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雅虎法则 |
释义 | 雅虎法则“雅虎法则”( Yahoo’s Law)是1998年7月10日,由著名的IT网上杂志UPSIDE主编Richard L. Brandt在《雅虎法则》一文中正式提出的。“雅虎法则”是指:“只要雅虎继续控制着挑战所有历史先例和逻辑的价格/收入比,互联网将继续是你投放金钱的巨大场所”。(I call it Yahoo′s Law. “The Internet will continue to be a great place to put your money as long as Yahoo continues to command a price/earnings ratio that defies all historical precedent and logic.”) “雅虎法则”是网络股的基本定价规则,其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套不依赖网络公司预期财务收入而为公司市场价值定价的规则。 “雅虎法则”的缘起摩尔法则认为,计算能力每18个月增长一倍,而价格却降低一半。经过修正的梅特卡夫法则认为,互联网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而呈算术级数(多项式)增长,或二次方程式增长,但不是指数增长。 几周以前,richardl.brandt写了一篇专栏文章,比较摩尔法则和梅特卡夫法则。 richard brandt认为,摩尔法则为实践所证明,却找不到好的理论根据;而梅特卡夫法则有精确的理论证明,却得不到实际证据的支持。 应该说,经过修正的梅特卡夫法则也并不完备。虽然梅特卡夫把对信息经济规律的探索,从摩尔法则所关注的计算领域(电子产业),发展到网络领域(通信产业),是一个贡献;但梅特卡夫法则的根本弱点在于,它是一个信息数量论的公式,只注意了信息在数量方面进展的作用,而完全忽视了信息处理水平对信息财富的决定作用。用这个法则,可以解释互联网为什么会迅速发展,为什么需要并产生出大量的信息,但解释不了信息爆炸带来的信息垃圾等问题。 richard brandt提出了一个出色的思想:信息财富不是仅仅与信息的数量相关,更与对信息的选择相关。 richard brandt也看好互联网,但不是根据梅特卡夫法则,而是着眼于对雅虎和亚马逊的评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他提出了“雅虎法则”,“雅虎法则”的核心是金钱(财富流量)与信息名义价格和货币收入之比间的内在关系。 richard brandt认为,“雅虎法则”要终结,除非买方认定它已超过了价格/收入比限制;或者雅虎财务只以270%增长,而不是华尔街预期的333%增长。 “雅虎法则”与价值冲突雅虎这样的互联网企业,他们的信息资产的价值如何衡量?所有分析家都有一个误区,即把用工业社会标准衡量的货币财务收入当作这些公司全部的现实资本。但这样一来,他们就漏掉了以信息社会标准衡量的重要财富:信息资产。比如雅虎的品牌、知名度、用户群。这种衡量标准的荒谬和不现实一望而知:照这样的标准,一个知名企业和一个无名企业,只要财务收入相等,就可等量齐观。 相反,如果能把信息资产加入进去,“价格/收入比”就不会像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差别巨大。事实上,股票市场所反映的价格,早已不再是工业社会意义上的货币市场上的价格,而演进为信息市场上的价格。人们对这种价格的认可,既包含传统工业社会中的货币价值,更加入了信息社会中的信息价值。 将信息时代的财富理解为(工业性的)财务收入和(数字化的)信息资产两部分,这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实实在在的财富转移。雅虎、亚马逊的股票价格上涨意味着财富实实在在的转移,而其中能用工业社会财务收入分析的,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即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那一部分;而另一部分,从传统观点看属于“说不清,道不明”的,正是由其它工业财富转移而来的———因为雅虎们多的部分,正是别人少的部分。传统经济学家对此着急上火是正常的,谁也不愿看到自己兜里的钱不明不白让人赚了去。于是价值观上的对立就产生了:传统观点认为,雅虎们高于财务收入的部分,是“虚火上升”,这部分价值不应归于他们,而且早晚要掉下来;而未来观点认为,雅虎们高于财务收入的部分,是信息收入,这部分价值应稳定地归于他们,而且还会越来越大。 这样一来就有了一个经典的文明冲突:当新经济取代旧经济时,传统观点总认为新经济只是在分配旧经济的财富,而不是在创造新的财富。比如,当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时,某些重农学派的代表认为工业并不创造财富,而只是分享或“再分配”农业创造的财富,例如:加工一把椅子,并没有像种树一样“生产”出更多木材来,而只是把农业生产出来的木材,从形状上加以改变。由于农业生产至上,所以财富应归种树者所有。按照这种算法:信息业并不创造财富,只有工业创造财富。雅虎们高于9%(甚至低于这个数字)的收益,照理不该归他们所有,而应是“诚实”的货币资本家的财富,雅虎们通过“心理”手段,将本应归工业家所有的财富,“再分配”给了信息家。市场应当恢复工业秩序,雅虎应被剥夺。 如果从近期(1998年)的新闻事实中,真正接触到这种文明冲突的实质,我们就不会感到这些美国分析家的“深刻”,相反,会看出其中的浅薄。历史将证明,股市上发生的财富转移,从短期看,不排除“虚火”和“泡沫”的成分,但从长期过程看其中包含着信息资产对货币资产的支配,信息资产按照自己的逻辑,创造了自己的市场和财富。而在这个过程中,货币资本将无可避免地交出自己的财富,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从雅虎法则本身来说,它的问题是如何把计算的法则与通信的法则统一起来。 从摩尔法则的性能/价格比,梅特卡夫法则的价值/数量比,到雅虎法则的价格/收入比,虽然表面上并没有多少联系,但方法上应是一个进化的过程。首先,至少对象和问题不同了、发展了。雅虎之所以能成功地把财富流量聚拢到自己身边,一方面需要掌握信息存量(而不能像摩尔光讲cpu“性能”),但又不能光掌握信息存量(也就是梅特卡夫强调的信息“数量”);另一方面,要提高信息处理水平(比如通过雅虎搜索引擎),但又不能单打一提高计算能力(而要通过互联网广泛的信息资源)。摩尔强调的信息处理“性能”和梅特卡夫强调的信息“数量”,正好演化、构成了雅虎实践中的“收入”。雅虎与英特尔、普通电话公司的区别,正在于他较好地处理了电子计算能力与网络信息量的结合。其次,从技术角度看,雅虎法则采用价格/收入比的分析框架,有助于说明名义信息价格与实际货币收入之间的差异,但还没有把问题提得更明确,解决得更有条理。 总之,“雅虎法则”进一步的地方在于:它不再偏向计算和通信中的任何一边,而更注重两者结合形成的信息资产对获得财富的决定作用,以及信息资产对货币资产的支配。 雅虎法则与互联网泡沫当前网络股脱离公司预期财务收益疯涨的现象,用其它规则很难准确把握。而这正是“雅虎法则”所要解释的现象。 “雅虎法则”的主要基础是扩展费雪方程:MV=BH(货币量与货币流速之积等于信息量与信息价格水平之积)。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宏观经济公式。 “雅虎法则”所说的“收入”是指货币流量,由MV构成;价格是指H(信息价格水平,或叫信息流速),“雅虎”(泛指网络公司)只要控制H/MV,也就是B(信息价值量,如眼球数量),就可以确定多少货币价值流量可以被浮动为信息价值流量。换句话说,多少“泡沫”是合适的。 显然,“雅虎法则”假设的前提,是存在一个与货币市场对应的信息市场。(不是指信息产品市场,而是信息GDP市场)。在现实中,这个信息市场对应着两个互为表里的市场,一是名义信息市场,一是实际信息市场。名义信息市场是指股票、证券及金融衍生工具构成的市场;实际信息市场,是指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易(在英文中,交易既指内容交互,又指利益交互)。信息市场与货币市场最大的不同在于:货币市场的M和V是由央行控制的;而信息市场的B和H是由民间控制的。每个人就是一个信息“央行”! 所谓“泡沫”,实际是由个人信息“央行”发行信息“货币”造成货币价值由绝对价值变为相对价值的过程,相当于一次信息“通货”膨胀(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资本膨胀)。历史地看,信息“通货”膨胀的客观作用,是对货币市场(MV)进行一次价值再分配,将新增发部分,投向朝阳产业。具体说,这种转移的目标,是将GDP中工农业与信息产业的比例,强制性地调整到历史认为合适的比例上。泡沫的数量,与GDP中这种产业价值转移的数量严格对应。也就是说,那些网络公司,正被历史当枪使,“无辜”地被迫接受天上掉下来(实际是从夕阳产业转移出来,并从GDP比例指针中划拔进来)的大量MONEY,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这一历史任务。有人比附“工业革命”,给这一过程起了个好听的名字,叫“信息革命”。这就是网络股市场价值来源的秘密。显然,掉下来这些钱,与公司的财务收益并无直接关系。所以“雅虎法则”把网络公司当作一个从外边接钱的“容器”( a great place),而不是内生财务收益的地方,这就是“雅虎法则”揭示的网络股秘密。 说网络股中市场价值与财务收益一点关系没有,有点绝对。但按照“雅虎法则”,考虑市场价值的首要出发点,确实不是财务收益。“雅虎”要考虑的,首先是公司的商业模型,是否具有前瞻性,说穿了,就是与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要保持精确一致,以确保在通过扩展费雪方程的信息“通货”膨胀式产业价值转移中,是你这个盘子,而不是别人的盘子,最合理地接住天上掉的大馅饼。透过无数环节的推理,你可以说它与最终的财务收益有关,但从会计学角度,它确实不是这么算出来的。 按“雅虎法则”进行预测,有些就与基于财务收入的方法完全相反了。比如:一则钢铁或化工行业亏损的消息,按传统方法,应使网络股下降,因为虚拟经济应是实体经济的附庸,实体经济不好,作为其影子的股市自然应随之下降;但按“雅虎法则”,既然传统行业亏损,在GDP流量一定情况下,一定意味着有一笔钱从夕阳产业“蒸发”,变成一朵祥云,飘到网络朝阳领域,掉馅饼雨来了,所以网络股应上升才对。反映传统产业的道指与反映新兴产业的纳指往往存在此消彼涨关系,是这种产业间价值转移的最明显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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