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乡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
释义 |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各项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西乡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免学、退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成绩考核、毕业升学等事项,均按本《基本要求》执行。 第二条 接受小学阶段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阶段接受教育儿童年龄为六至十二周岁。在适龄年限内未接受完六年义务教育的,在校时间最长可延长三年。实行六周岁入学有困难的地区,由当地政府报请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最晚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划分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中学实行免试就近划分学区入学。学区的划分,中学学区由县教育局划分,小学学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户籍管理区域划分,授权学校负责实施该学区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 学生在校实行按年级分班管理。所设班级数量,必须按教育局文件执行,任何学校不能随意增减班级数量。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50人,要逐步按国家规定设置班级人数,农村小学每个年级学生在15人以下者原则上应开设复式班。 第二章 入 学第五条 受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做好学区内新生摸底登记工作,新学年开学十五日前,应将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盖乡镇政府章)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照规定按时送其入学,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义务教育阶段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就学,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可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收童工的处罚办法》,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未办理任何延期手续超过一周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时,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的考试决定是否接收新生入学,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中学的入学按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录取卡,到县教育局办理学籍验印后,即可取得学籍,获得学籍时间从入学报名之日算起。高中招收的计划外学生(初中不能招收计划外学生,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必须单独造册报请县教育局批准后,才能办理入学注册和学籍手续。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要立即给每个符合规定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政府发)、学生素质报告单(册)、陕西省中小学生健康档案册(或体质健康卡)、转(休)学、借读证明表册、学生素质报告册(单)、转(休)借读证明表册、奖励或处分材料等。中学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素质报告单(册)、市教育局配发的各种表册,转(休、复)学、借读证明表册、奖励或处分材料等。 第三章 考 勤第十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一月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到校上课。 第四章 免学 退学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因病或其他原因,失去了学习能力和条件,确实不能入学的,要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当地村(乡镇)政府证明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中学应同时报局备案。因学龄儿童以外的任何原因,均不能提出免学申请和办理免学手续。 第十二条 在校小学生,已超过适龄年限(15周岁以上),且读满了义务教育规定的年限,达到小学结业程度者,本人及家长要求退学,学校在报请县教育局批准后可以准许其退学,并动员其接受其他教育。除此之外,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学校不能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经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经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准予退学。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报请教育局批准后,可劝其退学。 第十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是学龄儿童的权利,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需送入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往工读学校。 第五章 休学 复学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小学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学期开学15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中学每学期开学15日内直接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内,因病或其他原因需离校者,应书面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批准。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重新提出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学校应按其学习实际程度编入适当年级学习,不能强行让其降级或跟原级。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办理延期休学手续,未到校复学,可按第六条处理。 第六章 转学 借读第十八条 学生因户口正常迁转或家庭住址迁移,就读地点发生变化,需转学者可准许转学,由迁入地负责对其实施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学需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家长、学生的户口证明,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出转学证明。学生再持户口证明和转学证明(中学、东小、北小、察小、城关中心校要经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再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跨县转学无论中小学均应到教育局审查备案,未经接收学校同意(盖章),原校开具转学证明无效,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各转入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中学、城关中心校、北小、东小、察小以校报局审批,小学在中心校办理,开学后15天内报教育局备案。学生转学、审批材料要装入学籍档案袋中,未经审批的转学,学籍无效。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接收无户口、无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的转学生,对符合条件的正常转学生,学校不得拒收。转入学生按原就读年级编班学习。高、初中新生一律不能在第一学期转学,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指定学校上学,不得随意转学。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学者,学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确因特殊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应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借读地有学生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担保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借读。 一、学生父母因工作,疾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照顾或保障学生正常学习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到本县居住、工作较长时间者的子女。 四、父母长期易地经商、工作需随父母共同生活的。 五、因其他社会原因经教育局批准的。 六、有国家其它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办理借读,应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借读证明,然后向借读地借读学校提出申请,中学及县直三小、城关中心校同意后报局审核(其余小学在中心校审核报教育局备案)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接收学校应给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档案,借读结束时,学校应复印一份存档,原件交给原校作为受教育证明。借读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参加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借读学校发给毕业或结业证书。 第七章 成绩考核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教导处组织进行。要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要求,坚持全面考核。要按照新课程理念不断完善和改进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德育考核以“中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按照“中小学德育纲要”规定的办法进行。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等按照教育部“指导纲要”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化课成绩考核要坚持考试、考查、评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还可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精神进行改革创新,以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考试要严格执行新课程标准,试题难度应适中,要使大部分学生达到及格程度。成绩不合格的学科要进行补考。高中会考前学校应将考务安排情况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体育成绩考核,要按国家颁布的中小学生体育健康锻炼标准进行。 第八章 升级 毕业第三十条 学生学年或毕业成绩合格,准予升级或毕业。 第三十一条 已接受规定年限的小学义务教育,尚未达到毕业程度,因特殊原因已经离校的,应发给小学阶段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业特别优异,经学校考查评定已达到高一年级水平,学生或家长有要求的,可以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升级、毕业(含跳级、提前毕业)一律按学年度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符合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花名册,填写省、市印制的《毕业证书》,小学报乡镇中心校审验,初中报县教育局验印后,取得有效毕业证书。 小学语、数有一科不合格者,初中语、数、物、化、政、英有两科不合格者,高中会考科目包括考查科目有两科不合格者或在会考中有一科缺考者,经补考仍不合格,不能发给毕业证书,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参加高中毕业会考中,若有不合格科目(含取得结业证书的离校生),可连续申请参加补考(离校生在三年以内)直至补考成绩合格,离校生凭会考成绩合格通知书在原毕业学校申请高中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会考成绩合格当年算起。高初中毕业生必须接受一定的职业技术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领取毕业证。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必须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要有领导分工负责,有专人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填写准确、清楚、保管完备,每学期末进行归档、装订、整理,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学籍管理要接受当地政府、教育局、督导室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籍档案及相关内容(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的办理,学校应派专人在寒(暑)假前十天至开学后十五日内办理完成(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各县直学校、中学、中心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将学校所有学生各年级人数、课程表、计划等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第三十八条 各校在新生造册时,必须将辖区内学生和学区外学生分册上报,县直中学学区内、学区外分册(一式二份)报局审批,县直小学、城关中心校(本部)、初中每学年录入新生造册报局审批备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的发放和验印,必须在当年8月20日前办结,六月上旬发证。高中验印六月底前报局,严格使用省市印发的证书,统一编号,造册一式三份。 第四十条 本《基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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