落选。一时激起公愤,舆论哗然。县长游德京动员叶培山放弃代表资格,并题赠“让德可风”匾额,称赞“叶培山先山服务法界多年,为政清廉,急公好义,德高望重为乡人景仰,国代选举为百姓拥戴,谦让代表精神可嘉”,以安抚民心。民国37年(948)春,培山任寿宁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时,游击队攻打寿宁平溪乡公所,国民党政府拘捕一批革命群众,以“通匪”、“通共”罪交司法处治办,叶培山了解情况后,以宗族派系纷争为由,予以开脱释放,因此与政府当局产生磨擦。不久,调离寿宁往柘荣县任职。民国38年(1949)6月,回家治病,9月逝世,年4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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