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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乡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我县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政策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办审批程序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幼儿园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园章程,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3、民办幼儿园应配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观念强、熟悉幼儿教育业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管理工作。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4、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活动室通风、采光良好,供应膳食的幼儿园,食堂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幼儿园,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保教活动的房屋用作园舍。租用园舍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5、举办者应有与建园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园经常资金(不包括向幼儿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资)10万元以上;园舍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 1.5m2,户外活动面积人均不小于2m2;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幼需要的玩、教具。

(二)申办、审批程序

1、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拟办园所在乡镇中心学校递交书面申办报告。中心学校依据办园基本条件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并同意其办园申请者,中心学校向县教育局专题报告。县教育局复查审核,同意筹办,发给民办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2、县教育局同意筹办民办幼儿园的申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民办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5)幼儿园章程(内容包括:①幼儿园名称、地址;②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③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6)园长、教师(含保育员)、财会人员的任资资格证书,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聘用教职员工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7)质检部门出据的园舍质检报告。

3、县教育局依据乡镇中心学校的初审报告及申办者提交的材料,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具备办园条件者由县教育局批准,并发给办园许可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职责和任务

1、县教育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及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2、民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中心学校全面负责本辖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管理与监督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工作,依法规范其办园行为;受理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2)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办园条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应及时书面汇报当地政府,并汇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3)指导、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选用并按规定程序订购、使用省教育厅审定的幼儿教育教材。

(4)指导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档案资料,组织幼儿教师的业务培训和教研交流,不断提高保教水平。每学期开学工作检查,将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纳入检查范围,并将检查情况专题报告县教育局。

(5)指导检查督促辖区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

3、民办幼儿园法人代表的管理职责:

(1)全面负责本园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与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2)负责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组织建立健全各类档案资料。

(3)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园保教计划,完成保教任务;定期向所在辖区中心学校报送计划、总结及相关统计表;保障供给幼儿卫生饮水,供应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营养平衡、科学合理的膳食;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4)负责本园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文明、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品德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5)对本园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积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改善办园条件,确保教职工、幼儿有一个安全良好的保教活动环境。

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常规要求

1、依法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在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审核和审批中,坚持公正、公开,严格办园标准和办园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实行教育部门归口登记注册;坚持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未登记注册和取得办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3、民办幼儿园在改变办园性质、名称、场地搬迁,改变举(承)办者、扩大办园规模或终止办园等,均要向县教育局申报,并办理变更、注册等相关手续。

4、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方能到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宣传。招生简章、广告一经核准,内容不得增删、涂改。

5、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禁止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活动。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陕西省实施方案(陕正办发〔2003〕89号)等政策、法规,强化内部管理、遵循幼儿教育规律,严防小学化教育,严禁组织儿童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以幼儿表演或活动为手段进行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6、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7、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保教工作秩序,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8、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科学安排饮食,定期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流行病的防治工作。清除隐患,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当全面的检修一次,要经常性地检查,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身心安全。

9、建立幼儿和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新职工和新入园的幼儿,必须全面体检。新职工凭卫生防疫部门健康合格证从事幼儿工作;幼儿凭妇幼保健部门健康合格证或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证入园。在园职工和幼儿每年体检一次,体检率和健康率为100%。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测视力、量体重一次。要经常性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预防保健措施。

10、重视幼儿个人卫生,保证给幼儿饮用温开水;幼儿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严格执行消毒制度,餐具每次用后消毒、水杯、毛巾每天消毒一次,幼儿玩具定期清洗、消毒。

11、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取暖工作。

12、严格等级收费制度。实行挂牌、亮证、按等级标准及项目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专用票据。

四、民办幼儿园的师资队伍建设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民办幼儿园与聘任的教职工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2、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认真执行《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五、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和督导评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十二月份组织进行,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每年度由所在乡镇中心学校组织评估,评估情况报教育督导室。县教育局从2006年起,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幼儿园进类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六、奖励与惩处

对年检合格、督导评估优秀、模范遵守民办幼儿园管理要求和贯彻执行幼儿教育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民办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县教育局予以表彰奖励;对年检不合格、督导评估问题多、不遵守民办幼儿园管理要求,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责令纠错,限期整改,停业整顿、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予以取缔等处理。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依法自筹资金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由西乡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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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