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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
释义

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3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遵义市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安委发〔2009〕14号)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隐患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例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冷预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骆  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罗利强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

封月培  县安监局局长

韩  勇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余洪举  县环保局局长

任 剑  县发改局副局长

张绍康  县经贸局副局长

范开胜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范开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有关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四、工作职责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乡镇(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并逐级上报关闭。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3、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查处未批先用土地和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行为。

5、经贸部门严格尾矿库技改工程的立项备案核准手续,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相关工作。

6、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落实好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补助政策。

五、工作重点

(一)相关建设核准或审批

1、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

2、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3、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

4、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6、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限役、有无垮坝险情情况。

7、尾矿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情况。

8、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情况。

9、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隐患治理

1、对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立即整改;对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对于未经安全评价确定的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时间和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2010年1月至3月)。

1、相关部门要在2010年2月底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2、相关部门要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督促企业自查自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管理。

3、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领导小组在3月中旬从相关部门抽人组成督促检查组,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和监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隐患治理阶段(2010年4月至10月)。

1、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2、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

1、针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尾矿库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地区专项集中整治工作。

2、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建立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联席制度,实行上下联动的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四落实。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不得生产运行。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依法上报关闭。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从相关部门抽人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对有关乡镇(区)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四)加强信息报送。隐患治理期间,每季度第一月1日将上一个季度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安委办,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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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