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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
释义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5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职责。

(二)增加对全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监管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园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四)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六)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

(八)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并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协调水利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的转拨和筹措工作。

(九)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章,拟订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市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9个:

1、秘书科

承担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秘、办公自动化、信息公开、机要保密、对外宣传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承担局系统安全保卫、信访稳定及应急管理等工作。

2、人事培训科

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等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综合计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全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承担全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技术、产业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编制全市环保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承担环境保护技术引进、设备质量监督认定和环境标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承担环境保护的国内合作与交流。

4、污染防治科

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登记等环境管理工作;承担烟尘控制区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监督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落实工作;指导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建设;承担环保产业的管理工作;协调全市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承担全市排污收费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工作。

5、环境影响评价科

草拟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审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编制的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承担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日常考核及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6、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建设规划,论证审议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改造和建设;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协同资源管理部门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参与生态农业的试点工作及经验推广,承担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辐射环境监管科

承担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辐射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配合省上对核设施运营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上做好辖区内放射源使用单位安全许可证核发、从事辐射安全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等工作;承担安全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和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违反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8、法规宣教科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草拟市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和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系统内创选评文明行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环保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推广、宣传污染控制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动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国家和省环保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9、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及对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承担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台账;建立并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考核制度。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科级建制。秦都、渭城、兴平、礼泉、武功、乾县、三原、泾阳、彬县9个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各9名,各配局长1名、副局长2名。永寿、长武、旬邑、淳化4个县环境保护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各7名,各配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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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