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仙桃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 |
释义 |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办中心学校,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关于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 为了贯彻新《义务教育法》,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我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力度,规范学生异动行为,全面提升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为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控制和防止学生流失工作提供组织、管理和制度上的保证,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 2、为义务教育新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提供科学、及时、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 3、为建立科学、公正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提供真实可信的基础数据; 4、为推动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服务,为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为学校、学生服务。 二、工作措施 1、严把学生异动审批关。建立一个自下而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网络,实行市、乡(镇、办)两级审批制度,用行政手段控制和杜绝学生非正常流失; 2、建立以学籍信息为基础的学校公用教育经费拨付体制,定期通报学籍和经费挂钩的异动情况,用经济手段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 3、建立以计生、户籍部门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册数据为基础的控流工作台账,依法“追流”,用法律手段制止学生非正常流失; 4、建立以“控辍追流”为核心的学籍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考核,及时通报,奖惩兑现,运用教育教学评价手段约束学生非正常流动行为。 三、工作内容 (一)修订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异动审批手续 1、招生入学 (1)各公办初中小学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新生;我市接受义务教育起始年龄为6周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年龄最高不超过17周岁。 (2)小学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每学年初,市直学校、各镇(办)中心学校参照计生部门提供适龄儿童少年花名册按照学校招生区划通知学生入学。 (3)初中实行按招生区划入学分配制度。每学年末即五月至六月,由市直学校、各镇(办)中心学校核查初中学校招生区划内小学毕业生房产证、户口本,并发放《初中学校入学分配表》。 (4)对户口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分以下二类情况予以解决: 第一类:进我市城区务工的流动人口工子女持暂住地所辖社区发放的《暂住证》、务工单位的《务工证明》、户口本由市教育局安排到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二类:在我市城区投资经商的市内外工商人士子女持暂住地所辖社区发放的《暂住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户口本由市教育局安排到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 各初中学校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的统一安排,妥善安置各地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2、建立新生学籍 (1)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录取的小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填写有关表格,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由各中心学校集中到市教育局申请办理。 (2)学生学籍花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中一年级时造册、建档。学籍档案表册分纸质电子两种形式,按全省统一的规范填报,学校不得擅自损毁或重造学籍花名册,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 3、转学 (1)审批条件:学生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家庭住址迁移需跨省、区(县市)、镇(办)就读的方可转学。 (2)审批政策: 第一类: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购有住房的可持《房屋产权证》由市教育局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其居住区域内公办初中小学就读;否则按第二、三类情况办理; 第二类: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工子女持暂住地所辖社区发放的《暂住证》、务工单位的《务工证明》、户口本由市教育局安排到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三类:在我市投资经商的市内外工商人士子女持暂住地所辖社区发放的《暂住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户口本由市教育局安排到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 (3)办理程序: 学生休学、转学等手续集中在每学期的开学初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①学生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在接收学校及其所属中心学校、教育局办理同意接收证明,即签发《接收证》; ②学生或其监护人持《接收证》和相关证明到原学校其所属中心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同意转学证明,即签发《转学证》,并提取学籍档案。 (4)注意事项: 学生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及其所属县(市、区)教育局都必须在全省中小学学籍网络系统上办理相关手续,好做异动记载。 (二)保障措施: 1、各地各校不得将市教育局安排的正常转学学生拒之门外,不得对转学生收取任何手续费,也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学生;对未经审批的非正常转学,市教育局将作出以下处理: 对接收学校,不增拔生均公用教育经费、接收的学生在该校参与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但成绩作零分处理; 对转出学校,不能准确提供非正常转学学生去向且学生异动管理不健全的,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时对此类学生作流失处理; 对不按市教育局规定转学或转学手续不健全的学生,一律注销其学籍,高中招生录取时扣减中考录取总分20分。 初中阶段的学生一律不允许留级,否则,扣减中考总分20分;初中阶段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并办理休学证,办有休学证的学生其中考总分扣10分,否则扣总分20分;初中学校一律不准接受初中毕业生回读,否则,该类学生不具有读普通高中资格。 2、初三毕业生实行在学籍所在校报考制度 对目前已建立初中应届生学籍而又没在学籍所在校就读的初中生,市教育局将组织专班进行审核,属于正常转学范围的认定其为转学,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一律视为借读生。从今以后,借读生一律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中考报名及考试,否则一律注销学籍,高中招生录取时扣减中考录取总分10分。 3、界定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令计划分配生录取资格 2008年享受该政策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报考,对初中阶段转学生作出如下规定: 在初三年级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初三下学期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报考,否则取消指标分配资格且扣减中考总分10分; 对在初三之前转学的学生只有在转入学校初二、初三读满二个学年方可在该校报考且享受指标分配政策。 2008年后必须是学籍建在毕业学校且初一至初三三个学年均在该校就读。 4、建立健全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学籍统一实施电子网络化管理,各地各校应选派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的人员担当专兼职学籍档案管理员,按档案管理员津补贴标准落实岗位津贴,逐步建立一支稳定的学籍管理队伍,并由市教育局有计划、分层次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平。中小学学籍档案在市、乡(镇办)、校三级应有据可查,各中小学要把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学校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建好档案室,配好专兼职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岗,市教育局将定期组织检查评估,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达标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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