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西校[2006]408号 西 南 大 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推广普通话,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这是进一步提高社会交往、信息传递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又是“211”工程建设学校,必须重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需要,对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学校文化品位和格调,树立学校语言文字新形象,突显我校办学特色,促进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要求我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目标是:创建语言文字工作示范学校,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师生员工在教学活动、会议、宣传、集体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1.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工作、会议、集体活动,尤其是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讲汉语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从事语言类教学、声乐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余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3.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应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2007年7月1日起尚未获得合格等级证书者暂缓聘任上岗。 4.新接收、录用人员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原则上对不达标者不予接收、录用。 5.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正确书写规范汉字(艺术教育和书法等课程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学校各类宣传物,都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三、工作措施1.为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事务。 2.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学校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常规管理。各单位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负责人,将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各单位年度工作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3.学校不定期举办普通话培训班,对未达标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培训,对已达标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提高培训,全面提高学校的普通话使用水平。 4.建立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监督小组,加强监督力度。校办、党办、组织部、校工会负责对管理人员的督查;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对教师的督查;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成教院、高职学院、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的督查;后勤集团负责对工勤人员尤其是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督查。并分别成立督查小组,组长分别由校办、教务处、学生处、后勤集团负责人担任。学校将不定期对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使用普通话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校通报。 5.学校将开展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争先创优活动,对推广普通话工作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普及普通话工作是加强学校管理,提升学校品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坚持使用普通话,切实做好普及普通话的宣传、督导工作,采取措施,总结经验,不断把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推向深入。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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