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厦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 |
释义 |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1999]122号 发布日期:1999-6-3 执行日期:1999-6-3 为提高新生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特区二次创业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的规定,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出发,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就业服务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以促进劳动者素质的全面提高,减缓就业压力,为顺利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参加对象:本市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简称劳动预备制人员)。 三、培养目标:对劳动预备制人员实施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他们在就业前能够掌握相关劳动技能,培养爱岗敬业、勤劳守纪的精神,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 四、具体办法:1、培训时间: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1年。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1年至2年,参加高级技术培训的期限为3年至4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半年。非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培训期限,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但一般不得少于半年。 2、培训方式:以全日制为主,也可办非全日制班或实行学分制。 3、培训基地、专业设置: 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经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为培训基地,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 组织引导高中毕业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高等职业技术专业自学考试。 4、培训课程:以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等级标准为依据,理论联系实际,突出技能训练,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同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5、招生办法:初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人员回原就读学校报名,市教委“中招办”组织录取;亦可直接向市属技校报名,市劳动局“技招办”组织录取。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市劳动局“技招办”统一组织报名录取。 五、考核发证:劳动预备制人员经职业培训,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核发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 六、就业:1、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自谋职业者,可在税收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交纳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2、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有技术等级和已制定出职业技能标准的新工种,应要求学员参加1年以上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能就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批确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66个工种,要求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对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不得介绍和招收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对象的人员就业上岗。 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如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应责成用人单位予以辞退。 (3)劳动预备制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前应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七、经费渠道:1、从当年教育经费中安排,从严掌握。 2、根据财力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劳动预备制度教育的补贴。 3、用人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也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为本单位定向培训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费用。 4、向参加培训的学员收取不高于同类学校收费标准的培训费。 八、组织机构:1、初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市教委组织实施,市劳动局配合;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市教委配合。 2、财政、工商、物价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调,解决劳动预备的有关问题,制订有关扶持政策,为加快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创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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