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科研成果与专利管理办法 |
释义 | 西南大学科研成果与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成果与专利的管理,提升科研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包括以下四类: (一)理论研究成果:指对自然/社会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新发现或在学术上有创见或新见解,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并对科技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和实践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或实践成果,包括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新产品(新生物制品、新药品)、生物新品种(动物、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等)、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等。 (三)软科学和应用类社科研究成果:指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要作用和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法规、政策、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等。 (四)其他研究及智力成果:音像制品、艺术作品等,计算机软件、课件,体育竞技技术。 第三条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开发或接受委托开发的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 (一)“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指: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执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工作调动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或发明创造。 (二)“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学校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实验场所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而且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在完成成果或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 第二章 成果鉴定及登记第六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否完成项目合同要求的指标;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七条 成果鉴定的形式: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第八条 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专家组的组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应当通过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成果完成鉴定以后,项目组应当及时将鉴定证书及有关的项目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条 成果鉴定后必须及时完成成果登记工作,成果登记材料包括:鉴定证书、查新报告、项目合同、鉴定申请表、成果登记表、鉴定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一条 学院(校管科研机构)应当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科研成果与专利摘要信息报送科研管理部门,作为成果登记、享受科研津贴等的依据。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第十二条 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已完成成果登记;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等方面无异议;申报内容同级不能重复;(四)具体的申报条件按设奖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奖材料:报奖申报书;成果登记表;成果评价意见、应用证明;项目合同;查新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专利申请第十四条 在进行某项研究前,或者在研究过程中,应当考虑研究成果是否有申请专利的价值。对于有申请专利价值的,应当在成果出来后,尚未向社会公开或出版发表前先申请专利,以免丧失新颖性。 第十五条 植物新品种应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较大应用前景的杂交种育种方法应申请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对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其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利(品种)基金。职务发明申请发明专利、品种权的各种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申请维持费、第1~3年年费、专利、品种证书费、印花税等)从基金中支付;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由基金和项目组各支付50%。授权专利或植物新品种超过三年未转化的,年费等费用由项目组支付。 第十八条 由学校出资的专利申请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应当通过科技处审查并统一办理申请委托。未通过科技处审查或统一办理申请委托的,相关费用学校不予支付。 第五章 奖 惩第十九条 成果、专利和品种的奖励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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