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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存货
释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供直接销售,如企业的产成品、商品等;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如原材料等。

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在确认存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判断与该项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其中,与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存货滞销、毁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与存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是指在初步该项存货或其经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其他存货时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该项存货实现的利润等。

通常情况下,取得存货的所有权是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例如,根据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取得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的存货,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已不能再流入本企业,此时,即使该项存货尚未运离本企业,也不能再确认为本企业的存货。又如,委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委托代销的商品仍应当确认为委托企业存货的一部分。总之,企业在判断与存货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时,主要结合该项存货所有权的归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确认存货,企业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地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如果存货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一项存货。例如,企业承诺的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确认为购买企业的存货。又如,企业预计发生的制造费用,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地确定其成本,因此不能计入产品成本。

初始计量

简介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不同存货的成本构成内容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一) 外购的存货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 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 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所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3.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购存货的重量或采购价格的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 应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2) 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外购的原材料,由于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的不同,材料入库和货款的支付在时间上不一定完全同步,相应的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二)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2. 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式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在生产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归集的制造费用可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应采用与该制造费用相关性较强的方法对其进行合理分配。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和按年度计划分配法等,还可以按照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成本及产品产量分配制造费用。

(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1.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四)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期末计量

1、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1)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3)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里,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包含的内容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原材料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2.在产品

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

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

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

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

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存货的用途

存货依据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并结合其用途,一般可分为:制造业存货、商品流通企业存货和其他行业存货。

(一)制造业存货: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

(二)商品流通企业存货: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三)其他行业(一般是指服务业)存货:各种少量物料用品、办公用品、家具用品等。

影响存货入账价值的因素:购货价格,购货费用,税金,制造费用。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

存货的分析

存货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一般比重为50%,主要包括分布在储备、生产、成品形态上的资产。从总量的比重上应分析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从结构上应分析各类存货能否保证供、产、销环节顺利进行;从增量上应分析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相适应;从质量上应分析是否存在超储积压,特别是成品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0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

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存货核算

定义

存货核算是指对企业存货价值(即成本)的计量,用于工商业企业存货出入库核算,存货出入. 库凭证处理,核算报表查询,期初期末处理及相关资料维护。

业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总是在不断地购入、耗用或销售存货,每个会计期要进行存货会计核算。存货的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计算存货购入成本,反映和监督存货的收发、领退和保管情况,促进企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材料的出入库成本核算分为实际价核算和计划价核算,在实际价核算中又分为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移动平均、全月平均、个别计价五种方式。 进行存货计价时,计价方法是按某个仓库设置的,每个仓库只能设置一种计价方法。

材料按实际价核算

包括入库成本核算与出库成本核算。 1.入库成本核算 材料入库成本的五种实际计价在系统可以自动完成,它们的核算过程是通过单据的记账功能实现的。记账后,系统将所输入的入库单据登记存货明细账。 2.出库成本核算也是由系统自动计算存货的出库单价,其五种实际计价方式的处理如下: (1)先进先出法 在先进先出法下,如果库存单存货没有单价,经过记账处理后,会按照存货未出库的先入库记账单价,作为出库单价;如果库存单存货填写了单价,记账后,出库单的出库成本不变,系统自动填写入库单价与应出单价,在计价辅助库增加出库调整。 出库数量大于第一次进货数量时,会使出库存货占用两批或两批以上的进货,系统中按照先出完最早进货的原则,按照计算发出总金额,除以出库数量得出本次出库的平均单价。 (2)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的处理方法与先进先出法相同,只是选定出库的为最后入库记账的那一次单价。 (3)移动平均法 如果出库单填写了单价,直接进行记账处理;如果没有填写单价,按现存的结存数量与结存成本来计算出库单价;如果计算出来的单价为零或者是红字出库单,则必须填写出库单价。否则不能记账。 (4)全月平均一次单价法 在这种情况下,出库单的记账在系统不受限制,记账后不体现存货的出库成本,必须经过期末处理以后才能得到存货的出库成本。 (5)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是以某批次存货购入时的实际单位成本,作为该批发出时的实际成本。在个别计价的出库单上标明了所出的批次,应按批次分批出。

应该注意的是,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CAS2006中,上述5种计价方法已经被删减至三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材料按计划价核算

以计划价进行核算时,如果出库单存货没有填写单价,经过记账处理后,则按照计划单价填写出库成本;如果填写了出库单价,记账以后,出库单仍然按照计划单价填写出库成本,而且按照实际出库单价与计划单价的差额生成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为借方差异正值,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为贷方差异负值。

调整业务的处理

如果某个存货在入库或出库成本上发生错误,而该张存货单据已记账就必须填写调整单来进行成本调整。 1.入库调整 入库调整单是对存货的入库成本进行调整的单据。系统中只调整存货的金额,不调整存货的数量,调整了当月的出库金额,就必须要进行存货结存金额的相应调整。 调整时,可以针对入库单据进行调整,也可以针对存货进行调整;被调整单据号只能是本月的单据,调整单记账后在明细账中只录入金额。 (1)材料采用实际价核算时,调整金额记入存货明细账会形成一笔存货调整记录。实际操作时,输入被调整单据的本月单据号;在记账时,查找对应的单据并调整对应存货的金额。 (2)用全月平均方式核算时,系统自动调整本月对应入库单据上存货的入库成本,现入库成本=原入库成本+调整成本。 (3)用移动平均方式核算时,系统自动调整本月对应入库单据上存货的入库成本,并重新计算明细账中调整记录以下的出库成本,并回填出库单。 (4)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方式时,系统自动调整本月对应入库单据

相关书籍

上的入库成本,并重新计算明细账中该入库所对应的出库成本,并回填出库单。 (5)用个别计价法核算的仓库不能做入库调整业务。 入库调整单记账后,不能再进行删除、修改。如果有错误,应填制相反金额单据冲销。 2.出库调整 出库调整是指对存货的出库成本进行调整,在系统中是通过填制出库调整单来完成的,调整时只调整存货出库的金额,不调整数量。 出库调整单用来调整当月的出库金额,并调整相应存货的结存金额,只能针对存货调整,不能针对单据调整;记账后,在明细账中会记录一笔只有金额、没有数量的记录。 材料采用实际价核算时,调整金额可记入存货明细账中并形成一笔存货调整记录;出库调整单记账后,不能修改、删除。如果发生输入错误,填制相反金额单据冲销。 个别计价法核算的仓库不允许进行出库调整。

核算方法

一、存货的范围

(一)存货的概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成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存货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商品流通企业中,存货主要包括各种商品;在工业企业中,则包括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 (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的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还应确定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通常是以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有作为本企业的存货。例如,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用自有材料加工完成的产品,还应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制造完成的代制品 ,以及为客户修理完成的代修品;不但应该包括企业仓库中所存放的产成品,还应包括存放在企业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寄放在其他企业委托代销的产成品,寄存在企业以外仓库的产成品,发出展览的产成品,以及已经发出但尚未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凭证的产成品。反之,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货还在本企业的仓库中存放的产成品,因所有权已非本企业所有,则不应包括在企业存货之内。又如,企业已经付款,但在运输途中尚未到达企业(包括到达企业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存货,应该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但是,如果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则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

二、存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因其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购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下列各项: (1)买价。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有些物资,在运输途中会发生一定的短缺和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向责任单位或过失人索取赔偿,不计入进货成本。至于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损失,减去保险赔偿款和可以收回的残值作价后的净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得计入进货成本。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也不得计入进货成本。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指购入的物资需要经过挑选整理才能使用,因而在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以及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扣除可回收的下脚废料等)的价值。 (5)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如进口物资按规定支付的进口关税。 (6)其他费用。如大宗物资的市内运杂费。但市内零星运杂费、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和采购机构的经费,以及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等,一般都不包括在存货的实际成本中。 2.自制的存货,有自制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等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有加工后的原材料、包括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应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也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动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入商品的实际成本,应作为进货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应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上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加工后商品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领用、发出的计量

企业对于各项存货的日常收、发,必须根据有关收、发凭证,在既有数量、又有金额的明细账内,逐项逐笔进行登记。企业进行存货的日常核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一种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一)实际成本法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的,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主要指未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日常核算业务的企业,下同)。由于各种存货是分次购入或分批生产形成的,所以同一项目的存货,其单价或单位成本往往不同。要核算领用、发出存货的价值,就要选择一定的计量方法,只有正确地计算领用、发出存货的价值,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进而正确地确定企业的净利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这五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特点,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日常核算,对批发商品来说,一般应采用进价计算。各批进价不同时,售出或发出的商品进价,也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选用一种进行核算。 (二)计划成本法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方法的,一般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如大中型企业中的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品种繁多的,或者在管理上需要分别核算其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的,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其基本方法简介如下: 1.企业应先制定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目录。规定原材料的分类、各种原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计量单位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2.平时收到原材料时,应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出收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填入收料单内,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分类登记。 3.平时领用、发出的原材料,都按计划成本计算,月份终了再将本月发出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进行分摊,随同本月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记入有关账户,将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如果上月的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对存货日常核算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要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时,对于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及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对于成本差异手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之后一般不应变更。

四、期末存货的计价

(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长期以来,存货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所谓历史成本是指存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过去我国是计划经济,商品的价格是稳定的,一般不会出现跌价现象;二是历史成本计价提供的数据是客观的,可查实的,且易于确定。但是现在是市场经济,存货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不再是一成不变。特别是科技的发展,使得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企业的许多存货面临跌价。如果仍以历史成本计价,显然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符合会计谨慎原则。因为谨慎原则要求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但解决这些问题,还可以有效督促企业关注市场、以销定产、产销对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等原因,企业存货的价值如果仍然按成本计价可能不能反映其实所拥有的价值。会计期末,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要确定期末存货的价值。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通常是以历史成本来确定。但是,由于存货市价的下跌、存货陈旧、过时、毁损等原因,导致存货的价值减少,采用历史成本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计价。 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存货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价值时,如果仍然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所谓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预计费用后的价值,并不是指存货的现行售价。预计可变现净值应以当期取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为基础预计,如果在期末时预计与价格与成本有关的期后事件可能会发生,则在预计时必须考虑与期后事件相关的价格与成本的波动。在预计可变现净值时,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其他因素,例如,有合同约定的存货,通常按合同作为计算基础,如果公司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存货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 一般地,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使用价值并处于适销对路状态的存货,可按存货市场销售人生为确定;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使用价值,但样式过时或质量降低的存货,在前一种情况确定的单位可变现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折扣来确定;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且需改变原有使用价值但仍可以用于出售或生产的存货,应按其存货新的用途或使用价值来确定。 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至完工尚须投入的制造成本-销售所必需的预计费用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所库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价,是指期末存货的计价而言,存货取得时仍应按取得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 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期末存货计价时,其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比较有三种方法,即可按单个存货、分类存货或全部存货作为比较的基础。单项比较法,是指库存中对每一种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逐项进行比较,每项存货都取较低数字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分类比较法,是指按存货类别的成本与相同类别的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每类存货取其较低数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总额比较法,是指按全部存货的总成本与全部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总额进行比较,比较低数作为期末全部存货的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每项存货都取较低数字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 (二)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时的会计处理 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时,如果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则不计提跌价准备,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将成本降低至可变现净值,同时对于可变现净值部分低于成本的损失,在实务操作中有三种方法:一、二两种处理方法都是直接冲减存货,同时将跌价损失记入销售成本或"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第三种方法则不直接冲减存货,而类似于提取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贷记一个备抵账户,即"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第三种方法。期末,通过比较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然后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进行比较,如果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如果已提数大于应提数,则应予冲销部分多提数。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冲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五、存货的盘点和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存货的盘点,工作量相当大,企业要做好年度的全面盘点工作,必须组织力量,并做好充分准备。平时能轮流盘点的,要在平时及时清点。年终盘点时要将已收已发的数量全部登记入账。要事先准备盘点清册,抄列各项存货的编号、名称、规格和存放的地点,盘点时,要在清册上逐一记入账内结存数量、实有数量及其差额。发现损坏、变质、陈旧、失效的存货,要单独注明,写明盘点日期,并由盘点人签章。从实际盘点日期到12月31日止这段时间内的收发数量和金额要单独计算,并将实地盘点的各类存货金额调整为年终应存的存货金额。企业存货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与行业会计制度比较

1.接受捐赠的存货,其实际成本的确定有所不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存货,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则区别不同的情况,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2.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以及以非货币交易换入存货的内容。 3.盘盈的存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估计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实际成本。 4.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才能处理,如果未经批准,就只能挂在账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5.存货的期末计价,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历史成本计价;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并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行业制度规定,按历史成本反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6.从可操作性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更加详细、具体。 7.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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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4: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