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退耕还林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管理实行县、乡(镇)、村分级负责制,逐级签定退耕还林管理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退耕还林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退耕农户为管护责任人。 县林业、发改、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退耕还林管理遵循“谁造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退耕后具有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将土地租赁给他人退耕的,由租赁人承担管护责任。退耕农户在不能履行管护义务和责任时,可采取向村民委员会缴纳管护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四条 大力开展退耕还林“五个结合”工作,规划并落实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把发展地方农村特色经济与新农村建设列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建立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条 乡镇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对退耕地上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林木,要组织退耕农户采取抚育措施或进行树种调整。鼓励退耕农户在不损害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开发林下产品,增加经济收入。 第六条 对实施退耕还林的地方,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因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补种,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放牧损害者支付。 第七条 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损害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因国家工程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退耕还林地。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对面积保存率、林木成活率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支付国家补助,责令补植补造,待下一年检查验收符合标准后,再一并兑付补助。下一年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国家补助。 第十条 退耕农户在享受国家补助政策期间擅自复耕的,取消国家补助,并依法追回享受国家补助的全部资金。年度检查兑现国家补助,需经乡(镇)林业站造册签字认可。年度检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并责令收回已兑付的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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