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2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内容 (一)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主要是因灾返贫、因灾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新增贫困人口。 (二)对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年度审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二、核查的方式 各镇乡(区)要在近年多次开展农村特困群众和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村级自查、乡级排查、县级复查相结合的方法,以乡排查、县复查为主,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核查工作。 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家庭,要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核清其家庭收入基本情况;对已保障对象的年度审核,要入户查看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核查其家庭收入变动情况。 村级自查要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乡镇(区)排查要进村入户,逐村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做到不漏村、不漏组、不漏户、不漏人。对反映农村低保“应保未保”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核查。县人民政府将组派农村低保督促检查组,赴各乡镇(区)检查指导工作,各级都要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核查数据应与当地农村低收入和绝对贫困人口数据相衔接。核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统计等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会商,认真汇总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格,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 三、核查的时间 核查从4月18日开始,5月20日结束。4月18日前,县级完成对乡镇(区)、村核查人员的培训;5月17日前,乡镇(区)完成排查和数据汇总上报;5月20日前,县级完成核查和数据汇总上报。 四、核查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核查工作正值春耕“双抢”时节,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核查工作按要求完成。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财政、监察、农业、统计、扶贫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积极配合做好培训、核查和督导工作;各乡镇(区)政府要安排好相关工作,组织人员做好进村入户排查工作。 (二)把握政策界限。核查工作中,要搞好农村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措施、扶贫工作以及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工作,注意把握政策界限。一是已保障对象经审核后,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保障类别档次和补助水平;家庭收入超过当地现行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低保资格。二是因灾、因病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通过灾害救济、临时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已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不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家庭,应鼓励和扶持其积极劳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依靠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 (三)严肃工作纪律。核查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少数地方层层分指标、“一户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错误做法,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行为。要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监察部门要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在核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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