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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传播技术
释义

新传播技术

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传播新手段的不断涌现,使信息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水平日新月异。各国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基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本土文化、民族、宗教等各种因素,对于传播新技术带来的冲击和影响,采取的政策及管理是不同的。尤其对广大发展国家来说,一方面要尽快采用传播新技术新手段,以推进本国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又要控制住西方价值观念、西方文化通过传播新技术新手段的大规模、无止境的“入侵”。对于后者,不少发展中国家均采取了最严格的管理措施。但是,从技术的角度看,单方面的“堵”在今天已不可能完全堵住,何况技术还要不断发展,更不可能永远堵住,因此采取积极的因对政策才是明智的。

对信息流通的不同理念

信息自由流通论-信息流通主权论

当代传播新技术主要表现在电子媒介领域,如通信卫星、计算机网络等,由于其信息多样化、覆盖面广、时效性快等特点,其发展势不可挡。对跨国界传播或全球传播,历来有着不同看法和激烈争论。最主要的表现为“信息自由流通论”与“信息流通主权论”之争。言论自由一向是西方社会的传统之一,大众传播事业渐渐发达,言论自由随之推广到新闻自由,包括接收信息及传布信息的自由。当传播技术进一步发展到卫星广播、计算机网络时,便自然衍生出“信息自由流通”的观念。当然,这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掌握传播新技术的主动权和优势的情况下的竭力主张。60年代当卫星电视越境传播可能成为现实时,这一争论就在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会议上开始。1968年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直接广播卫星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on 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s),主要任务除了研究直播卫星的可行性之外,并且探讨社会、文化及法律等其他相关问题。但多少年来,由于各国立场分歧,工作没有任何实际进展。关键问题还是“信息自由流通”与“主权”孰轻孰重的问题。所以当时有人说:“我们常常握着一条锁链的两端,却找不到中间的一点,这两端便是信息自由流通和国家主权。”在国际法规中,也有着不同体现。如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有“人人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包括有权超越国界,寻求、接收及传递信息和见解”一条。但联合国1966年制定的《国际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约章》第19条规定:各国有权对信息传递接收方面的活动施加限制,制订法律以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197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为信息自由流通、促进教育及文化交流使用卫星广播原则声明”中,主权得到了相当的尊重,例如第二款明确规定“卫星广播必须尊重所有国家的的主权及平等”,第10款中更指明“制作将直接播放到其它国家的节目时,必须考虑接收国家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处”。1974年,直播卫星工作小组向“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员会”(COPUOS)提交的报告中指出:“大多数的代表认为应该发展卫星直接广播,但是记住信息自由流通必须基于对国家主权以及所有国家及人民维护本土文化权利的绝对尊重”。1982年,联合国大会以107票赞成、13票反对、13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了“指导各国将人造地球卫星用于电视直播的原则”的决议,其中同样并提“信息自由流通”和“尊重国家主权”,其中第13条规定“有意设立、或授权设立国际直播卫星电视服务的国家必须立即通知拟议中、或有意接收节目的国家。如果这些国家提出谘商的要求,也应立即依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对“信息自由流通”权利也施加了限制:由于行使这些权利伴随着责任,因此可以通过由法律规定并为民主社会所必需的正式程序、条件、限制和惩罚措施加以制约,采取这些制约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防止混乱和罪行以求公众安全,保护健康和伦理,保护人们的名誉和权利,防止泄漏机密信息,或者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正。

1981年5月,以发达国家为主的21国的私营传播媒介人员在法国的塔卢瓦尔开会,这是一次著名的主张信息自由流通的会议,与会者表示他们坚决抵制对新闻自由的任何侵犯。会后发表的“塔卢瓦尔宣言”的要点是: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传播对于相互了解与世界和平极为重要,限制新闻和信息的传播是违反国际谅解的利益;充分了解情况是一种普遍的人权,为此必须自由传播新闻和见解;在任何社会中,多样化的独立新闻传播媒介最符合公众的利益;应当取消新闻检查以及对信息和意见的其他形式的专横控制,决不应剥夺人民获得新闻的权利;我们保证与真正致力于扩展世界性信息自由传播的各界进行合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政府间机构不应再试图管制新闻内容并为新闻界制订规则,它们应该转而谋求切实的办法以解决我们所面对的各项问题,诸如改进技术、扩大专业交流和设备转让、减少对通讯的征税、生产廉价的新闻纸,消除妨碍新闻传播媒介发展其能力的其他障碍,等等。

发达国家凭借自己拥有的技术优势,造成了国际新闻报道和传播中的不均衡和不公正状况。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改变这一状况,多年来为建立世界新闻新秩序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和努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但它们在世界新闻传播体系中的地位,如同它们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一样,与之远远不能适应。这一问题在6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际社会上引起重视。1973年,第4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指出,绝大多数国家已沦为少数几个中心播发的消息情报的消极接收者的境地。1976年,不结盟国家举行传播问题讨论会,首次提出建立“世界新闻新秩序”。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显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是分不开的。只有掌握了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的新技术新手段,才可能改变完全被动的接收者的地位,在世界传播的大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

因特网上是否应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

如何对待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当今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业经国会以多数票通过的《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这一法案的立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电脑网络上少数害群之马用污秽的语言或图片所侵害。法案中一项最主要内容是,通过因特网向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文字及图像,一旦查出将处以罚金25万美元和最高可达 2年的有期徒刑。这一法案尽管受到拥护传统家庭价值的团体和人们的支持,但却受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界(包括已经上网的报纸杂志)、和电脑界等不少组织和机构的联合抗议和反对,认为这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权力的不能允许的限制,于是向费城法院提出诉讼。

1996年 6月12日,费城法院的三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了否决《传播净化法案》的决定。他们宣称,自由自在地在全球传递信息的电脑网络,理应得到最高级别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诚如因特网的力量在于无秩序一样,我们的自由的力量也依赖于那个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不受束缚所带来的无秩序和不协和。于是,这项否决总统法案的决定引发了更大的争论。拥护者称,这是每一个关心思想表达自由和因特网未来的人们所获得的胜利。法院裁决的消息立刻在因特网上传播,在半小时之内,就有数千人为此大事庆祝,他们纷纷在网页上绘制出“言论自由”的图文,宛如齐放的烟火。《纽约时报》也发表社评称赞费城三名法官对言论自由的维护,同时加强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心,“使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华盛顿邮报》引用一名法官达塞尔(J.Dalnell)的话说:“电脑网络上的信息可以被视为全球性的一种连续不断的对话,政府不能通过传播净化法案而打断这种有利于思想交流的对话”。

从传统电子传媒看,如广播电视以及电影是受到法律限制与管制的,尤其是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内容是绝对不合法的,一定要受到有关法规的惩罚。那么为什么电脑网络可以例外呢?按照《纽约时报》的解释,两者的差别就在于广播、电视打开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听到、看到,任何儿童都可以操作,但电脑网络必须是训练有素的人特别去搜寻才可以看到一些有害的内容,故只要网络服务公司加以自律,便不需要政府的立法限制。微软公司的发言人则指出,技术已可以提供了很多有效的安全保护,在因特网上不必要限制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流动。其实,《纽约时报》的解释非常牵强。因为儿童能够操作收音机、电视机,也必然能够操作计算机,而且实际上当今相当多的青少年所具备的计算机知识和使用计算机的技能远比成年人还高,他们的好奇心也更旺盛,如今网络上的色情站点数不胜数,色情资讯并非很难而是可以很容易地搜寻到,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发送到用户的计算机上。有害资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的毒害,或许不是言论自由所能补偿的。

在费城法院判决后,美国政府随即上诉最高法院,要求其推翻这一下级法院所作出的裁决,使法案能够得以实施。经过长达一年艰难的辩论和审理,美国最高法院于 1997年6月26日作出了历史性判决,认为“传播净化法案”违宪,因特网应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项判决对克林顿政府不 是一个沉重的打击。1997年7月1日,克林顿公布了一份长达30页的关于网络自由贸易的报告。他指出:“在21世纪里,我们能以我们多数人现在甚至无法想象的方式在因特网各种创新的基础上实现我们的许多繁荣。”虽然克林顿对因特网公布了一项相当放任的政策,但他依旧明确表示,政府打算影响因特网的一个方面就是防止青少年通过因特网接触色情内容。他说:“对因特网贸易采取放任的态度绝不意味对儿童教育和保护无动于衷。”他表示日后将主持一次会议,同教师、学生和网络服务商共同商讨,争取找到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资讯毒害的办法。报告主张利用有关技术--可能是自愿的分级系统,来帮助家长将因特网中的色情资讯滤除。

从教育的观点乃至全社会良好观念和风气的观点看,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当然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人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但象其他人权一样,如果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或破坏了社会的良好风气和道德准则,那么代表人民的政府理应制定相关法规予以限制。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功能强大的媒体仍在迅速发展,有关网络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要不要管制、管制到何种程度、如何管制等问题在美国乃至各国都将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

各国对外来信息的控制与管理

在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全面进入的威胁,而不少西方国家又面临着来自美国的信息(主要是广播、电视、电影)全面占领的威胁。这些西方国家对外来(主要是美国的)信息的控制与管理,主要是出于对本土文化的保护。例如加拿大政府近年来在广播电视界大力推行“加拿大化”,之所以采取这一政策,是因为美国的广播、电视节目日益充斥整个加拿大的广播电视。不仅美国的广播电视公司不停顿地从边境以南向加拿大发送节目,就连本国的那些私营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大量购买美国节目在国内播放。“广播没有边界”发展至80年代,在加拿大已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占全国人口2/3的说英语的加拿大人收看本国电视节目的时间却只占其全部收视时间的29%。这一情况在电视剧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说英语的加拿大人只用其收视时间的3%收看本国电视剧。1986年,加拿大广播公司公布的一份报告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文化是我国主权的核心,没有文化主权,就不可能有政治主权。”加拿大政府为了保证本国的广播、电视节目不被美国的节目排挤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管理。加拿大广播电视与电信委员会是主管部门,除了掌握重要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本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安排与内容上做到“加拿大化”以外,它还掌管许可证的颁发,而想得到许可证的广播电视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保证播出的节目至少有50%是加拿大的节目。该机构还把制作一定比例的本国电视剧作为商业电视台获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它要求有线电视给加拿大电视频道以优先权,禁止有线电视网播放美国付费电视频道的节目。与此同时,有关机构对本国电影及电视节目制作业提供资助。1984年成立的加拿大电影电视发展公司为该国电影电视的基金管理机构,若某独立电视节目制作人同某一电视台正式签订了合同,摄制完毕后保证能播放,该机构对其节目提供的资助可高达其成本费用的49%。尽管加拿大不可能一时摆脱美国节目的冲击,但政府抱定广播电视“加拿大化”的宗旨,不断寻求新的对策,以图有效地阻止如洪水般涌来的美国的广播电视节目。同样,西欧国家对美国影视节目的大量涌入,也采取了必要的阻拦措施,保护和促进欧洲自制节目的能力,以保护欧洲文化的特性和表现方式。欧洲文化大国法国在抵制和限制美国影视制品方面更是一马当先。如法国硬性规定其全国4500家电影院所放映的影片中,好莱坞影片最多只能占1/4。法国最新的举动是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40%的电波必须用来播放标准的法语节目,否则就要受到严惩。目前1500家电台播放的本国音乐节目仅占全部节目的5%。这一规定旨在使美英音乐以及在世界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其他娱乐节目失去在法国泛滥和渗透的势头。不服从规定的广播电台将受到停播一个月的处分,并被课以占其年均收入5%的罚款,罚款金额可能高达数百万美元。法国官方的视听委员会的发言人明确指出:“制定这一法律是为了保护法国文化和经济的活力,不能听任美国音乐在我国泛滥。”北美、欧洲为了阻挡美国的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越境的“文化业”的大规模入侵,纷纷树立起壁垒。加拿大政府官员说,发生这一冲突与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人认为这些事情是娱乐和服务行业,我们认为它们是我们的文化的组成部分。”

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不仅是出于保护本土文化的考虑,而且出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出于国家稳定和发展,出于全国各族人民的凝聚力方面的考虑,因而对外来信息均采取了严格的控制与管理。在亚洲,新加坡的经验很有代表性。它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政治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新闻体制。李光耀和李显龙在不同场合向国际新闻界解释新加坡政府的立场,主要的论点是:新加坡政府欢迎客观信息的流通,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加坡政府接受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新闻自由的提法,由于本国在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特定情况,美国那种“思想自由市场”的观点往往会引起暴乱和流血,新加坡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没有义务维护西方的新闻自由,同时有权决定批准何种外国报刊进口,外国报刊得以在新加坡发行是新加坡政府给予它们的特权,而不是这些报刊的固有权利。自80年代末以来,新加坡与西方一些报刊发生了一系列冲突,政府均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或停止外报外刊发行、或削减发行量、或删剪后发行。政府也禁止私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1996年3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作出了管制规定,要严格审查涉及性、宗教和政治的内容。按照颁布的条例,图书馆、学校和咖啡馆等提供因特网服务的场所,必须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政府保证这不会影响在因特网上的大多数活动,但禁止同因特网上传播的可能会引起宗教和政治动荡的材料的外来节点接通。经过一年半法规管理的实践,新加坡广播管理局对因特网执业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22日再次颁布。新的执业准则为因特网接驳服务商和因特网信息提供者的责任范围以及受禁信息定下更明确的定义,把色情、暴力和足以引发种族与宗教冲突的信息都列为受禁信息,网络接驳服务商今后必须按照广播管理局所列出的受禁网页,限制网络用户进入阅览。近年来,印度是卫星电视收视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外来的节目内容展现了美国“名利双收的生活方式”,西方的MTV更是大行其道,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的小城镇和农村。有的报纸专栏作家痛心疾首,撰文将西方的MTV比喻为“蚕食我们传统价值的白蚁”。印度新闻和广播国务部长向议会提出一项提案,他指出:“鉴于已察觉到的外国电视网进行文化侵略的威胁,我们必须制止其任意发展和对社会带来的危险”。1993年8月印度议会当即通过有关法律,对收看西方卫星电视进行限制。在中东及阿拉伯地区,除马格里布一些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明令禁止个人安装卫星天线。沙特阿拉伯于1994年3月决定禁止进口和生产卫星天线,也禁止生产任何接收装置,但责成有关部门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用户有选择地转播卫星电视节目,保证节目内容不与伊斯兰宗教与社会观念相违背。海湾多数国家支持和效法沙特的做法。伊朗不属于阿拉伯国家,但经过近一年的辩论,议会也终于于1995年通过了禁止安装卫星天线的提案。

技术上对信息传播的封锁和控制

从技术的角度看,外来信息能产生影响,主要是搭载传播技术越境进入接收国。要想将这种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从技术上采取控制与封锁措施。这种情况在各国抵制国际广播中屡见不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线电屏障或无线电抵御。最常用的方式是干扰,就是使用与被干扰电台的广播所用的相同频率发出大量噪音,包括莫尔斯电码、音乐、节目等种种无线电信号,使听众无法听清该广播电台广播的内容。早在1933年,奥地利就干扰过纳粹德国电台的广播,其后意大利干扰过埃塞俄比亚和英国电台的阿拉伯语广播,德国干扰过苏联的广播,等等。运用干扰的手段,抵御外来敌对性广播宣传,是过去和至今仍在使用的技术手段,在冷战时期,这种广播技术上的斗争曾达到白热化程度。如美国为了组织破坏性的宣传活动,曾在一天内开动大量广播发射机,使用大量频率,展开密集型广播攻势。“美国之音”在1958年古巴危机期间的11月5日曾对苏联进行过这种达到饱和状态的广播宣传,它在8小时内开动了52部发射机,使用了80个频率。苏联从斯大林时代起,就在全国逐步建立起全面干扰西方广播的体系,凡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都设有干扰台。到80年代中期,全国大约有3000部干扰机,设置费用共花了约 2.6亿美元,每年还要花维护费约2.5亿美元。这笔费用比苏联办国内广播的经费还要多。近40年来苏联对西方广播的干扰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时停时续,戈尔巴乔夫实行公开性政策后,苏联从1988年11月29日起全面停止了对西方所有广播电台的干扰。

今天,还有不少国家使用干扰这一手段对付外来广播信息,尤其是两国关系紧张或处于敌对情况时,如古巴对美国广播电视的干扰。古巴曾向联合国新闻委员会揭露说,美国有15家广播电台和一家电视台对其进行有计划的强大宣传攻势,其中最卖力的是1985年建立的马丁广播电台和1990年建立的马丁电视台。1995年7月,卡斯特罗在一次公开活动中说,美国对古巴的广播宣传每周达1000多小时,内容多是煽动搞颠覆、破坏经济和暗杀古巴政治领导人。古巴共产党机关报《格拉玛报》发表评论说,一些国家对另一些国家进行广播,应根据国际法条例行事,古巴之所以不能接受来自美国的广播,是因为它别有用心和非法的,这不是什么新闻自由的争论问题,而是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

如果说对地面广播进行干扰还能起到作用的话,那么传播技术发展到今天卫星通信、计算机网络通信的时代,要想做到“只干扰想要干扰的信号”,而不影响一般的通信,实在是对高科技的一项挑战。但是一条基本的思路是,传播技术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其解决不仅要靠有关法规的执行和行政的管理,而且要从技术上想出办法加以控制。例如,对于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大量有害信息,有关专家认为,唯一有效的防范办法是尽快研制出能对信息进行筛选的软件。在电视方面最新的一个例证是,美国电视业的几大巨头,包括ABC、CBS、NBC、FOX等电视广播公司的总裁,于1996年2月向政府和国会承诺,从1997年1月1日起,除新闻和体育报道外的所有电视节目都将按内容分级。1996年12月,美国电视行业的节目分级制公布,依据青少年年龄及节目内容将电视节目分为6级。这种类似美国电影业1968年确定的分级标准的制度,目的在于控制和减少电视中的暴力和性的场面。分级制将便于家长监督孩子收看电视节目。与此配合的技术上的一个手段是,以后电视机上将安装名为“V-芯片”的装置。V是英文violence(暴力)一词的第一个字母,当它与节目的内容分级的电子信号结合时,可以让观众使用遥控器过滤掉他们认为不宜的节目内容。因此,从技术上解决对有害信息的过滤与筛选,成为当代传播科技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对外来信息的控制管理

中国的新闻出版体制取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性质、任务,受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的制约。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出版事业根本不同,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针,传播一切有益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我国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是党集中统一领导的模式。在《新闻法》、《出版法》迟迟未能出台的情况下(根本原因在于在新闻法、出版法中如何恰当地对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进行表述,设定限度),中国对新闻出版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国家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法等进行实施。不论媒体的形态如何,都不得传播以下内容:①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②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③危害国家安全的;④泄露国家秘密的;⑤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⑥诽谤、侮辱他人的;⑦国家规定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中国对传播新技术新手段的管理,实际着眼点在于控制外来信息的进入和传播。

外来信息对中国大陆的影响

即使是技术上较为容易控制的传统电子传媒,如广播、电视对中国大陆不断扩大的信息传播,实际上已经打破了原有的传播秩序,在受众的认知、观念上产生影响。如1990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其间,新闻管理、业务和科研8家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亚运会宣传效果”调查。调查中有一项是中国大陆以外广播电台的影响问题,调查问卷列举了15座国外海外广播电台,统计数据表明,这15座广播电台在中国大陆都拥有听众,其中“美国之音”听众人数最多。根据统计分析,在亚运会期间收听大陆以外电台广播的频度同对亚运会的态度呈负相关,也就是说收听大陆以外电台广播的频度越高,对亚运会的态度越趋于消极,反言之,对亚运会持消极态度的人,有可能更乐意收听大陆以外的电台广播。

这种外来信息的负面在电视方面也可体现出来。1993年,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系为了调查香港电视对广州市民有何影响,在广州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当时能够接收香港电视的居民占样本62%(称为香港组),而无法收看的占38%(广州组)。香港组中75%的人以香港电视为首选,选择大陆电视的只占25%。在大陆各台中,珠江台比较受欢迎,占11%,中央电视台只占5%。广州组中最受欢迎的是珠江台和广州台,分别占53%和31%,中央电视台和以普通话播出的岭南台所占比例很低,均不超过10%。被调查者在问卷中比较香港和大陆的电视,项目包括多样性、质量、娱乐性、吸引力、可靠性、现实性和反映人民心声程度。调查结果表明香港组比大陆组对大陆电视的评价要低,虽然广州组不能看到香港的电视,但他们一般还是相信香港电视比大陆电视要多样化,更具娱乐性和更容易引人入胜。比较两组对大陆电视的评价后,发现多看香港电视会降低广州居民对大陆电视的满意程度,会增加居民认同电视的娱乐功能,同时会减少对电视教育功能的认同。被调查者对各类新闻来源的不同方面亦要求作出评价,项目有深度、客观性和可信度。香港组对香港电视的评价在上述每一个方面都超过大陆的电视和报纸。广州组的反应则相反,无论是大陆的电视或报纸都比香港电视的评价要好。这说明了外来电视可重新界定受众心目中的新闻来源的位置。大众文化与电视共生,由于香港电视经常播放香港的电影和歌舞节目,可以预期多看香港电视会使人更倾向于接受香港的大众文化和流行文化。调查结果显示,香港组比广州组更喜欢香港的电影和流行歌曲。在流行歌曲方面,整个广州实际上都受到香港的主导,差不多有九成的受访者最喜欢的歌星都源自香港。最后,对香港电视对广州居民价值观念的影响。假设香港电视会较倾向肯定金钱的重要性,对性持较开放的态度,对个人主义和贫富不均有较大容忍。测试显示,多看香港电视的受访者倾向肯定下列“婚前性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为了个人利益有时可以牺牲公众利益”、“贫富不均是可以接受的”

1997年10月2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美前夕,专门在美国之音发表了对华政策的演讲。在克林顿的讲演中,有这样一段话:“中国经济的发展使中国在投资、市场和能源等方面越来越依赖外部世界。去年,中国是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第二多的国家。这些外部联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力量。电脑、国际电脑互联网、传真机和复印机、调制解调器和卫星,所有这一切,都增加了中国人对外部世界人员、思想和环境的接触。这种效果人们还只是刚刚开始察觉。今天,有10亿多中国人能够看到电视,而20年前,能看到电视的中国人只有1000万人。卫星接收器随处可见,可以接收到境外频道,包括美国“有线新闻电视网”的中文节目、香港卫视、环球电视网。在中国的1000家电台,谈话节目日益普遍,而且相对来说并没有受到管治。在中国的学生当中,有70%的人经常收听“美国之音”。中国有2200家报纸,而30年前,只有42家。中国有7000多家杂志和期刊,内容已经更为开放。10年前,中国有5万台移动电话,如今,移动电话超过700万台。电脑互联网在中国已经有了15万个帐户,预计到2000年,将有100多万人上网。思想、信息传播得越多,人们就越发希望自由地思想、抒发己见并参与政治。这种现象越普遍,政府阻碍民众自由的困难就越大。”由此可见,西方大国十分清楚外部信息通过传播媒介,尤其是通过难以掌控的高科技传播媒介向中国传播信息对中国社会将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对卫星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

对卫星电视的管理早在1990年5月28日,广播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就颁布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共16条。《办法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凡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研禁传播;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利用已有的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但是,在香港卫视开播之后,大陆的有线电视台接收后向用户传送、单位接收后向职工家庭传送、乃至个人安装碟形天线接收者日众,在1993年前后形成了高潮。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3年10月5日又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共14条。该规定所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规定指出: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0月15日,广播影视部副部长王枫专门就这一规定答记者问。他指出,不论什么单位,如果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的节目,只要按规定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批准。在这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但是对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播放的电视节目,要根据国家主权作一些必要的限制。考虑到一些单位和人士因业务工作的需要,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安装接收设施,比如金融、经贸等单位,一部分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但这些单位和场所要尊重所接收节目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接收单位(不包括在上述宾馆和公寓内)不得在有线(闭路)电视中播放所接收的节目。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予批准。各地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一律禁止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播放的电视节目。王枫在谈话中特别强调,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如何进行管理,这是属于国家主权问题。每个国家都有权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作出自己的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1995年12月,31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强电脑资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用好国际联网,对扩大国际资讯交流,推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管理措施薄弱,目前网络输入资讯混乱,一些淫秽色情等有害资讯传入国内,造成危害,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共17条。内中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在与国际联网方面,国内的网络定义为互联网络和接入网络。互联网络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资讯网络,大陆已建立的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新建立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接入网络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资讯网络,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的处分,同时可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对此规定作了若干修改后重新发布。

1996年2月14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30日内,须到指定的地(市)级或县(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公安部有关人士指出,今后公安部还将推出一系列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联网安全的规章和举措,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提高中国与世界信息交流的质量,预防和打击这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杜绝有害信息的流传。1997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一部用于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是中国境内从事联网、上网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准则。该办法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的法人应建立的基本安全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发布登记、信息内容审核、电子公告系统审计、违法犯罪案件报案备案、公用帐号登记和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炯炯网络国际联网审批等。以上的管理规定,意在建立一个“网络海关”,同时要使不断增长的用户懂规矩、守规矩,此举虽然不可能将网络上所有的不良资讯过滤和筛选,但毕竟可以起到相当的控制作用。一些专家也指出,从技术手段上看,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筛选和监控是可以实现的。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加强了利用互联网络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1997年5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下达了《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开展对外新闻宣传的注意事项》,文件指出:为了加强对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开展对外新闻宣传的管理,保障对外新闻宣传的健康发展,国家实行积极支持、促进发展、宏观指导、归口管理的方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开展对外新闻宣传实行归口管理,统筹协调新闻宣传进入国际互联网络(以下简称“入网”)的有关问题。对外发行的新闻报刊和其他对外出版物(包括文字印刷品和音像品),原则上可以入网。新闻宣传单位入网须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各新闻宣传单位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对外新闻宣传的内容,需在中央对外宣传信息平台统一入网,不得自行通过其他途径入网,更不得自行在国外入网。已通过其他途径入网的,要一律补办报批手续,获准继续入网的应转到中央对外宣传信息平台上。入网新闻宣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入网的宣传内容全面负责。各入网新闻宣传单位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从事不符合我国外交方针、政策和违反对外宣传、外事工作纪律的活动。

《关于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开展对外新闻宣传的补充规定》

传播新技术的管理

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传播新手段的不断涌现,使信息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水平日新月异。各国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基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本土文化、民族、宗教等各种因素,对于传播新技术带来的冲击和影响,采取的政策及管理是不同的。尤其对广大发展国家来说,一方面要尽快采用传播新技术新手段,以推进本国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又要控制住西方价值观念、西方文化通过传播新技术新手段的大规模、无止境的“入侵”。对于后者,不少发展中国家均采取了最严格的管理措施。但是,从技术的角度看,单方面的“堵”在今天已不可能完全堵住,何况技术还要不断发展,更不可能永远堵住,因此采取积极的因对政策才是明智的。

对信息流通的不同理念

“信息自由流通论”与“信息流通主权论”之争

当代传播新技术主要表现在电子媒介领域,如通信卫星、计算机网络等,由于其信息多样化、覆盖面广、时效性快等特点,其发展势不可挡。对跨国界传播或全球传播,历来有着不同看法和激烈争论。最主要的表现为“信息自由流通论”与“信息流通主权论”之争。言论自由一向是西方社会的传统之一,大众传播事业渐渐发达,言论自由随之推广到新闻自由,包括接收信息及传布信息的自由。当传播技术进一步发展到卫星广播、计算机网络时,便自然衍生出“信息自由流通”的观念。当然,这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掌握传播新技术的主动权和优势的情况下的竭力主张。60年代当卫星电视越境传播可能成为现实时,这一争论就在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会议上开始。1968年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直接广播卫星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 on 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s),主要任务除了研究直播卫星的可行性之外,并且探讨社会、文化及法律等其他相关问题。但多少年来,由于各国立场分歧,工作没有任何实际进展。关键问题还是“信息自由流通”与“主权”孰轻孰重的问题。所以当时有人说:“我们常常握着一条锁链的两端,却找不到中间的一点,这两端便是信息自由流通和国家主权。”在国际法规中,也有着不同体现。如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有“人人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包括有权超越国界,寻求、接收及传递信息和见解”一条。但联合国1966年制定的《国际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约章》第19条规定:各国有权对信息传递接收方面的活动施加限制,制订法律以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197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为信息自由流通、促进教育及文化交流使用卫星广播原则声明”中,主权得到了相当的尊重,例如第二款明确规定“卫星广播必须尊重所有国家的的主权及平等”,第10款中更指明“制作将直接播放到其它国家的节目时,必须考虑接收国家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处”。1974年,直播卫星工作小组向“和平利用外太空委员会”(COPUOS)提交的报告中指出:“大多数的代表认为应该发展卫星直接广播,但是记住信息自由流通必须基于对国家主权以及所有国家及人民维护本土文化权利的绝对尊重”。1982年,联合国大会以107票赞成、13票反对、13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了“指导各国将人造地球卫星用于电视直播的原则”的决议,其中同样并提“信息自由流通”和“尊重国家主权”,其中第13条规定“有意设立、或授权设立国际直播卫星电视服务的国家必须立即通知拟议中、或有意接收节目的国家。如果这些国家提出谘商的要求,也应立即依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对“信息自由流通”权利也施加了限制:由于行使这些权利伴随着责任,因此可以通过由法律规定并为民主社会所必需的正式程序、条件、限制和惩罚措施加以制约,采取这些制约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防止混乱和罪行以求公众安全,保护健康和伦理,保护人们的名誉和权利,防止泄漏机密信息,或者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正。

1981年5月,以发达国家为主的21国的私营传播媒介人员在法国的塔卢瓦尔开会,这是一次著名的主张信息自由流通的会议,与会者表示他们坚决抵制对新闻自由的任何侵犯。会后发表的“塔卢瓦尔宣言”的要点是: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传播对于相互了解与世界和平极为重要,限制新闻和信息的传播是违反国际谅解的利益;充分了解情况是一种普遍的人权,为此必须自由传播新闻和见解;在任何社会中,多样化的独立新闻传播媒介最符合公众的利益;应当取消新闻检查以及对信息和意见的其他形式的专横控制,决不应剥夺人民获得新闻的权利;我们保证与真正致力于扩展世界性信息自由传播的各界进行合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政府间机构不应再试图管制新闻内容并为新闻界制订规则,它们应该转而谋求切实的办法以解决我们所面对的各项问题,诸如改进技术、扩大专业交流和设备转让、减少对通讯的征税、生产廉价的新闻纸,消除妨碍新闻传播媒介发展其能力的其他障碍,等等。

发达国家凭借自己拥有的技术优势,造成了国际新闻报道和传播中的不均衡和不公正状况。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改变这一状况,多年来为建立世界新闻新秩序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和努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但它们在世界新闻传播体系中的地位,如同它们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一样,与之远远不能适应。这一问题在6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际社会上引起重视。1973年,第4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指出,绝大多数国家已沦为少数几个中心播发的消息情报的消极接收者的境地。1976年,不结盟国家举行传播问题讨论会,首次提出建立“世界新闻新秩序”。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显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是分不开的。只有掌握了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的新技术新手段,才可能改变完全被动的接收者的地位,在世界传播的大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

因特网上是否应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

如何对待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当今最难把握的一个问题。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业经国会以多数票通过的《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这一法案的立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电脑网络上少数害群之马用污秽的语言或图片所侵害。法案中一项最主要内容是,通过因特网向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文字及图像,一旦查出将处以罚金25万美元和最高可达 2年的有期徒刑。这一法案尽管受到拥护传统家庭价值的团体和人们的支持,但却受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界(包括已经上网的报纸杂志)、和电脑界等不少组织和机构的联合抗议和反对,认为这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权力的不能允许的限制,于是向费城法院提出诉讼。

1996年 6月12日,费城法院的三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小组作出了否决《传播净化法案》的决定。他们宣称,自由自在地在全球传递信息的电脑网络,理应得到最高级别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诚如因特网的力量在于无秩序一样,我们的自由的力量也依赖于那个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不受束缚所带来的无秩序和不协和。于是,这项否决总统法案的决定引发了更大的争论。拥护者称,这是每一个关心思想表达自由和因特网未来的人们所获得的胜利。法院裁决的消息立刻在因特网上传播,在半小时之内,就有数千人为此大事庆祝,他们纷纷在网页上绘制出“言论自由”的图文,宛如齐放的烟火。《纽约时报》也发表社评称赞费城三名法官对言论自由的维护,同时加强了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心,“使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华盛顿邮报》引用一名法官达塞尔(J.Dalnell)的话说:“电脑网络上的信息可以被视为全球性的一种连续不断的对话,政府不能通过传播净化法案而打断这种有利于思想交流的对话”。

从传统电子传媒看,如广播电视以及电影是受到法律限制与管制的,尤其是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内容是绝对不合法的,一定要受到有关法规的惩罚。那么为什么电脑网络可以例外呢?按照《纽约时报》的解释,两者的差别就在于广播、电视打开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听到、看到,任何儿童都可以操作,但电脑网络必须是训练有素的人特别去搜寻才可以看到一些有害的内容,故只要网络服务公司加以自律,便不需要政府的立法限制。微软公司的发言人则指出,技术已可以提供了很多有效的安全保护,在因特网上不必要限制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流动。其实,《纽约时报》的解释非常牵强。因为儿童能够操作收音机、电视机,也必然能够操作计算机,而且实际上当今相当多的青少年所具备的计算机知识和使用计算机的技能远比成年人还高,他们的好奇心也更旺盛,如今网络上的色情站点数不胜数,色情资讯并非很难而是可以很容易地搜寻到,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发送到用户的计算机上。有害资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的毒害,或许不是言论自由所能补偿的。

在费城法院判决后,美国政府随即上诉最高法院,要求其推翻这一下级法院所作出的裁决,使法案能够得以实施。经过长达一年艰难的辩论和审理,美国最高法院于 1997年6月26日作出了历史性判决,认为“传播净化法案”违宪,因特网应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项判决对克林顿政府不 是一个沉重的打击。1997年7月1日,克林顿公布了一份长达30页的关于网络自由贸易的报告。他指出:“在21世纪里,我们能以我们多数人现在甚至无法想象的方式在因特网各种创新的基础上实现我们的许多繁荣。”虽然克林顿对因特网公布了一项相当放任的政策,但他依旧明确表示,政府打算影响因特网的一个方面就是防止青少年通过因特网接触色情内容。他说:“对因特网贸易采取放任的态度绝不意味对儿童教育和保护无动于衷。”他表示日后将主持一次会议,同教师、学生和网络服务商共同商讨,争取找到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资讯毒害的办法。报告主张利用有关技术--可能是自愿的分级系统,来帮助家长将因特网中的色情资讯滤除。

从教育的观点乃至全社会良好观念和风气的观点看,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当然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人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但象其他人权一样,如果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或破坏了社会的良好风气和道德准则,那么代表人民的政府理应制定相关法规予以限制。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功能强大的媒体仍在迅速发展,有关网络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要不要管制、管制到何种程度、如何管制等问题在美国乃至各国都将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

各国对外来信息的控制与管理

在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全面进入的威胁,而不少西方国家又面临着来自美国的信息(主要是广播、电视、电影)全面占领的威胁。这些西方国家对外来(主要是美国的)信息的控制与管理,主要是出于对本土文化的保护。例如加拿大政府近年来在广播电视界大力推行“加拿大化”,之所以采取这一政策,是因为美国的广播、电视节目日益充斥整个加拿大的广播电视。不仅美国的广播电视公司不停顿地从边境以南向加拿大发送节目,就连本国的那些私营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大量购买美国节目在国内播放。“广播没有边界”发展至80年代,在加拿大已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占全国人口2/3的说英语的加拿大人收看本国电视节目的时间却只占其全部收视时间的29%。这一情况在电视剧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说英语的加拿大人只用其收视时间的3%收看本国电视剧。1986年,加拿大广播公司公布的一份报告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文化是我国主权的核心,没有文化主权,就不可能有政治主权。”加拿大政府为了保证本国的广播、电视节目不被美国的节目排挤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管理。加拿大广播电视与电信委员会是主管部门,除了掌握重要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本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安排与内容上做到“加拿大化”以外,它还掌管许可证的颁发,而想得到许可证的广播电视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保证播出的节目至少有50%是加拿大的节目。该机构还把制作一定比例的本国电视剧作为商业电视台获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它要求有线电视给加拿大电视频道以优先权,禁止有线电视网播放美国付费电视频道的节目。与此同时,有关机构对本国电影及电视节目制作业提供资助。1984年成立的加拿大电影电视发展公司为该国电影电视的基金管理机构,若某独立电视节目制作人同某一电视台正式签订了合同,摄制完毕后保证能播放,该机构对其节目提供的资助可高达其成本费用的49%。尽管加拿大不可能一时摆脱美国节目的冲击,但政府抱定广播电视“加拿大化”的宗旨,不断寻求新的对策,以图有效地阻止如洪水般涌来的美国的广播电视节目。同样,西欧国家对美国影视节目的大量涌入,也采取了必要的阻拦措施,保护和促进欧洲自制节目的能力,以保护欧洲文化的特性和表现方式。欧洲文化大国法国在抵制和限制美国影视制品方面更是一马当先。如法国硬性规定其全国4500家电影院所放映的影片中,好莱坞影片最多只能占1/4。法国最新的举动是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40%的电波必须用来播放标准的法语节目,否则就要受到严惩。目前1500家电台播放的本国音乐节目仅占全部节目的5%。这一规定旨在使美英音乐以及在世界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其他娱乐节目失去在法国泛滥和渗透的势头。不服从规定的广播电台将受到停播一个月的处分,并被课以占其年均收入5%的罚款,罚款金额可能高达数百万美元。法国官方的视听委员会的发言人明确指出:“制定这一法律是为了保护法国文化和经济的活力,不能听任美国音乐在我国泛滥。”北美、欧洲为了阻挡美国的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越境的“文化业”的大规模入侵,纷纷树立起壁垒。加拿大政府官员说,发生这一冲突与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人认为这些事情是娱乐和服务行业,我们认为它们是我们的文化的组成部分。”

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不仅是出于保护本土文化的考虑,而且出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出于国家稳定和发展,出于全国各族人民的凝聚力方面的考虑,因而对外来信息均采取了严格的控制与管理。在亚洲,新加坡的经验很有代表性。它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政治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新闻体制。李光耀和李显龙在不同场合向国际新闻界解释新加坡政府的立场,主要的论点是:新加坡政府欢迎客观信息的流通,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加坡政府接受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新闻自由的提法,由于本国在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特定情况,美国那种“思想自由市场”的观点往往会引起暴乱和流血,新加坡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没有义务维护西方的新闻自由,同时有权决定批准何种外国报刊进口,外国报刊得以在新加坡发行是新加坡政府给予它们的特权,而不是这些报刊的固有权利。自80年代末以来,新加坡与西方一些报刊发生了一系列冲突,政府均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或停止外报外刊发行、或削减发行量、或删剪后发行。政府也禁止私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1996年3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作出了管制规定,要严格审查涉及性、宗教和政治的内容。按照颁布的条例,图书馆、学校和咖啡馆等提供因特网服务的场所,必须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政府保证这不会影响在因特网上的大多数活动,但禁止同因特网上传播的可能会引起宗教和政治动荡的材料的外来节点接通。经过一年半法规管理的实践,新加坡广播管理局对因特网执业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22日再次颁布。新的执业准则为因特网接驳服务商和因特网信息提供者的责任范围以及受禁信息定下更明确的定义,把色情、暴力和足以引发种族与宗教冲突的信息都列为受禁信息,网络接驳服务商今后必须按照广播管理局所列出的受禁网页,限制网络用户进入阅览。近年来,印度是卫星电视收视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外来的节目内容展现了美国“名利双收的生活方式”,西方的MTV更是大行其道,已经深入到全国各地的小城镇和农村。有的报纸专栏作家痛心疾首,撰文将西方的MTV比喻为“蚕食我们传统价值的白蚁”。印度新闻和广播国务部长向议会提出一项提案,他指出:“鉴于已察觉到的外国电视网进行文化侵略的威胁,我们必须制止其任意发展和对社会带来的危险”。1993年8月印度议会当即通过有关法律,对收看西方卫星电视进行限制。在中东及阿拉伯地区,除马格里布一些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明令禁止个人安装卫星天线。沙特阿拉伯于1994年3月决定禁止进口和生产卫星天线,也禁止生产任何接收装置,但责成有关部门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用户有选择地转播卫星电视节目,保证节目内容不与伊斯兰宗教与社会观念相违背。海湾多数国家支持和效法沙特的做法。伊朗不属于阿拉伯国家,但经过近一年的辩论,议会也终于于1995年通过了禁止安装卫星天线的提案。

技术上对信息传播的封锁和控制

从技术的角度看,外来信息能产生影响,主要是搭载传播技术越境进入接收国。要想将这种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从技术上采取控制与封锁措施。这种情况在各国抵制国际广播中屡见不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线电屏障或无线电抵御。最常用的方式是干扰,就是使用与被干扰电台的广播所用的相同频率发出大量噪音,包括莫尔斯电码、音乐、节目等种种无线电信号,使听众无法听清该广播电台广播的内容。早在1933年,奥地利就干扰过纳粹德国电台的广播,其后意大利干扰过埃塞俄比亚和英国电台的阿拉伯语广播,德国干扰过苏联的广播,等等。运用干扰的手段,抵御外来敌对性广播宣传,是过去和至今仍在使用的技术手段,在冷战时期,这种广播技术上的斗争曾达到白热化程度。如美国为了组织破坏性的宣传活动,曾在一天内开动大量广播发射机,使用大量频率,展开密集型广播攻势。“美国之音”在1958年古巴危机期间的11月5日曾对苏联进行过这种达到饱和状态的广播宣传,它在8小时内开动了52部发射机,使用了80个频率。苏联从斯大林时代起,就在全国逐步建立起全面干扰西方广播的体系,凡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都设有干扰台。到80年代中期,全国大约有3000部干扰机,设置费用共花了约 2.6亿美元,每年还要花维护费约2.5亿美元。这笔费用比苏联办国内广播的经费还要多。近40年来苏联对西方广播的干扰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时停时续,戈尔巴乔夫实行公开性政策后,苏联从1988年11月29日起全面停止了对西方所有广播电台的干扰。

今天,还有不少国家使用干扰这一手段对付外来广播信息,尤其是两国关系紧张或处于敌对情况时,如古巴对美国广播电视的干扰。古巴曾向联合国新闻委员会揭露说,美国有15家广播电台和一家电视台对其进行有计划的强大宣传攻势,其中最卖力的是1985年建立的马丁广播电台和1990年建立的马丁电视台。1995年7月,卡斯特罗在一次公开活动中说,美国对古巴的广播宣传每周达1000多小时,内容多是煽动搞颠覆、破坏经济和暗杀古巴政治领导人。古巴共产党机关报《格拉玛报》发表评论说,一些国家对另一些国家进行广播,应根据国际法条例行事,古巴之所以不能接受来自美国的广播,是因为它别有用心和非法的,这不是什么新闻自由的争论问题,而是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

如果说对地面广播进行干扰还能起到作用的话,那么传播技术发展到今天卫星通信、计算机网络通信的时代,要想做到“只干扰想要干扰的信号”,而不影响一般的通信,实在是对高科技的一项挑战。但是一条基本的思路是,传播技术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其解决不仅要靠有关法规的执行和行政的管理,而且要从技术上想出办法加以控制。例如,对于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大量有害信息,有关专家认为,唯一有效的防范办法是尽快研制出能对信息进行筛选的软件。在电视方面最新的一个例证是,美国电视业的几大巨头,包括ABC、CBS、NBC、FOX等电视广播公司的总裁,于1996年2月向政府和国会承诺,从1997年1月1日起,除新闻和体育报道外的所有电视节目都将按内容分级。1996年12月,美国电视行业的节目分级制公布,依据青少年年龄及节目内容将电视节目分为6级。这种类似美国电影业1968年确定的分级标准的制度,目的在于控制和减少电视中的暴力和性的场面。分级制将便于家长监督孩子收看电视节目。与此配合的技术上的一个手段是,以后电视机上将安装名为“V-芯片”的装置。V是英文violence(暴力)一词的第一个字母,当它与节目的内容分级的电子信号结合时,可以让观众使用遥控器过滤掉他们认为不宜的节目内容。因此,从技术上解决对有害信息的过滤与筛选,成为当代传播科技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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